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城區除運雪管理辦法

《盤錦市城區除運雪管理辦法》是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27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錦市城區除運雪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8年12月27日
  • 發布文號:政府令第35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盤錦市城區除運雪管理辦法
城鄉建設
政府令第35號
遼寧省盤錦市人民政府
2008-12-27

法規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除雪管理,確保降雪後城區道路暢通、通行安全和環境整潔,根據《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區除運雪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區域負責制。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我市除運雪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市除運雪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具體負責除運雪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興隆台區、雙台子區政府及遼河油田礦區服務事業部成立除運雪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除運雪工作。
氣象、公安、財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物價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除運雪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區除運雪工作是一項社會義務。在政府統一組織和領導下,除運雪工作以義務清除為主,按照區域管理、分片包乾的原則,採取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人工與機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城區中國小可不承擔社會除運雪義務。
第五條城區除運雪可以實行有償服務,由區政府及遼河油田礦區服務事業部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除運雪費用,用於統一除運雪。
第六條城區除運雪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除遼河油田礦區的城區主要街路及出入口的機械除運雪工作,同時對全市除運雪工作進行宣傳、監督、考核和發布信息等。
(二)興隆台區、雙台子區政府負責轄區內主要街路及出入口機械除雪道路余雪的除運工作;負責轄區內其餘街路的除運雪工作;負責管理轄區內臨街“門前四包”等責任單位的除雪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轄區內社區、物業小區完成除雪工作。
(三)遼河油田礦區服務事業部負責遼河油田礦區內街路的除運雪工作;負責管理轄區內臨街“門前四包”等責任單位的除雪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轄區內物業小區完成除雪工作。
(四)臨街單位和經營業戶負責“門前四包”責任區除雪工作。
(五)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物業小區除雪工作。
(六)公車輛始發站、終點站、公車輛場由公交公司負責除雪工作。
第七條公安交警部門在除運雪工作中負責疏導車輛,保障除運雪等特種車輛出行。根據除運雪所需,對部分街路進行短期封閉。根據除運雪指揮部指令執行交通管制。
第八條除運雪工作要符合以下標準:
(一)除雪責任區應達到不空、不漏,各責任地段除運雪任務落實到人(或單位),所有地段都應簽訂責任狀;
(二)除雪達到無雪道、雪條、冰包,達到露地面、見道線、露路邊石;
(三)積雪必須堆放到馬路牙石以上,同時保證市政設施的完好、方便市民出行及不影響市容;
(四)嚴禁將含有融雪劑的殘雪堆放到城市綠化帶內;
(五)需要運出的積雪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堆放。
第九條降中小雪形成的積雪要在雪停後24小時內清理完畢;降大暴雪形成的積雪要在雪停後48小時內清理完畢。堆放的積雪如影響市政設施完好、市民出行及市容,要按照除運雪指揮部的指令及時運出。
使用機械設備除雪應避免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和花草樹木。
第十條對城市除運雪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除運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給予下列處罰:
(一)對沒有按規定的時間和標準完成責任區內清除積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處以清雪費用1倍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超過1000元;
(二)對向雪堆傾倒垃圾、污物、污水,向冰雪路面播撒沙土、灰渣、殘雪的單位和個人,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對向城市綠化帶內堆放含有融雪劑的殘雪的單位和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對妨礙除運雪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除運雪行政主管部門及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本部門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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