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是一部湖南省長沙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4年07月0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1704
- 發布日期:1994-07-07
- 生效日期:1994-07-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信息,具體內容,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17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7-07
【生效日期】1994-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長沙市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
(1994年6月21日湖南省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7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1994年7月7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商業網點的建設管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滿足居民生活的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轄區及城市發展規劃區域的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網點,是指用於商品零售、批發、倉儲和勞務服務等的固定場所。
本條例所稱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是指糧店、肉店、菜店、煤店以及集市貿易場所。
第四條商業網點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商業網點進行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轄區及城市發展規劃區域的商業網點建設管理工作。
計畫、城建、規劃、規劃、國土、工商、財政、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商業網點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商業網點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
商業網點建設計畫,由市人民政府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商業網點發展規劃,會同城建、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七條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經法定程式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需要部分變更的,應按原批准程式審批。
第八條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建設居民住宅區時,應同時規劃與之配套的商業網點;建設單位應根據規劃的位置和規模配建相應的商業網點。
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其服務半徑不得超過1000米;原規劃布局不合理的,應分期分批予以調整。
第三章 建設
第九條新建居民住宅,按國務院規定應有百分之七的建築面積作為商業網點,或者是有相應的資金建設商業網點。
新建工礦區應將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納入工礦區建設項目的總投資一併安排。
第十條新建居民住宅,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從第九條規定的百分之七的建築面積中撥出三分之一的建築面積,作為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或者繳納相應的資金建設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
不按上述規定規劃建設商業網點或者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許可證。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繳商業網點建設資金:
(一)部隊戰士營房;
(二)學生集體宿舍;
(三)財政投資興建用於解決住房困難戶的住宅;
(四)擴建住宅的原有面積部分。
應繳納的商業網點建設資金,不得擅自減免。確需減免的,須經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商業網點建設資金,應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統一用於建設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商業網點建設可採取財政投資、企業自籌、引進外資、私人投資或者其他途徑籌措資金。
財政投資主要用於興建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
第十四條建設商業網點應注重經濟實用、新穎美觀、符合行業要求,並根據經營規模配置相應的附屬設施。
新建住宅區的商業網點,應與住宅區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條規劃確定的商業網點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
第十六條商業網點不得擅自拆除。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應按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調換。拆除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必須按規劃就地或就近重建。
第十七條商業網點的產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財政投資興建的商業網點,其產權歸國家所有;
(二)企業自籌資金興建的商業網點,其產權歸企業所有;
(三)引進外資或私人投資興建的商業網點,其產權歸投資者所有,聯合投資興建的商業網點,按投資比例確定產權;
(四)租賃經營的商業網點,經承租人和產權人投資擴建新增的面積,由承租人與產權人根據投資比例確定產權。
第十八條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用收取的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建設的和單位、個人按第十條規定撥出的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其產權歸國家所有,委託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九條商業網點由產權人負責維修。產權人在使用人告知後未按國家規定維修的,使用人可代為維修,其維修費用可頂抵房租。
第二十條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須經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影響城市規劃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非法占用商業網點建設用地的,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興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新建居民住宅區不按規劃配建商業網點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按規劃位置和原規模限期予以補建。逾期不補建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該網點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2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擅自拆除商業網點或者擅自改變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使用性質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並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的,處以該網點建築安裝工程造價2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越權批准減免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的,批准檔案無效,並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條例時,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挪用商業網點建設資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