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和分類
(一)責任保險的概念:所謂“責任保險者,謂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責任之保險也。”“凡
公司,企業或個人,在從事各項業務經營和日常生活中,由於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根據法律應對受害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都可以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投保有關的責任保險。”
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主要有兩項:(1)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即
法律責任;(2)因賠償
糾紛引起的
訴訟、
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支付的費用。
(二)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
“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對他人的民事改善人民生活責任”即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民事責任多種多樣,並非所有的損害賠償責任均為責任保險的
標的。責任保險轉嫁的是責任風險,而風險的一般含義是損失的不確定性或可能性,因此可以說責任風險是指與責任有關或由責任引起的損失的不確定性或可能性。“責任保險一方須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依法應付賠償之責任,他方又須被保險人受賠償之請求,二者缺一不可;而一般
財產保險則較單純,一般是財物之毀損滅失。”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為民事責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用
經濟價值來衡量,一般限於法定責任即法律直接規定應由行為人承擔的包括過失責任在內之侵權責任。
(三)責任保險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責任保險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以責任保險承保的範圍和對象劃分,可以分為企業責任保險、
職業責任保險和個人責任保險;以發生效力的方式劃分,可以分為自願責任保險和強制責任保險;以責任保險承保的險別劃分,可以分為產品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
僱主責任保險、供電責任保險、
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國責任保險業務主要集中在車輛第三者責任心、
工程第三者責任險、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等少數險種上。隨著社會的發展,職業責任險在部分
地區雖已開辦,但還沒有形成規模。
背景及含義
責任保險產生的
歷史並不久遠,它最早開始於
19世紀的歐美國家。責任保險制度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經濟根源,在19世紀後半葉,
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套用,在給社會帶來大量
財富的同時,也給
人類社會製造了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多、規模更大的危險。例如大量的工業事故、
交通事故、
環境污染、產品致人損害等事故,給社會公眾帶來了大量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害,人們迫切需要有一種新的
保險機制將這種巨額的賠償轉移出去。否則,由於人們擔心可能帶來的巨額賠償而置現有的科學技術成果不用,這不僅是一種嚴重的
智力浪費,而且將嚴重阻礙社會經濟乃至
文明的進步。在這種背景下,責任保險制度應運而生。在現實生活中,責任保險是藉助責任保險契約進行運作的,即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
契約,約定由投保人繳納
保險費,由保險人承擔投保人(被保險人)在生產、業務活動或日常生活中,由於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亡時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例如,
機動車輛、
船舶肇事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產品質量瑕疵造成
消費者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律師執業中由於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以及在公共活動場所的疏忽或過失等侵權行為致使他人財產或人身傷亡等,致害人均需依照法律或契約的約定對受害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但如果致害人與保險人簽訂了責任保險契約,就將這種
風險轉嫁給了保險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就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應當向受害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發展現狀
(一)國際上責任險的發展現狀 責任保險是隨著科學進步、社會發展,特別是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而發展起來的。它最早開始於19世紀的歐美國家,由於近代
工業革命使社會進入機器工業的時代,這在極大提高社會
生產率的同時,也使得各種各樣的工業事故後果越來越嚴重。但是社會上層建築的變化相對
經濟基礎的發展而言,一般是滯後的。西方國家在工業革命的過程中,也沒有一次性完成法制化建設,隨著古典
自由主義思想逐步衰落,法制社會的思想逐步建立。相應的,在責任保險發展的最初幾十年,並沒有得到飛速的發展。直至
20世紀中葉以後,在完成了工業化的國家逐步完善法制社會建設以後,責任保險才獲得了迅速的發展。雖然責任保險發展的時間相對其它保險而言非常短,但是已經成為具有相當規模和影響力的保險險種。有關資料顯示,美國的責任保險
市場自20世紀後期即占整個非壽險業務的45%-50%,在
歐洲國家則占30%左右。
