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2006年修正本)

《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2006年修正本)》是大連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2006年修正本)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1994年2月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4]8號檔案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大政發[1997]111號檔案《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二十六個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2006年11月14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務會議修訂 2006年11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除雪管理,確保降雪後城市道路暢通、交通安全和環境整潔,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除雪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區域負責制。
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除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除雪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城市除雪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市內四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城市除雪工作。市內四區城市除雪指揮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城市除雪工作的組織實施。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管區內城市除雪工作的組織實施。
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除雪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除雪工作是一項社會義務。在政府統一組織和管理下,除雪工作以義務清除為主,按照區域管理、分片包乾的原則,採取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人工與機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城市除雪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一)主幹道路及主要廣場的積雪由環衛部門負責清除。
(二)市內四區城市除雪指揮機構負責劃分主幹道路及主要廣場以外的除雪工作責任路段,落實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並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除雪工作。
(三)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街巷路及門前五包區域、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市場攤區除雪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各單位門前和院內的積雪,由物業管理單位和本單位負責清除。
(五)公車輛始發站、終點站、公車輛場的積雪,由公交客運部門負責清除。
(六)機場、碼頭、火車站廣場、停車場、公路、鐵路出入口和街心花園、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口的積雪,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清除。
城市除雪工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於每年11月15日前做好充分的除雪準備工作。
第六條 除雪工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認真落實除雪工作責任制,指派專人負責,嚴格按照所承擔的責任地段和除雪工作標準要求,完成除雪工作,接受城市除雪指揮機構對除雪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除雪工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完成除雪任務。有償代除代運的,費用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八條 除雪工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未按規定時限和標準清除責任區內積雪的,由專業隊伍組織清除,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
第九條 除雪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以雪為令,及時完成除雪任務。晝間降雪的,應邊下邊清;夜間降雪的,主幹道路上應邊下邊清。雪停後,主幹道路、主要廣場上的積雪應在24小時內清除;其他路段上的積雪應在36小時內清除。
第十條 清除積雪要徹底、無漏段,達到無積冰、無殘雪、見路面的標準。主次幹道路、廣場上的積雪應當運到指定的場所。街巷上的積雪可整齊堆放在道路兩側或綠化帶內和樹根下。
禁止在汽車站點、交通設施、垃圾容器、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周圍堆放積雪。
使用機械設備除雪應避免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和花草樹木。
第十一條 使用融雪劑除雪,須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產品。
不得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融雪劑及其他可能腐蝕市政公用設施、損壞花草樹木、污染環境的有害化學物質清除冰雪。含有融雪劑的冰雪不得堆放在綠化帶內和樹根下。
第十二條 公安交警部門在除雪工作中應積極疏導交通,保障除雪作業車輛和公共運輸車輛通行,配合城市除雪指揮機構調動社會車輛,搞好積雪清運工作。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不得以向明溝傾倒積雪為由傾倒垃圾、污物。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有下列情形的,給予罰款處罰:
(一)拒不執行除雪分工負責規定、不除雪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和未按標準完成除雪任務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10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500元罰款。
(二)向雪堆上傾倒垃圾、污物的,處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以傾倒積雪為由向明溝傾倒垃圾、污物的,每噸處300元(不足一噸按一噸計算)罰款。
(四)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融雪劑及其他有害化學物質清除冰雪的,處1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 市內四區以外的其他縣(市)、區城市除雪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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