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

1997年10月24日撫順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綜合服務功能,保障有效供給,方便居民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市區、近郊區及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區域內的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網點,是指從事商品流通、為居民生活服務的固定經營場所。
本條例所稱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是指與居民住宅建設相配套的、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糧油、副食、百貨、飲食、服務和集貿市場等便民商業網點。
城市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按照《遼寧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商業網點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鼓勵多種經濟成份、多種經營方式共同發展。
第五條 市商業貿易委員會是本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商業網點辦公室負責本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協調和監督的日常工作。
計畫、建設、土地規劃、城建、房產、環保、工商、財政、公安、審計、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城市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商業網點的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由市商業貿易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計畫、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七條 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規模適度、便民利民、保護環境、保障城市綜合服務功能的原則。應當根據城市區域、地段的不同,規劃相應等級的商業區和商業街,配置行業特色突出,適應不同需求的商業網點,形成綜合配套的商業網路。
第八條 城區主要街、路兩側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的地面首層,凡適合而又需要發展商業、服務業的,在滿足城市總體規劃及不妨礙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應當主要用於建設商業網點。
第九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居民住宅區時,應當同時規劃與之配套的商業網點。制定規劃方案時應當徵求市商業網點辦公室的意見。
城市居住區配套商業網點的規劃設計,執行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第十條 經批准的商業網點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或者變更其用途;確需占用或者變更其用途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三章 建設和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以及興建車站、旅遊景點等,應當將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竣工後,必須有市商業網點辦公室參與驗收。
第十二條 凡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非違章商業網點,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性質、原規模予以補建或者遷建,也可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由被拆遷人復建。
第十三條 凡建設住宅的單位和個人均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規劃要求實施商業網點建設。建設住宅(含宿舍、公寓、別墅)必須按照新建住宅總面積5%規劃配套建設商業網點;對確實不能規劃配套建設商業網點的,經市商業網點辦公室同意,可按新建住宅建築總面積5%的比例向市商業網點辦公室繳納相應的商業網點建設費。
建設住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同市商業網點辦公室簽訂配套商業網點建設契約或者交納商業網點建設費後,憑商業網點辦公室核發的《商業網點建設通知書》到土地規劃等有關部門辦理住宅工程建設手續。
第十四條 商業網點建設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外財力征管體系,全部用於商業網點的建設和改造,由市商業網點辦公室提出年度安排意見,報市政府批准。
商業網點建設費應當重點用於居民住宅小區、偏僻居住區配套建設的便民網點及改造舊網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商業網點建設費。
第十五條 商業網點建設項目審批程式按國家規定執行。
新建、擴建大中型商業網點,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商業網點辦公室報送申請檔案,經組織評估、論證同意後,按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 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由市商業網點辦公室統一安排使用。可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使用者。
第十七條 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應當遵循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其產權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商業網點,屬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管理;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籌資金建設的商業網點,其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三)合資或者合作建設的商業網點,按投資比例確定產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商業網點應當堅持誰收租,誰維修的原則。
實行承包、租賃、委託經營的商業網點,必須在其承包、租賃、委託經營契約中明確商業網點維修責任。
第十九條 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配套商業網點,不得擅自侵占、毀壞、拆除、轉租和改變使用功能、減少使用面積;確需拆除、轉租、改變用途和減少使用面積的,應當按配套商業網點的歸屬關係,分別由市、區商業網點辦公室審核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的,由市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拆除非違章商業網點拒不補建或者遷建的,由市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補建、遷建或者按重置價格予以賠償;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配套建設商業網點用房的,由市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建設或者繳納相應的商業網點建設費,並處以建築總造價1—2%的罰款;逾期不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費的,責令補交,並按日徵收1#%#的滯納金;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擅自侵占、毀壞、拆除、轉租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配套商業網點的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功能,減少使用面積的,由市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3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罰款一律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二條 對拒絕或者阻礙商業網點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妨礙公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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