(二)中國責任險的發展現狀
上世紀80年代,中國恢復了國內保險
業務,責任險業務也隨之起步和發展起來。1984年,人保
武漢分公司出具了中國大陸第一張獨立的責任
保險單,開創了國內單獨的責任保險先河。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責任險業務在國內得到了逐步的建立和發展。但由於種種原因,中國的責任險發展不很理想。2004年,中國責任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不含附加在其他險種上的責任險)為30多億元,占
財產保險業務的4%左右,相對國際平均水平10%有很大差距。而在
已開發國家,責任保險一般都占財產保險的20%以上,有的高達40%,責任保險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中國責任保險與國際平均水平相差懸殊。中國每年侵權
案件總計470多萬件,涉案金額5900多億元,而這些風險和涉案金額大多屬於責任險承保的範圍。然而,潛力巨大的市場並沒有形成有效的
市場需求。以責任險的主要險種公眾責任險為例,國內保險公司在90年代中期為了配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施,維護
消費者的利益,減輕
商家和
業主的經營壓力而推出了該險種。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規定:“重要企業、易燃易爆
危險品場所和大型
商場、
遊樂園、
賓館投保作了明確的規定,保險公司也適時地對公眾責任險進行了推銷。但這一險種的發展卻很不理想。據《中國消費者報》
記者對一些有影響的大型商場和
娛樂場所的調查分析,除極個別
單位投保了公眾責任險外,90%以上的
經營者只對投保企業財產險感興趣,而對公眾責任險卻諱莫如深。2004年2月5日,
北京密雲密虹公園
元宵燈會因一
遊人在
公園橋上跌倒,引起身後遊人擁擠,造成踩死、擠傷遊人的特大惡性事故,死亡37人,受傷15人。在這場驟降的慘劇中,具備風險轉移
職能的商業保險並沒有發揮套用的作用。因為,主辦者密虹公園並未購買任何一種公共場所責任保險。這不僅反映了燈會
組織者保險意識的明顯缺位,也反映了中國保險法制體系的不健全。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經濟實體和民事活動急劇增加,責任保險因可覆蓋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層面,而使其擁有廣闊無限的市場前景。中國《保險法》第50條、51條、92條從
法律層面給責任保險提供了框架,但還不夠充分,責任保險法律體系仍處於建設中。
主要內容
(一)責任保險模式 從已開發國家的責任保險模式看,主要有強制性保險和非強制保險。對於有些險種應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以及
環境責任保險等。強制責任保險的出現主要是為了適應嚴格責任制度的出現以及某些嚴重的社會責任的發展的需要。強制責任保險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商業保險。商業保險又叫普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基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契約約定的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行為。”強制責任保險是國家
法定保險,帶有
社會保險的性質,雖然在功能上類似於社會保險,但是卻又不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指國家基於社會安全政策,以法律規定強制實施之保險。”“社會保險是通過
稅收或者繳費建立社會保險公共
基金和個人帳戶,用以幫助公民克服社會風險的社會保障制度之一。”強制責任保險正是“利用了社會保險的本質功能。”“它是國家為了達到貫徹保險政策、推行社會公眾的法律保障目的,而借用了社會保險的強制屬性,要求保險公司直接經營與自願保險相對的商業保險業務。因此,它是除了社會保險以外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參加的保險。”適度推行強制責任保險的政策措施,是加速責任保險市場化的重要途徑
(二)保險人的責任範圍
責任保險的主要特徵具體體現為: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的標的為一定範圍內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責任保險不能及於被保險人的
人身或財產,責任保險契約是為第三人的
利益而訂立的;保險金額以契約約定的最高限額為限,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最高賠償限額為1000萬,其他責任險賠償限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責任
風險大小及實際需要協商確定累計賠償限額、每次賠償限額;被保險人因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
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保。根據中國的民事責任法律制度和
司法實踐,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負賠償責任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保險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對第三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2、因民事損害賠償糾紛所引起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如損害估價費、鑑定費等)
3、其他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其所負責任僅限於民事責任上有關經濟賠償責任,不承擔加害人的其他法律責任,如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三)除外責任
不同的責任保險契約所規定的除外責任不盡相同,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是絕對責任免除,即保險人不能承保的風險,如故意行為,依據法律的解釋,
故意行為是指明知會發生某種不利後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後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
戰爭、敵對行為、
