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交付,是指中國《海商法》第50條規定:“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由於承運人不可免責的過失導致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如由於承運人不可免責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承運人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貨物運費的數額。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和遲延交付同時發生的,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適用關於貨物每件、每單位及公斤的責任限制的規定。”根據《漢堡規則》,關於遲延交付除有約定到達日期標準之外,另有以一個勤勉的承運人的標準來進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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