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撫順市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是撫順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撫順市城市路橋車輛通行笑煮道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7月15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9年2月28日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公布 自2009年5月愚勸遷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規範收費管理行為,保證城市路橋建設貸款按期償還,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城市路橋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路橋通行費)的徵收管理。
第三條 路橋通行費的徵收範圍:
(一)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撫順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市區內的機動車輛;
(二)本市行政區域外註冊登記的委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的機動車輛;
(三)市區外註冊登記的在本市市區內管理使用的機動車輛。
符合前款規定的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統稱繳費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路橋通行費。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本紙拒院舟市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政策;
(二)擬定路橋通行費年度徵收計畫和徵收管理經費支出計畫;
(三)收繳路橋通行費,辦理路橋通行費的徵收、免徵手續,製作發放路橋通行費繳費證和標識;
(四)負責路橋通行費徵收檔案的管理和查詢;
(五)負責路橋通行費稽查工作,查處欠繳路橋通行費的違法行為。
公安、物價、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咱職責,協同做好路橋通行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路橋通行費收入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城市路橋建設收費還貸項目的貸款本息和徵收管理的成本費用。
第六條 路橋通行費實行按年徵收方式,其年費徵收標準是:
(一)2噸及2噸以下貨車、記恥臭15座位及15座位以下客車590元/輛;
(二)2噸以上至5噸貨車、16座位至30座位客車1180元/輛;
(三)5噸以上至10噸貨車、30座位以上客車2400元/輛;
(四)10噸以上貨車2900元/輛;
(五)三輪機車150元/輛,兩輪機車100元/輛。
第七條 機動車輛註冊登記日期的所在月份,確定為每年路橋通行費的繳費時間。
繳費義務人應當在應繳費月份內,持機動車行駛證等手續到路橋通行費徵收地點辦理繳費手續,領取路橋通行費繳費證和標識。
第八條 本辦法施行後購入、轉籍、委託檢驗及其他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路提愚道橋通行費的車輛,繳費義務人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繳納本年度次月起至年底的路橋通行費。次年的路橋通行費繳費時間,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計程車的現行經營管理政策調整之前,緩徵計程車的路橋通行費。
第十條 下列車輛免徵路橋通行費:
(一)軍車、警車、消防車;
(二)環衛專用車、救護車、承擔社會公益義務的公交駝臭境承車、非營業運輸的農用車;
(三)劉山、南花園、平山、老虎台、萬新、新屯、龍鳳街道辦事處和千金鄉政府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輛;
(四)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祖兆免徵路橋通行費的其他車輛。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車輛,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時間、地點,辦理路橋通行費免徵手續。
第十一條 緩徵、免徵路橋通行費的車輛因轉讓、更換牌照等原因變更使用性質,按規定應當繳納路橋通行費的,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繳納當年從辦理相關手續的次月起至年底的路橋通行費。
第十二條 已繳納路橋通行費的車輛報廢或者轉籍到市區外且不在市區內管理使用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路橋通行費退款手續:
(一)報廢車輛的,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註銷證明原件、繳費證,退還車輛報廢次月起至當年年底的路橋通行費;
(二)轉籍到市區外的,憑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交易發票原件、繳費證等證明,退還車輛轉籍次月起至當年年底的路橋通行費。
第十三條 繳費證應當隨車攜帶,路橋通行費繳費標識應當貼上在車前擋風玻璃右側,以備查驗。
繳費證如有丟失,應當及時申請補領。
第十四條 禁止偽造、塗改、轉借路橋通行費標識,禁止使用偽造的路橋通行費標識。
第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機構提供車輛註冊登記變化情況,並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車輛轉籍和車輛檢驗等工作中,對未繳納路橋通行費的,告知其辦理繳費手續,同時通報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路橋通行費繳納情況進行稽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檢查。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車輛欠費稽查工作。
第十七條 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收費,文明服務。
路橋通行費徵收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佩帶統一的行政執法標誌,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繳納路橋通行費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從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滯納金;對拒不繳納的,可以處應繳費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弄虛作假手段辦理車輛報廢退款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返還已退款項,並處退款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將路橋通行費標識貼上在規定位置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塗改、轉借路橋通行費標識,或者使用偽造的路橋通行費標識的,由市財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免徵車輛逾期未辦理免徵手續的,由市財政部門按照應繳納路橋通行費車輛處理,徵收逾期路橋通行費。
第二十三條 對擾亂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秩序,毆打徵收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下列車輛免徵路橋通行費:
(一)軍車、警車、消防車;
(二)環衛專用車、救護車、承擔社會公益義務的公車、非營業運輸的農用車;
(三)劉山、南花園、平山、老虎台、萬新、新屯、龍鳳街道辦事處和千金鄉政府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輛;
(四)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免徵路橋通行費的其他車輛。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車輛,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時間、地點,辦理路橋通行費免徵手續。
第十一條 緩徵、免徵路橋通行費的車輛因轉讓、更換牌照等原因變更使用性質,按規定應當繳納路橋通行費的,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繳納當年從辦理相關手續的次月起至年底的路橋通行費。
第十二條 已繳納路橋通行費的車輛報廢或者轉籍到市區外且不在市區內管理使用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路橋通行費退款手續:
(一)報廢車輛的,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註銷證明原件、繳費證,退還車輛報廢次月起至當年年底的路橋通行費;
(二)轉籍到市區外的,憑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交易發票原件、繳費證等證明,退還車輛轉籍次月起至當年年底的路橋通行費。
第十三條 繳費證應當隨車攜帶,路橋通行費繳費標識應當貼上在車前擋風玻璃右側,以備查驗。
繳費證如有丟失,應當及時申請補領。
第十四條 禁止偽造、塗改、轉借路橋通行費標識,禁止使用偽造的路橋通行費標識。
第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機構提供車輛註冊登記變化情況,並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車輛轉籍和車輛檢驗等工作中,對未繳納路橋通行費的,告知其辦理繳費手續,同時通報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路橋通行費繳納情況進行稽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檢查。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車輛欠費稽查工作。
第十七條 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收費,文明服務。
路橋通行費徵收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佩帶統一的行政執法標誌,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繳納路橋通行費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從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滯納金;對拒不繳納的,可以處應繳費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弄虛作假手段辦理車輛報廢退款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返還已退款項,並處退款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將路橋通行費標識貼上在規定位置的,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塗改、轉借路橋通行費標識,或者使用偽造的路橋通行費標識的,由市財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免徵車輛逾期未辦理免徵手續的,由市財政部門按照應繳納路橋通行費車輛處理,徵收逾期路橋通行費。
第二十三條 對擾亂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秩序,毆打徵收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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