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城區商業網點業態功能管理辦法

《大安城區商業網點業態功能管理辦法》是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安城區商業網點業態功能管理辦法
  • 所在地區:大安城區
大安城區商業網點業態功能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強力推進五個自貢建設,鞏固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成果,構建長效機制,減少環境污染,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公共安全,提升城市形象,促進經濟、社會、環境良性發展,打造大安一城、兩區、一樞紐、一目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29號)、《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清潔化、秩序化、優美化、制度化”標準》(川城鄉治辦[2009]8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自貢東北部新城、鳳凰鄉、和平鄉、大山鋪鎮、團結鎮、新民鎮、大安街、馬衝口街、龍井街、涼高山街現有鄉鎮街道建成區域和《自貢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確定的城區控制範圍。全區商業、商務建築、店鋪、臨時占道、洗車、停車場(點)、加工作業場點等的設定、租賃、使用及其他日常管理,適用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業態功能管理,是指對城區產業業態的規劃和調整,對商業商務的門類及有關設施的合理配置,對商業商務的房屋的出售、租賃、使用等方面的綜合性管理。
第四條城區業態功能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政府引導、功能完善、有序利用、促進商業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城區的業態功能管理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責任體系。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城區業態功能管理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建立大安城區業態功能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區業態聯席會議)制度。區業態聯席會議的召集部門為區商務局,各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發改局、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衛生局、區環保局、區安監局、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城管執法分局、區公安分局、區工商局、區國土資源局、大安質監局、區消防大隊等部門為聯席會議成員。區業態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區商務局),負責牽頭承擔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指導督促、監督檢查職責和日常工作。區業態聯席會議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召開。各相關鄉鎮街道按要求做好業態布局工作。
第六條建立健全大安城區產業規劃和商業規劃,形成有效業態管理體系。區商務部門牽頭負責大安城區產業業態、商業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大安城區產業業態、商業規劃經區業態聯席會議辦公室初審,報區政府審定後實施。各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區產業業態、商業規劃等編制轄區內各街區及各種商業業態布局規劃,報區聯席會議審定後實施。區住建局組織制定大安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大安城區產業業態、商業規劃應與所在區域的詳細規劃相協調。
區發改局、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衛生局、區環保局、區安監局、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區城管執法分局、區公安局、區工商局、區國土資源局、大安質監局、區消防大隊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城區商業規劃、網點建設和城市管理要求,分別制定商業進入主要街道、重要支道、次要街道、居民小區和校園周邊的行業管理規範和技術規範;區商務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制定的行業管理規範和技術規範,明確特色街區和商業網點產業形態、功能布局、設施配套和商業準入條件,制定商業業態標準和制度。
第七條建立健全由自貢東北部新城管委會產業發展部牽頭、部門配合的新城業態管理體系。東北部新城轄區內在建和新建的專業市場和公共建築,應當符合業態規劃,由自貢東北部新城管委會向區政府常務會、區委常委會申請審定,由區經建委和自貢東北部新城管委會產業發展部按區委、區政府審定意見出具業態通知,相關職能部門據此通知按規定予以辦理。區住建局組織各類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工作,指導城市空間、城市功能及商業布局規劃,加強形態規劃與功能規劃的協調同步,憑業態通知受理、審批新建商業設施。
區環保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按業態規劃和業態憑證,對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受理,並加強監管。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將業態認證納入許可申請必須提供材料範圍,加強日常監督,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區工商局依據業態認證核發營業執照。結合工商年檢,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業態管理規定的經營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區城管執法分局、區衛生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安分局、區消防大隊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城區商業業態規劃、網點建設和城市管理要求,分別制定商業進入主要街道、次要街道、重要支道、居民小區和校園周邊的行業管理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八條主要街道、重要支道、次要街道(詳見附表,以下簡稱三類街道)的業態嚴格按《自貢市中心城區商業網點規劃》和《大安區城區商業網點業態規劃》(以下簡稱市、區業態規劃)執行:
三類街道以外的新建業態,相關部門徵求鄉鎮(街道)、村(社區)意見後按相關要求處理。其中:1000㎡以上的餐飲、3000㎡以上的批發零售業、5000㎡的市場報區業態聯席會議審核,區業態聯席會議轉報市業態聯席會議審定,相關部門按審定意見處理。
三類街道以內的新建業態(自貢東北部新城範圍內在建和新建的專業市場和公共建築除外),符合市、區業態規劃要求的,業主提出申請,填報《大安區業態申報表》,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簽署意見後,報區商務局審定,相關部門按審定意見處理,其中:1000㎡以上的餐飲、3000㎡以上的批發零售業、5000㎡的市場報區業態聯席會審核,區業態聯席會轉報市業態聯席會議審定,相關部門按審定意見處理;不符合市、區業態規劃要求的,相關部門不予處理;經營業主在不申請,又不符合市、區業態規劃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其進行取締,並引導其到符合市、區業態規劃區域申請辦理。
