《撫順市城市除雪規定》業經201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2013年11月27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冬季除雪工作管理,確保城市道路暢通、安全和整潔,保障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據《撫順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除雪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區域負責制。
城市除雪工作在市除雪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進行。市除雪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部門。
除雪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除雪工作。
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下同)負責本轄區內的除雪工作,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負責人;區人民政府所屬的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除雪責任區域劃分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城市除雪採取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機械化除雪和人工除雪相結合的辦法。
融雪劑使用按照限用、慎用、禁用的原則,允許使用融雪劑的除雪區域,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適時適量撒布,不得使用不合格融雪劑。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在每年城市基礎設施維護費中列專項資金,用於除雪作業。
第六條 除雪工作納入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的年度績效考評,實行一票否決制。
市除雪指揮部對區人民政府年度除雪工作及每場雪的除雪情況實行記分檢查,檢查結果在新聞媒體公布。
除雪檢查評分標準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本規定所指除雪範圍是城市街路、廣場、橋樑以及公園、遊園、居民區內應當除雪的區域。
第八條 除雪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一)主要街路及橋樑的除雪工作,由環衛專業隊伍和街道辦事處組織的除雪隊伍具體負責;
(二)主要街路及橋樑以外除雪區域的除雪工作,按照街道辦事處劃分的責任段,由社會力量負責;
(三)公共廣場、公園、遊園的除雪工作,由管理部門負責;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的除雪工作,由物業公司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除雪工作,由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區居民負責;
(五)占用城市道路設定的市場和收費停車場的除雪工作,由主辦單位或主辦人負責。
第九條 本規定範圍內的除雪區域應當指定責任單位、個人或有償委託專業公司負責除雪。區人民政府與轄區內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簽訂除雪責任狀;街道辦事處與責任單位、個人或專業公司之間簽訂除雪責任狀或契約。
第十條 除雪工作實行保證金制度。區人民政府向街道辦事處收取年度除雪保證金,具體數額由區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社會化除雪任務依據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冊職工人數,個體業戶從業人數(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及幼教機構、社會福利企業除外)劃分。學生人均20平方米、其他人員人均40平方米。建築工地按審批建設面積20平方米折合1平方米的標準劃分。
自行委託專業公司或個人除雪的單位和個人,由委託方對其責任段的除雪質量負責,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
自願以資代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按每年每平方米12元的標準繳納除雪代除費,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委託專業公司或個人除雪,並對其責任段的除雪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專業化除雪責任單位應做到除雪及時,邊下邊除,雪停路通。社會化除雪責任單位應在白天降雪雪停後2小時內組織除雪,夜間降雪在次日9時前組織除雪。
第十三條 除雪應達到無空段、漏段,機動車道露出道路標線,路面平整,無大面積明顯雪條、冰包、冰棱。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及人行步道應當同步清理。
禁用融雪劑的除雪區域,積雪應當有序堆放;允許使用融雪劑的除雪區域,積雪應在規定時限內運出。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排雪地點,經市除雪指揮部認定後,由市除雪指揮部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運雪由除雪責任單位自行負責,按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排卸。無運雪能力的,由街道辦事處統一調動車輛運出,運費由除雪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龍路面的,由管道產權單位負責在24小時內清除,保證車輛安全通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冰雪路上拋撒沙石、渣土;不得在交通站點及設施、垃圾容器、公廁等公用設施周圍堆放積雪或將積雪堆壓在樹木、綠籬和綠地上;不得往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得向污水井內或者路面傾倒、拋撒冰雪。
第十八條 依照本規定收取的除雪代除費,由區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於除雪勞務、工具、物資、設備等支出。
第十九條 除雪期間,過往車輛應當主動避讓除雪作業人員和車輛。臨時停放在道路兩側的車輛應當配合除雪作業。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一)拒不履行除雪義務的,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二)未能按時限要求除雪的,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8元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清除;
(三)除雪質量不達標的,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清除;
(四)不按指定地點排卸積雪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50元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清除;
(五)對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龍路面未及時清除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並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向冰雪路面拋撒沙石、渣土;在交通站點及設施、垃圾容器、公廁等公用設施周圍堆放積雪或將積雪堆壓在樹木、綠籬和綠地上;向雪堆傾倒垃圾、污物、污水;向污水井內或者路面傾倒、拋撒冰雪的,責令立即改正,並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七)使用不合格融雪劑或在禁用融雪劑區域內擅自使用融雪劑的,對責任單位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按融雪劑使用標準撒布融雪劑的,對責任單位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因車輛臨時停放影響除雪作業,警告無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下的罰款。車輛違反《道路交通法》相關規定的,按《道路交通法》規定並處。
第二十二條 對妨礙除雪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2日市政府發布的《撫順市城市義務除運雪規定》(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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