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除雪管理,確保降雪後城區道路暢通、交通安全和環境整潔,根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除雪工作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區域管理、全民參與的原則。按照“以雪為令、邊下邊除、確保暢通、便民出行”的標準,採取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相結合的方式,達到綠色除雪的目標。
第四條 城市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城市除雪工作,所屬除雪指揮部負責全市除運雪全面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稱城管執法部門),具體負責全市除運雪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各區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除雪指揮部,負責本轄區內市政府年度除運雪工作實施方案確定範圍的除運雪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建公用事業、交通、氣象、公安等部門及新聞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年度除運雪工作實施方案,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除運雪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除雪工作以義務清除為主,採取專業隊伍與社會力量相
結合、人工與機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鼓勵、支持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組建除雪清掃清運公司,實行政府購買服務或者社會有償服務。
第六條 市、區除雪指揮部所需除運雪費用作為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
預算。市、區政府財政部門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購置除雪機械設備。
第七條 城市除運雪實行責任制。市除雪指揮部與市城建公用事業局、市交通局、各城區政府簽訂除運雪責任狀;區政府與街道辦事處,各除運雪責任單位與安排除運雪任務的管理部門之間簽訂除運雪責任狀,明確除運雪責任區段、除運雪時限、標準等要求。
第八條 城市除運雪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一)市除雪指揮部組織市城建公用事業局、市交通局專業隊伍負責承擔市政府規定的主要街路、橋樑、廣場的市級除雪任務。市直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駐遼中省直企事業單位承擔市級運雪任務,同時承擔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區域的除雪任務。
(二)城區政府負責市級專業隊伍承擔任務以外的本轄區內其他街路的除運雪工作。各區之間交叉街路的除運雪責任按各區清掃街路責任範圍劃分。
(三)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三級以下街巷路的除雪工作,以及“門前三包”區域、居民小區(含物業小區)、市場攤區、施工現場的除雪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門前三包”責任區域的除雪工作由城區內臨街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個體工商戶負責;物業小區的除雪工作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非物業小區由所在社區負責;市場攤區的除雪工作由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施工現場相鄰街路的除雪工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公園、遊園、街心花園、公共廣場、
火車站廣場、步行街、停車場、人行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口的除運雪工作由管理單位負責。
第九條 市級運雪任務可以採取“以費代運”的方式,按責任單位在冊職工實有人數,每人每年收取300元積雪代運費(以每年清運6場積雪、每人承擔100平方米、每平方米0.5元計算),納入市級財政非稅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市場化運雪費用支出。市級財力供給範圍內的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由市財政局負責代收代繳;非市級財力供給的企事業單位,由市除雪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教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國資委、市中直企業聯絡處、市政府金融辦等行業管理部門代收代繳。
第十條 區級除運雪任務由區除雪指揮部按區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其他企業,“門前三包”責任單位在冊職工實有人數、大中專學生人數、個體工商戶從業人數,以人均3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標準劃分除運雪任務。對自願“以費代工”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每人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收取300元除運雪勞務費(以人均30平方米計算),納入區級
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市場化除運雪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 城市除雪應急工作以
氣象預報小雪、中雪、大雪、暴雪、特大暴雪五個降雪量級為劃分依據,實行白色、藍色、黃色、橙色、紅色五級預警制度。小到中雪啟動三級應急回響,大到暴雪啟動二級應急回響,暴雪到特大暴雪啟動一級應急回響。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除運雪期間疏導車輛,保障除運雪特種車輛出行,對影響除運雪的違停車輛依法清障拖車。按照除雪回響級別,依法對部分街路進行短期封閉、限時交通管制。
第十二條 城市除雪專業隊伍、城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除運雪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市除雪指揮部年度除運雪工作實施方案規定的時限完成除運雪工作。
除雪應當達到快慢車道露出黑色路面、道路標線和路邊石,無空段、漏段、雪條、冰包;人行道應當同步清理,達到露出黑色路面或方磚,無殘留雪片。對需外運的積雪,按各級除雪指揮部指定地點排放;對不需要外運的積雪堆放整齊,達到方便行人行走和車輛通行的要求。
第十三條 實行綠色除雪,限制使用
環保型融雪劑,融雪劑的使用範圍限制在橋涵、坡路、轉盤,三級以上街路的車行道,撒布時間和具體地段由市除雪指揮部確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冰雪路上拋灑沙土、灰渣;不得在汽車站點、交通設施、垃圾容器、廁所等公用設施周圍堆放積雪;不得將有融雪劑的積雪堆壓在樹木和綠化帶上;不得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
第十五條 市除雪指揮部應當在每場雪後對全市除運雪情況進行檢查。根據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對市級任務責任單位、城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的除運雪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定,通過市級新聞媒體及時對完成好的責任單位給予表揚,對未按除運雪時限和標準完成的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進行曝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啟動問責機制,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一)對拒不接受運雪任務的市直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駐遼中省直企事業單位,按應承擔運雪面積,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二)對拒不接受除運雪任務的其他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按應承擔雪段面積,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三)對未按規定時間組織人員除雪、不及時清除、清運積雪或者除雪質量未達到標準的單位或者個人,按承擔雪段面積,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四)下水道或者自來水溢水及雪融水不及時排除等原因造成路面結凍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在24小時內負責清除。未及時清除的,對其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往雪堆上倒垃圾、污物、污水或向冰雪路上拋灑沙土、灰渣的單位或個人,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六)對亂排亂卸積雪的單位或者個人,除責令改正外,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報送遼陽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在“信用遼陽”、“信用遼寧”、“信用中國”和本部門網站進行“雙公示”,將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列入失信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對妨礙或者毆打除雪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執法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除運雪行政主管部門及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有其他違法違規行
為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遼陽縣、燈塔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6年10月31日發布的《遼陽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