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除四害工作暫行規定

合肥市除四害工作暫行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2-06-05。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05
【生效日期】1992-06-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合肥市除四害工作暫行規定
(1992年6月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本市除四害(鼠、蒼蠅、蟑螂、蚊子、包括臭蟲,下同)工作,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市區和郊區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住戶,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除四害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專群結合的原則,採取標本兼治。綜合防治的方法,堅持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四條 市、區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四害工作;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制定除四害工作規劃,組織開展民眾性除四害達標活動;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四害密度監測和消殺技術指導。有關部門應予以積極支持,密切配合。
第二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市、區衛生防疫站須建立除四害專業隊伍;各街道、鄉鎮應建立四害消殺站,或配設專、兼職除四害監督員。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除四害工作的規定;
(二)宣傳除四害知識,進行除四害技術指導及技術諮詢活動;
(三)供應除四害藥品器械,提供除四害有償服務;
(四)定期開展四害密度調查監測;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除四害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條 單位和住戶應積極參加市、區統一組織的除四害活動,採取各種有效方法開展經常性消殺工作,清除四害孽生場所。若開展消殺工作有困難的,可委託除四害專業隊承包消殺,確保四害密度達到以下標準:
鼠密度:鼠夾捕獲率低於1%。
蠅密度:有蠅房間低於3%。
蚊密度:吸蚊器捕捉,陽性房間低於15%。
蟑螂密度:藥激檢查,侵害率低於5%。
臭蟲密度:陽性率低於6‰。
第七條 飲食服務業、食品業、畜禽加工業、集貿市場、皮毛加工、物資回收等易孽生四害的特殊行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採取完善的防範措施,控制四害孽生繁殖,積極開展消殺工作,並接受市除四害專業隊的檢查監測和定期有償消殺服務。
第八條 環衛部門應在每年4月至11月期間對公共廁所、垃圾堆場(垃圾箱、果皮箱等)每周定時噴灑殺蛆滅蠅藥物。人防坑道由人防部門每年冬季殺滅越冬蚊蠅。綠地、行道樹、坑道、下水道、排污管道及公共場所,由其管理部門定期消殺。
第九條 除四害工作的宣傳、培訓、監測、科研等,由市、區愛衛辦負責,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解決。
第十條 各商業、供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得銷售無“衛生許可證”和無“衛生合格準銷證”的除四害藥品。各單位及住戶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除四害藥物。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工商部門加強對生產、銷售的除四害藥品(藥物)的監督管理,打假保優。報刊、電台、電視台不得刊登、播放無“衛生許可證”的除四害藥品(藥物)廣告。
第三章 獎懲
第十一條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本規定實施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除四害工作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住戶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四害密度超過規定標準的單位和住戶,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限期採取措施達標,逾期仍未達標的,由專業消殺隊採取強制性消殺措施,費用由超標單位或住戶支付,並按四害密度每超標1%罰款100元予以處罰但最高罰款額不得超過1000元。
第十三條 因四害密度超標被處罰的單位,是市、區衛生先進單位的,由同級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撤銷先進單位稱號;非衛生先進單位的從處罰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評為衛生先進單位。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用或偽劣除四害藥物,及銷售無“衛生許可證”和無“衛生合格準銷證”的除四害藥品,一經查獲,就地予以銷毀,銷毀處理所需費用由生產、銷售者承擔。凡生產、銷售國家禁用除四害藥物造成人畜中毒事故者,追究當事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傳染病流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執罰部門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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