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除四害工作暫行辦法

《撫順市除四害工作暫行辦法》在1998.04.24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除四害工作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4.24
  • 實施時間:1998.04.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控制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以下簡稱四害)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滅四害是每個市民應盡的義務,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管理、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四害工作。
第四條 除四害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採取專業隊伍工作與發動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人人動手,全社會參與。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 除四害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單位、居民住戶均應服從所在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和居委會(村委會)的組織領導,確保本單位、居民住戶範圍內的除四害工作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在除四害工作中,各級愛衛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技術標準,統一規劃、部署本行政區域內除四害工作;
(二)協調、指導、監督、考核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四害工作;
(三)開展宣傳教育,動員全社會參加除四害活動;
(四)監督檢查與除四害有關的經營和服務活動,取締違法行為。
第七條 除四害的技術指導、科學實驗、密度監測工作由各級衛生防疫站負責實施。
第八條 對企事業單位提供除四害服務和用品按照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實行有償服務。
第三章 措施與要求
第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經常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所管轄的居民區和單位開展除四害工作,落實各項防制措施,並進行督促檢查,使所管轄單位普遍達到國家標準要求。
第十條 城建部門要完善和加強垃圾、糞便收集轉運系統和排水系統等城市公共設施的四害防制措施。
第十一條 房產維修管理部門和熱力、煤氣供應部門要按經營權屬對房屋設施和公共管線通道等易孳生四害部位採取有效的防制措施。
第十二條 各企事業單位要在本單位全面落實四害防制措施,有效控制四害密度,達到國家標準要求。經檢測,防制措施的遺漏或不當,按實際檢測操作點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發現四害存活、繁殖或為害證據的點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 飲食服務行業經檢測,防制措施的遺漏和不當,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發現四害存活、繁殖或為害證據的點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除四害藥品、器械或從事除四害有償服務的企業,必須保證安全和有效,符合相應的規範和要求。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 對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獎。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章各項規定的,除責令採取補救措施外,分別予以下列處罰:
(一)發現有鼠洞、鼠糞、鼠咬痕,超過國家規定密度的,每宗罰款50至500元,超過指標者按超過倍數相應增加罰款,最高可處以3000元罰款;
(二)積水孳生三齡以上孑孓的,每宗罰款50至500元;
(三)在規劃區內垃圾散放、儲糞池無蓋或破損外溢,孳生三齡蠅幼蟲或蛹,每宗罰款50至500元;
(四)食品經營單位無防蠅措施、蒼蠅密度超標,每宗罰款500至1000元;
(五)賓館、旅店、夜總會、浴池、醫院和食品經營場所發現蟑螂或蟑螂卵莢超標,每宗罰款50至500元,超過指標者按超過倍數相應增加罰款,最高可處以2000元罰款;
(六)經銷假冒偽劣除四害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除沒收非法所得和產品外,並處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造成危害嚴重的,可處以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經銷、使用國家禁用藥品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愛衛辦會同工商、公安部門進行查處,按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0至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從事除四害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因工作質量低劣,造成不良後果的,可處500至3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以5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時,應出示證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八條 愛國衛生監督人員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的,主管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對徇私舞弊、誣陷報復的,主管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愛衛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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