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5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26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2002年6月27日大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修訂,2002年7月2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修訂)
- 頒布時間:2002年08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
1997年6月25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26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2002年6月27日大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修訂,2002年7月2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7年6月25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26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2002年6月27日大連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合理進行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符合國情和市情,依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
關於發布《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5.12.12由國內貿易部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綜合服務功能,方便民眾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商業網點合理布局和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103號、國辦函〔1993〕33號檔案精神,...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解決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的統籌、指導和協調工作。規劃、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財政、價格、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
第一條 為了優先發展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規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市場秩序,保障營運安全,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的線路經營、設施建設、營運管理以及監督檢查,適用本條例。客運出租汽車、快速軌道交通的管理辦法另行...
第十五條 按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工程竣工,由市、縣(市)商業網點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六條 因建設居民住宅需要拆遷的商業網點,投資建設者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第四章 網點管理 第十七條...
《撫順市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是1997年10月24日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條例。發布的時間 1997年10月24日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3年5月13日撫順市第十三...
(五)明確規劃期內商業網點的發展目標、發展規模、發展重點、區域布局、行業結構、配套設施和實施措施,重點規劃建設城市商業中心、區域(片區)商業中心、社區商業中心、特色商業街區、商品交易市場、農副產品市場等。第九條 商業網點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本條例所稱城市商業網點,是指用於商業批發、零售、倉儲和各種經營性服務的固定場所。本條例所稱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是指糧店、菜場、副食店、煤店、理髮店、修理店、浴室等。城市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按《湖北省集貿市場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長春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凡進行住宅建設或者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及進行商業網點經營、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網點,是指從事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的商品經營及服務經營的固定場所。本條例所稱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是指...
本條例所稱配套商業網點,是指經營糧食、食油、肉食、蔬菜、副食品、日用小百貨等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第四條 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方便生活、保護環境、美化 城市的原則。第五條 市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商業網點管理工作。旗、縣、礦區商業網點行政...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綜合服務功能,保障有效供給,方便居民生活,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市區、近郊區及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區域內的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
第四條 商業網點建設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商業網點建設,鼓勵和扶持國營、集體、個人和各行各業多渠道投資建設商業網點。加強巨觀管理,促進商業網點建設的發展。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商業網點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商業網點專業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管理程式重新報批。第七條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底層,有條件的應當規劃建設商業網點。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其服務半徑一般不超過一千米。原規劃布局不合理的,應當逐步予以調整。第八條 城市綜合...
鼓勵、支持各種經濟組織投資建設商業網點。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商業網點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商業網點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第六條市、區(市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商業網點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各級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商業網點的日常管理工作。計畫、建設...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網點,是指以各種經濟形式從事的商業、飲食業、服務業的固定性的零售場所、批發場所、服務場所、倉儲場所。第四條市財政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商業網點的主管部門;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商業網點管理的具體工作。市人民政府計畫、城建、城市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同市財政貿易行政...
城建、規劃、國土房管、財政、工商、城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市、區的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由市、區商業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後組織實施。第八條 商業網點規劃應根據城市區域、地段的不同情況,規劃...
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令第12號,1999年6月25日公布)要求,舉辦合營商業企業應符合所在城市商業發展規劃。凡未制定商業網點規劃(包括含有網點規劃內容的商業發展規劃)的城市,不得上報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項目。二、認真抓好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的制定、修訂基礎工作,通過法定程式,...
第十五條 按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工程竣工,由市、縣(市)商業網點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六條 因建設居民住宅需要拆遷的商業網點,投資建設者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第四章 網點管理 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