三類街道以內的已存在業態,符合市、區業態規劃要求的,相關部門徵求鄉鎮(街道)、村(社區)意見後按相關要求處理,其中:1000㎡以上的餐飲、3000㎡以上的批發零售業、5000㎡的市場報區業態聯席會審核,區業態聯席會轉報市業態聯席會議審定,相關部門按審定意見處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相關部門不予處理;經營業主在不符合市、區業態規劃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對其進行取締,並引導其到符合市、區業態規劃區域申請辦理。
第九條大安城區的主要街道、重要支道兩側業態設定應符合城區商業業態規劃,達到格局優、品位高、情調雅的要求,實施嚴格管控。禁止布局洗車(汽車美容)、修車、二手車交易、廢舊物品收購經營、金屬塑膠製品加工作業、喪葬用品經營、堆場等易破壞市政設施、污染城市道路、影響市容秩序和產生噪音、粉塵、異味等影響環境的商業門店(含大型商廈)。
第十條大安城區次要街道布局洗車(汽車美容)、修車、二手車交易、廢舊物品收購經營、金屬塑膠製品加工作業、喪葬用品經營、堆場等易破壞市政設施、污染城市道路、影響市容秩序和產生噪音、粉塵、異味等影響周邊環境的商業門店(含大型商廈)的,應當符合業態規劃和相關開業條件規定的場地、污水處理、噪音、粉塵、異味、環境衛生等方面要求。
第十一條在城區用作經營場所的房屋,必須與房產用途一致。住宅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確需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居民小區內的經營性用房不得用作產生噪音、粉塵、異味等影響周邊環境的經營場所。
第十二條在大安城區主要街道、重要支道、次要街道開辦餐館(包含商住樓下的經營性用房)、茶坊、棋牌室、歌舞廳等場所,在大安城區次要街道布局洗車(汽車美容)、修車、廢舊物品收購經營、金屬塑膠製品加工作業、喪葬用品經營、堆場等易破壞市政設施、污染城市道路、影響市容秩序和產生噪音、粉塵、異味等影響周邊環境的商業門店(含大型商廈)的,除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條件外,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城鄉容貌管理和業態規劃布局及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在居民小區內或學校周邊的經營性用房開設網咖、電子遊戲室、棋牌室、食品攤(店)等場所的,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條件外,應當符合城鄉容貌管理和業態規劃布局及技術標準的要求,並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由業態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聯合核查後,符合業態規劃的,方可予以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工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大安城區的商業、商務建築、店鋪、停車場等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不得隨意變更。因業態功能和規劃調整確需改變的,應按程式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大安城區的商業、商務建築、店鋪等需要進行外立面裝飾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其設計方案等材料應報送區住建局審批,審批後方可實施。審批檔案同時抄送城鄉管理執法、房管等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大安城區的商業、商務建築、店鋪等的臨街部位(包括窗檐、牆面、附屬設施等)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排設燈光裝置,屬於標誌性建築物的應當排設景觀照明裝置,體現照明對象的特徵及功能,並保證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大安城區設定戶外廣告、店招、店牌、櫥窗、空調、管線等應符合有關規範和標準,戶外廣告設定需經城管執法、工商等職能部門審批,店招設定須經城鄉管理執法等部門審批。審批檔案抄送業態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定和安裝的廣告牌、店招、標識、空調、管線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城鄉容貌管理的要求,且不得影響城市景觀和夜景照明,不得影響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建築防煙、排煙條件。
第十八條大安城區的商業、商務建築、店鋪等,房屋產權人出租或者承租人轉租的商業用房,應當符合原規劃設計方案和業態規劃的要求,並以整體出租為原則。對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契約的,當事人應向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並按要求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十九條對大安城區即將竣工的建築物,區商務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布局和商業街區的打造,適當提前介入,了解產權方出售或者租賃意向、擬開辦的企業等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向市、區業態聯席會議作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大安城區新開設的各類商業門店,應當符合業態規劃,由業態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並聯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開業申請,由相關職能部門按規定予以辦理。
新城轄區的專業市場和公共建築內,新開設的各類商業門店,其經營商或者業主需向市場管理公司提出申請,並如實填寫《自貢東北部新城業態申請表》,市場管理公司提出意見並報新城管委會產業發展部審核,相關職能部門據此憑證按規定予以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商務部門要加強大安城區業態規劃管理和跟蹤監督,及時了解業態情況,對不符合設定要求的商業布局及網點,提出整改要求或者依法予以調整。對符合城鄉規劃、城鄉容貌管理和大安城區業態功能統一規劃管理規定的各類商業、商務建築、店鋪等涉及的房屋,應當進行產業狀況、業態發展、房屋產權及租賃情況的調查,並登記造冊,統一管理,跟蹤監督。
第二十二條大安城區現有的商業、商務建築、店鋪等,由各區級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清理整頓。房管部門應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的規定,對承租人或轉租人實行嚴格的備案制度。對符合城鄉規劃、城鄉容貌管理和中心城區業態規劃和功能管理要求的,保留原有的租賃關係不變;對不符合業態規劃和功能管理要求的,可採取相應措施引導其調整,並給予適當的扶持。商業網點的租賃期屆滿後,其租賃、使用符合中心城區業態規劃和功能管理要求的可以續租、使用。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出租房屋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條商務、工商、城鄉管理執法、環保、衛生、東北部新城管委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大安城區業態功能管理的宣傳,及時將大安城區的發展規劃、功能定位、業態調整等動態信息告知房屋產權人、房屋使用人。
第二十四條商務、工商、城鄉管理執法、環保、衛生、東北部新城管委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房管、公安、食品藥品監管、消防等相關部門應在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的基礎上,加強協作,齊抓共管,密切配合,主動作為,形成監管合力。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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