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黃石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黃石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6年12月28日黃石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石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黃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4/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最佳化商業網點布局,服務生產經營,方便居民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商業網點,是指依法從事商品流通,為生產、經營和生活服務的商業經營場所。
第三條 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功能完善、業態最佳化、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綜合協調機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的統籌、指導和協調,並做好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商業網點專項規劃的編制,並負責商業網點建設項目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業網點房屋建築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統計、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房地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人民防空、供銷、郵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商業網點利用網際網路、物聯網、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採取線下體驗、網訂店送、網上會展等多種形式,在行銷、支付、售後服務等方面,實現線下與線上交易、有形與無形市場融合發展。
第二章 商業網點規劃
第七條 市、縣(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商業網點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編制商業網點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改革發展要求,與全市產業發展目標、功能分區、交通體系、文化景觀相協調;
(二)統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分布、服務半徑、消費升級、環境保護等因素,加強商業網點分類引導,推進商業網點的標準化、均衡化建設;
(三)結合商業發展新模式、新技術,調整提升傳統業態,培育發展新型業態,推動商業轉型升級,滿足社會多樣化、個性化的消費新需求;
(四)合理利用現有建築物,推動商業網點與歷史、民俗、產業等相關的文化資源有機融合;
(五)明確規劃期內商業網點的發展目標、發展規模、發展重點、區域布局、行業結構、配套設施和實施措施,重點規劃建設城市商業中心、區域(片區)商業中心、社區商業中心、特色商業街區、商品交易市場、農副產品市場等。
第九條 商業網點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十條 商業網點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落實商業網點專項規劃內容,明確商業網點用地性質、用地範圍、空間布局等。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商業網點專項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充分論證後,按原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商業網點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修改、補充和完善商業網點專項規劃的依據。
第三章 商業網點建設
第十三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商業網點專項規劃,會同本級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商業網點建設項目庫,編制年度重點建設計畫,定期發布商業網點建設指導目錄。
第十四條 商業網點建設資金可以採取企業自籌、政府投資、引進外資或者其他途徑籌措。
第十五條 為保障民生需要重點發展的商業網點,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規劃用地、項目審批、資金扶持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對農副產品市場等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益性商業網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項目投資、產權回購、財政補助等方式參與建設。已建成居住區公益性商業網點配套不足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調整、購買、租賃等方式逐步予以解決。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和土地供應應當合理保障商業網點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八條 商業網點的建設選址、規模、功能和業態等,應當符合商業網點專項規劃、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並根據經營規模配置相應的附屬設施。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商業網點專項規劃,配套建設商貿物流和公共服務等設施。
鼓勵和支持大型商貿物流基地、農產品流通冷鏈系統等物流配送體系建設,整合物流資源,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對從事生鮮農產品、冷凍冷藏食品等運輸和快遞服務的專用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通行、停靠、作業等方面的便利條件。
第四章 商業網點管理
第二十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業網點的監督管理,建立商業面積監測預警制度,合理引導社會資金投向。
第二十一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統計、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商業網點統計調查制度。列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網點應當按照商務、統計、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建立商業網點公共服務信息平台,為社會公眾提供商業網點規劃展示、投資建設、網點查詢、購物消費等信息服務。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鄉建設、規劃、工商、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互聯互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使用並保護商業網點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副產品市場等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益性商業網點用途的監管,不得隨意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十四條 臨街的商業網點經營者不得出店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攤販、修理服務、日用品銷售等便民攤點統籌規劃,合理規定經營區域和時段。便民攤點不得影響安全、交通、衛生,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十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商業網點管理需要,牽頭組織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對依法應當編制商業網點專項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式編制、審批、變更商業網點專項規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列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網點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要求提供信息、數據和資料的,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臨街的商業網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出店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便民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超出經營區域、時段或者影響安全、交通、衛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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