軍事行為等引起的任何損害事故,這類風險責任難以測定,一般造成的損失較大,因此,不為責任保險所承保。二是不能在本保險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險中承保的風險,如
雇員的人身傷亡可以在僱主責任保險中承保,而其他責任險是除外責任。三是增收保險費才能承保的風險,如公眾責任保險
鍋爐爆炸系除外責任,但交納一定的保費後可以作為附加險承保。歸納各類責任保險契約的除外責任,一般都包括下列事項:
3、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非職業行為。
4、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徵用。
7、被保險人所有、控制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的
家屬、雇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僱主責任保險除外)。
9、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
制度完善
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責任保險中所謂的
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範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它具有“責任利益”,即投保人以“其負有責任之故,遂發生一種利害關係,而有保險利益之存在,自可以此為保險標的,訂立保險契約。”健全的
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
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中國已陸續出台了《產品質量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關於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但是,現階段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夠細化,社會生活的許多領域還沒有相關立法,這造成實際生活中許多損害責任認定不清,導致許多責任保險的開展尚不具備必要的法制條件。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 (一)主要責任險的法律制度完善
(一)主要責任險的法律制度完善
國家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加快法律制度的建設,不斷完善和細化與責任險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對已經不適應時代發展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整。
設立專門的小額請求法庭,使小額索賠能夠及時、合理得到補償,為責任保險的迅速理賠處理創造條件,使老
百姓更樂於接受和歡迎責任保險,保證
公民的權益能夠依法得到及時補償。責任賠償的糾紛,一般可分為四種:(1)損害重大,且受害人數眾多者;(2)損害重大,但受害人數較少者;(3)損害輕微,但受害人數眾多者;(4)損害輕微,且受害人數較少者。對於前三種類型的責任賠償糾紛,或由於損害結果重大,或由於受害者人數較多,常能引起受害人足夠的注意去訴請
法院依照法定程式予以解決;但對於第四種情形,如果用既有的法定程式去審理,則勢必會因為民事訴訟程式的繁瑣耗時,造成眾多受害人放棄對應得權益的追求,也會對保險公司的理賠處理產生意見。因此,針對大量小額賠償糾紛案件,有必要建立小額請求
法庭,用簡單方便、受費較少、時間較短的起訴、應訴、調查、審理、判決的程式和方法,及時有效地處理這種小額糾紛,並很快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三)部分行業實行強制保險
在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強制投保的基礎上,擴大強制投保責任保險的政策面。實行政府強制與引導相結合的制度。在風險程度大和危害嚴重的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如
石油、
化工、建築施工、
運動場所等行業。而在其他風險較小的行業,政府則給以積極引導,提出一些有益的行政建議,使企業自願購買責任保險。
強制保險
引自 王書江 主編《中國商法》 中國經濟出版社 1994年9月版 第409頁。
引自蔡蔭恩 著 《商事法概要》 三民書局印行 中華民國六十年九月出版 第403頁。
引自王書江 主編《中國商法》 中國經濟出版社 1994年9月版 第442頁。
引自 強力 著《金融法》法律出版社出版 1997年10月版第658頁。
參見 蔡蔭恩 著 《商事法概要》 三民書局印行 中華民國六十年九月出版 第403頁。
引自 孫積祿 著《保險法論》 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1997年9月北京第1版第24頁。
引自 蔡蔭恩 著 《商事法概要》三民書局印行 中華民國六十年九月出版第356頁。
引自 楊燕綏 編著《社會保險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2000年4月第1版第16頁。
引自 毛玉光 主編《保險損害賠償》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2003年3月第2次出版第8頁。
引自 莊昌銀 著《論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及其責任保險》載中國民商法律網。
參見 蔡蔭恩 著 《商事法概要》 三民書局印行 中華民國六十年九月出版 第364頁。
參考文獻資料
1.王書江主編:《中國商法》,中國經濟出版社,1994年9月版。
2.蔡蔭恩:《商事法概要》,三民書局印行,中華民國六十年九月出版。
3.強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出版,1997年10月版。
4.孫積祿:《保險法論》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1997年9月北京第1版。
5.楊燕綏:《社會保險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2000年4月第1版。
6.毛玉光:《保險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3年3月第2次出版。
7.莊昌銀 著《論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及其責任保險》載中國民商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