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是2017年11月中央編譯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翟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
- 作者:翟艷
- 類別:金融投資
- 出版社:中央編譯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11月
- 定價:34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732408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是2017年11月中央編譯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翟艷。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是2017年11月中央編譯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翟艷。內容簡介 美國次貸危機、“雷曼迷你債”事件和我國頻發的銀行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出現的重要原因就是金融機構為追求營利不顧投資者的需求和經濟情況,推薦或銷售遠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產品。故此,政府在資本市場建立了一種以保護投資...
2019〕17號)規定:“依法界定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民事責任,落實科創板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制度設計,是為了防止投資者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產品而遭受損失。對於因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義務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證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資本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是2016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章輝。內容簡介 本書以美國20世紀30年代金融危機為分析起點,深入探討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生成和發展的國際國內背景,並對包括代理理論、招牌理論和特殊情況理論在內的適當性制度理論基礎進行了研究,同時從投資者、券商、監管者和資本市場四個...
《證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是2015年8月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付標。內容簡介 《證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擬從我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存在的問題入手,從投資者適當性的內涵、適用範圍、法律性質、理論基礎等方面展開巨觀分析,從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中證券經營者、投資者、證券監管機構等主體的角度展開具體...
日前,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制定統一的適當性管理規定,是落實國務院有關檔案部署和“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工作要求,明確、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證券期貨市場是一...
第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評估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各項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第三條 ...
《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的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全文 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基金募集機構銷售行為,指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投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下簡稱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指根據金融期貨的產品特徵和風險特性,區別投資者的產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金融期貨交易,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安排。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監管局(以下統稱各派出機構)...
《資管新時代——投資者適當性理論與實踐》是2018年6月格致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楊峻。內容簡介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包括“投資者評估(Know Your Customer, KYC)、產品風險評估(Know Your Product, KYP),產品風險與投資者的適配、信息披露、投資者教育”五方面內容。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
第二條 本所市場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在本所市場從事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簡稱會員)對投資者參與本所市場證券申購和交易(以下統稱交易)的適當性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對產品或服務的投資者準入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創業板市場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投資者教育計畫、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確投資者教育的內容、形式和經費預算。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業務流程中落實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各項規定,持續做...
第十條會員應當加強對新開戶、參與新股交易、參與本所相關新業務的投資者的證券投資知識教育和風險揭示,並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其審慎參與證券投資。第三章 第十一條本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本所市場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第十二條本所對會員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進行指導、協調、服務和...
第一條 為維護股指期貨市場平穩、規範和健康運行,督促期貨公司會員單位(以下簡稱會員單位)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會員單位應按照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辦法是幫助投資者進行股指期貨活動的一種辦法。基本信息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規範期貨公司會員業務操作,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引言 2013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保護投資者權益九條意見”,提出了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最佳化投資回報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
以促進解決各證券經營機構在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開展投資者評估時,數據規範不統一、數據格式不一致、評估維度不完整、評估數據範圍差異大等問題。發展歷史 2022年11月,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者評估數據要求》金融行業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主要包括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最佳化投資回報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強化中小投資者教育、完善投資者保護組織體系9部分...
第四章 基金服務機構法律制度研究202 文獻回顧與綜述202 第一節 基金服務機構的界定及其範圍214 第二節 基金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的準入與規範219 第三節 基金服務機構的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244 第五章 投資者保護視角下的適當性制度研究253 文獻回顧與綜述254 第一節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概說260 第二節 基金投資者...
一、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資者分類標準。根據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制定並公開中小投資者分類標準及依據,並進行動態評估和調整。進一步規範不同層次市場及交易品種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安排,明確適合投資者參與的範圍和方式。科學劃分風險等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進行評估並...
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報告卡制度對我國場外業務交易報告庫數據質量管理與服務機制建設的啟示 亢力 王慧琳 資產證券化管理人的民事責任及風險防範研究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 債券虛假陳述中介機構民事法律責任研究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期貨公司會員除按上述標準對投資者進行審核外,還應當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對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低於規定標準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期貨公司會員只能為符合下列標準的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一)...
探索建立律師民事訴訟調查令制度,便利投資者代理律師行使相關調查權,提高投資者自行收集證據的能力。研究探索適當強化有關知情單位和個人對投資者獲取證據的協助義務,對拒不履行協助取證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15、大力開展證券審判機制創新,依託信息化手段提高證券司法能力。...
配合完善民事賠償法律制度,健全操縱市場等犯罪認定標準。(二十九)堅決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公眾公司中小投資者投票和表決機制,最佳化投資者回報機制,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和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機制。督促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參加上市公司業績發布會,代表...
配合完善民事賠償法律制度,健全操縱市場等犯罪認定標準。(二十九)堅決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公眾公司中小投資者投票和表決機制,最佳化投資者回報機制,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和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機制。督促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參加上市公司業績發布會,代表...
探索期貨公司在確保開戶實名制、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前提下進行網上開戶。完善期貨中間介紹業務規定,儘快研究解決期貨居間人問題。加快發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適度放寬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淨資本要求,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拓寬期貨資管產品投資範圍,允許投資於大宗商品倉單等現貨領域。支持期貨公司設立或參股基金管理...
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投資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主體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業務規則。第十一條 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股票期權投資者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對股票期權產品及市場環境的變化自主承擔風險。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