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責任期間(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of carrier)是1996年公布的航海科學技術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運人責任期間
- 外文名: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of carrier
- 所屬學科:航海科學技術
- 公布時間:1996年
承運人責任期間(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of carrier)是1996年公布的航海科學技術名詞。
承運人責任期間(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of carrier)是1996年公布的航海科學技術名詞。公布時間1996年,經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發布。出處《航海科技名詞》第一版。1...
承運人責任期間條款是用以明確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承擔責任的開始和終止時間的條款。中國《海商法》第46條規定:“承運人對貨櫃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運輸責任期是指汽車運輸經營者對貨物運輸安全、及時、完好負有責任的時間範圍。即從託運人將貨物交承運人簽收起,到承運人將貨物交收貨人簽收止的時間。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
承運人對貨櫃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非貨櫃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
海上貨運契約的責任期間指承運人對於不可免責過失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時間界限,即承運人僅對在該法定期間內發生的貨物滅損或遲延交付承擔賠償責任。民法中對民事契約並無責任期間的強制性規定,海商法上明確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在很大...
承運人責任條款是用以明確承運人承運貨物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的條款。由於提單的首要條款都規定有提單所使用的法律,而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法律規定了承運人的責任,所以凡是列有首要條款或類似首要條款的提單都可以不再以明示條款將...
責任期間 關於適航責任的責任期間,國際航運歷史上曾有過“階段論”的觀點,即船舶在航次的每一階段,都必須對該階段適航。但《規則》制定後這一理論已不再適用。中國《海商法》仿效《規則》要求“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
對非承運人的過失造成的貨損,如天災、戰爭等不可抗力或託運人的過失等造成的貨損,承運人仍可以免責。這實質意思也是同上免責一樣的。規定情形 我國《海商法》第51條規定: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
承運人的義務 承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契約下的義務,主要有使船舶適航、管理貨物、不得進行不合理繞航三項。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責任期間 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管貨義務的存續期間。承運人只對在其責任期間內發生的貨物...
三、航空承運人強制責任保險 第二節 國際航空承運人責任制度演進及發展 一、航空承運人歸責方式 二、航空承運人責任限額 三、航空承運人責任期間 第三節 國際航空承運人強制責任保險推進 一、1929年《華沙公約》 二、其他相關協定...
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在這段責任期間內,承運人應承擔貨物損失的責任。只有在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託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等原因造成的情況下,承運人才可以免責。
第十二條本 保險的保險期間分為定期和運次兩種。(一)定期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的二十四時止。(二)運次保險的保險期間按保險單載明的每一批貨物的運輸途程為準,保險責任自承運貨物在起運地(港...
承運人責任制,又稱“船方責任限制”。是指海運規則中承運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限制。承運人對本船滅失或損壞的每件或每一單位的貨物的最高賠償限額,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的提單條款規定不超過人民幣700元,提單外尚附有協定並已支付額外...
第五章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的責任基礎 /164 第一節 概述 /164 第二節 航海過失免責 /175 第三節 火災免責 /189 小 結 /196 第六章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的其他問題 /197 第一節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197 第...
首先根據四個國際公約探討承運人責任的基本原理,之後概述了承運人責任的原則,包括責任原則的定義和其演變進程;最後具體分析了承運人責任期間的定義和確定承運人責任期間的標準。全書內容充實,有一定借鑑意義。作者簡介 馬衛東,1971年8月...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提供航空、鐵路及水路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交通工具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
客觀責任制是與主觀責任制對應的一種責任制度,實際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絕對責任制度,承運人有沒有責任,就看貨物在承運人接管貨物到交付貨物期間,也就是在承運人掌管貨物的全部期間,貨物有沒有損害,完全不考慮承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
第三章 海運承運人的歸責原則 第一節 責任基礎與歸責原則 第二節 嚴格責任制 第三節 不完全過失責任制 第四節 完全過失責任制 第五節 完全過失責任與不完全過失責任混合制 第四章 海運承運人責任的限制 第一節 責任期間 第二節...
第二節 從過錯推定責任到嚴格責任——歸責原則客觀化的發展歷程 第三節 免責條件 第四節 責任限額制度 第四章 國際航空旅客運輸中的旅客傷亡民事責任 第一節 關於“事故”的界定 第二節 關於承運人責任期間的界定 第三節 精神損害...
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合法從事道路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
所謂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對貨物運送負責的期限。按照《海牙規則》第一條“貨物運輸”的定義,貨物運輸的期間為從貨物裝上船至卸完船為止的期間。所謂“裝上船起至卸完船止”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使用船上吊桿裝卸貨物時,...
承運人在海上貨運契約中的主要義務是承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承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中的主要責任如下:①承運人應當按照託運人的要求即契約的約定,將託運的貨物安全運抵目的港交付收貨人。②在承運人掌管貨物期間發生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
承運人對非貨櫃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前款規定,不影響承運人就非集...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分為兩種。對貨櫃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從裝貨港接收貨物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對非貨櫃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
承運人責任制度的變化 《鹿特丹規則》與現在國際上普遍採用的《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以及我國的《海商法》相比較,大大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1、承運人責任期間的變化 《鹿特丹規則》規定承運人責任期間是“收貨—交貨”,並且...
第四節《海牙規則》的承運人責任體系 一、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二、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三、承運人的免責事項 四、承運人免責事項的舉證意義 五、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 六、減輕責任或增加權利的約定無效 七、承運人的歸責原則 第五節《...
公約適用於在任何締約國簽發的一切提單,所適用的期間為“貨物運輸”期間,即自貨物裝上船舶時起至卸下船舶時止的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承運人應對貨物的滅失、損壞負責。公約在國際法層面最早確定了承運人的最低法定責任,即謹慎處理使...
貨物在承運責任期間發生的滅失、損壞、雨濕、污染、短少、燒毀、被竊事故(以下稱貨物損失),由承運人按下列辦法賠償:一、貨物損失賠償費包括貨物價格、運費、其他雜費。貨物賠償金額按貨物實際損失賠償。全部滅失(含報廢,下同)全部賠償...
《聯合國國際多式聯運公約》和1991年國際商會規則採取的都是類似於《漢堡規則》採用的推定過失責任制,其規定為:如果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造成的損失發生在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內,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除非承運人證明他本人、其僱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