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

國內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屬於一種貨物運輸企業的基本保險,

承運人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進承擔給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內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
  • 類型:責任保險
  • 對象:國內貨物運輸承運人
  • 組成: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
投保原則:
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從2004年開始,各地運管機構都開始推行客運企業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在保險公司承保該險種時,小部分非營運客車也參投了該保險。對於非營運車輛投保該險種,存在兩種不同認識:一種意見認為投保對象理所當然為客運經營者,其他人和非營運車輛也不得參投此保險,理由是該保險是由《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強制險種,只適用於道路客運企業及營運客車;另一種意見認為,對客運經營者及其營運客車,該保險是強制的,對於非營運客車,該保險是自願的,理由是沒有法律禁止非營運車輛參投此保險,同時非營運車也可為承運人。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對為其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 服務範圍
限定範圍:
1、從承運人責任保險設立的原因來看道路運輸業是一個風險行業。旅客、貨主乘坐或使用道路運輸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是很難避免的,一旦發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而我國2004年推行的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範圍不包括本車的乘坐人員和貨物,往往使旅客或貨主遭受的損害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或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同時,發生意外事故的風險對於道路運輸經營者有著直接的影響,在發生意外事故,對旅客或貨主進行損害賠償後,將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如今道路運輸主體的多元化,部分承運人在發生重、特大事故後賠付能力不足,不僅乘客或貨主無法得到賠償,而且承運人也面臨倒閉的厄運,甚至造成突出的社會矛盾,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為了保護道路運輸經營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從制度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借鑑國內外經驗,特提出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從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性質來看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強制保險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由此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保險是由《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一種強制保險,強制參投該保險的範圍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
3、從承運人責任的保險標的來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旅客或貨物的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發生事故時,車上的乘客、駕駛員、駕駛員助手、跟車售票員、服務員、跟車導遊等車上人員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都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4、從承運人責任險投保的時間來看承運人責任險雖然為法律規定的一項強制性規定,但其並不作為道路客運經營者的開業許可條件。由於道路客運經營的特殊性,開展道路客運經營必須依賴其擁有的經營工具(營運客車),因此客運經營者實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其開業之後。只有客運經營者經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核准投入經營工具(營運客車)時,才必須按客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此時如果沒有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才能對其進行限期投保直至吊銷該經營者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從以上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險是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強制性規定而產生的,其作用也已被限制在道路運輸經營的範圍內。所以承運人責任險從其開始就已經被限制在道路客運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範圍內。
具體範圍: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具體範圍僅限於《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營運客車。非營運客車不得投保該險種。
1、對於私家車等非營運單位的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對於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非營運客車,由於不為實際經營,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3、租賃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雖然有些省市的運管機構對租賃經營者核發了許可證,對客車也核發了道路運輸證,但由於其經營行為不屬於《道路運輸條例》的調整範疇,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詳細條款:
某國內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依法與託運人訂立水路、公路、鐵路和航空貨物運輸契約,從事國內(不含港、澳、台航線)營業性運輸的承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承運人是指依法與託運人訂立運輸契約,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內河、國內沿海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由於被保險人在承運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承運貨物的損失,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火災、爆炸;(二)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沉沒,或隧道、橋樑、碼頭坍塌;(三)碰撞、擠壓導致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自然災害;本保險契約所稱自然災害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土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現象。(二)戰爭、類似戰爭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恐怖活動、反恐怖活動、暴動、動亂、內亂、騷亂;(三)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各種污染;(四)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五)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重大過失、故意或違法、犯罪行為;(六)不明原因造成的火災;(七)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或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疾病死亡等自身變化;(八)貨物包裝不當,或貨物包裝完好而內裝貨物損壞或不符,或貨物標記錯制、漏制、不清;(九)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十)無證駕駛或在酒後、藥物麻醉狀態下駕車,以及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及重大過失;(十一)載運貨物的運輸工具不適載、超載、配載不當或其它違反國家現行有效的關於安全運輸管理的規定;(十二)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裝卸、搬運。(十三)貨物遭受搶劫、搶奪、盜竊或不明原因失蹤;(十四)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
第六條 下列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事先提出申請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貴重金屬;(二)精密儀器、儀表;(三)古玩、古幣、古書、古畫、藝術作品、郵票;(四)槍枝彈藥、爆炸物品;(五)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檔案、檔案、帳冊、圖紙;(六)易燃、易爆、易碎(如玻璃、燈具、陶瓷、易碎工藝品、大理石)物品或以易碎品為外包裝物的貨物;(七)花生米、魚粉、菜籽餅、海鮮、河鮮、新鮮蔬菜及一切活禽活牲畜;(八)凍櫃及內在冷凍的物品。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在水路運輸過程中存放在艙面上的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但貨櫃貨物不在此限;(二)除承運貨物本身以外的其它任何損失;(三)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人身傷亡或所有的財產損失;(四)由於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所致的各種後果損失;(五)任何精神損害賠償;(六)罰款、罰金、懲罰性賠償;(七)貨物被沒收造成的損失;(八)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免賠額;(九)其他被保險人舉證或審判機關查證非被保險人責任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第九條定期保險設每一運輸工具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定期保險每一運輸工具的累計事故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根據預計年貨運總價值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運次保險設每一運輸工具的累計賠償限額。運次保險每一運輸工具的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根據承運貨物投保時的發票價值協商確定。
第十條 本保險契約設絕對免賠額(率),絕對免賠額(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本保險契約中載明。
第十一條 定期保險的保險費按照被保險人所投保的由其經營管理的運輸工具種類、數量、每一運輸工具的累計賠償限額以及運輸次數係數計收。運次保險的保險費按被保險人承運貨物種類、運輸工具種類和數量以及累計賠償限額計收。
第十二條本 保險的保險期間分為定期和運次兩種。(一)定期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的二十四時止。(二)運次保險的保險期間按保險單載明的每一批貨物的運輸途程為準,保險責任自承運貨物在起運地(港)裝貨開始時起至目的地(港)卸貨完畢時終止。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後的第十五天(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 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契約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七條 訂立本保險契約,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契約。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八 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一次性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使運輸工具處於適航、適行、適載狀態,並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裝卸;對已經發現的缺陷應立即修復,並採取臨時性預防措施以防止貨物受損,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將其擬簽定的運單、發貨單等運輸契約的樣本及在保險期間內已簽訂的運單、發貨單等運輸契約的複印件或影印件及時交保險人備案。
第二十一條 定期保險期滿七日內,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運輸工具的實際年運輸總次數書面通知保險人,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根據實際保險費和預收保險費的差額,多收的保險費由保險人退回,少收的保險費由投保人補足。保險人有權在保險期間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承運貨物的總重量和總價值的數據;有權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並核實上述數據。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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