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

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經2013年10月1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1月1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公布。該《辦法》共1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94年2月6日大政發〔1994〕8號公布、1997年12月31日大政發〔1997〕111號修正、2006年11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的《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
  • 時間:2013年10月18日
  • 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廢止時間:2006年11月26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五屆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萬才
2013年11月13日

管理辦法

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除雪管理,確保降雪後城市道路暢通、交通安全和環境整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的城市除雪,適用本辦法,其他區和(市)縣的城市除雪,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城市除雪指揮部,負責市內四區城市除雪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市內四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城市除雪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除雪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同級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區域內的城市除雪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城市除雪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城市除雪實行政府統一組織,分級管理,區域負責,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市、區城市除雪指揮部應當成立應急除雪隊伍,指揮部及應急除雪隊伍所需經費同級財政應當予以保障。
第六條 城市除雪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一、二級道路(含隧道)以及廣場、橋樑(含立交橋、跨河或者海的橋樑、人行天橋、地道橋、高架橋及其他橋樑),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等專業除雪單位負責;
(二)三、四級道路,屬於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區域的,由有關責任人負責,屬於車行道的,由區城市除雪指揮部按照地理位置、在冊職工或者從業人員人數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負責;
(三)單位和個人自管的廠(場)區、院區或者市場攤區、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四)拆除、待建、在建施工現場圍擋相鄰的道路,由開發或者建設單位負責;
(五)居民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清掃。
第七條 市、區城市除雪指揮部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 規定劃分除雪責任區域。除雪責任區域跨街道,有關街道辦事處有分歧意見的,由區城市除雪指揮部確定;除雪責任區域跨市轄區,有關區城市除雪指揮部有分歧意見的,由市城市除雪指揮部確定。
第八條 除雪責任人應當以雪為令、做好準備,雪停即除,並於雪停後按照下列時限完成除雪任務:
(一)小雪十二小時內除淨;
(二)中雪十八小時內除淨,三十六小時內清運完畢;
(三)大雪二十四小時內除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完畢;
(四)暴雪或者大暴雪,按照市城市除雪指揮部規定的時限除淨、清運完畢。
第九條 城市除雪應當保證無積冰、無殘雪、無遺漏、見路面。清除的積雪含有融雪劑的,應當運到指定的消納場所;不含融雪劑的,可以整齊堆放在道路兩側、綠化帶內或者樹根下。
禁止在公共運輸站台、候車亭和垃圾容器、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周圍堆放積雪,禁止向雪堆傾倒垃圾、污物。
使用機械設備除雪應當避免損壞市政公用設施、樹木、綠化帶和景觀帶。
第十條 使用融雪劑除雪,應當使用環保型或者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產品,並由城市除雪指揮部統一安排專業人員播撒。禁止使用可能腐蝕市政公用設施、損壞樹木和綠化帶、污染環境的化學物品除雪。
第十一條 除雪責任人可以委託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等專業除雪單位代為除雪,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除雪責任人未按要求完成責任區域除雪任務的,由專業除雪單位代為除雪,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城市除雪提供交通指揮平台,配合城市除雪指揮部指揮、監督除雪工作,保障除雪作業車輛通行。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罰款處罰:
(一)拒不承擔除雪任務或者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除雪任務的,處一千元罰款;
(二)向雪堆傾倒垃圾、污物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非環保型或者不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融雪劑以及可能腐蝕市政公用設施、損壞樹木和綠化帶、污染環境的化學物品除雪的,處一千元罰款。
第十四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未執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94年2月6日(大政發〔1994〕8號)公布、1997年12月31日(大政發〔1997〕111號)修正、2006年11月2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訂的《大連市城市除雪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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