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單位責任限制

承運人單位責任限制,“綜合責任限制”的對稱。是指確定責任人對一件或者其他一個單位財產等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的方式。常適用於單一的損失狀態。中國《海商法》所確立的承運人對於海上貨物運輸契約項下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為每一件或者每一單位的賠償額為666.67計算單位即是一種單位責任限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運人單位責任限制
  • 出處:《交通大辭典》
另外,“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以及“漢堡規則”等所確定的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也都是一種單位責任限制。如果貨物的損壞和滅失,不屬海運,而是在內陸運輸中發生的,則按陸上運輸最高賠償額辦理;如貨櫃是由託運人所有或提供時,遇有滅失或損壞,其責任確屬承運人應承擔者,亦應視作一個理賠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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