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限制,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對當事人的責任範圍實行限制的法律手段。對有責任的當事人實行法律保護的手段。當事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只對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引起的損害負責。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常規定當事人不以自己的全部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而只對其出資額或經營管理的財產輛負責。如英國於1862年確認可組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東的責任限於其股票的票面值。
責任限制,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對當事人的責任範圍實行限制的法律手段。對有責任的當事人實行法律保護的手段。當事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只對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引起的損害負責。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常規定當事人不以自己的全部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而只對其出資額或經營管理的財產輛負責。如英國於1862年確認可組織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東的責任限於其股票的票面值。
責任限額,是指根據責任限制制度所確定的責任人對於有關債券的最高賠償額。例如,中國《海商法》規定,承運人對於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的最高賠償額為每件或者每單位...
責任限制,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對當事人的責任範圍實行限制的法律手段。對有責任的當事人實行法律保護的手段。當事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只對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引起的...
賠償責任限制,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或承運人對運輸中產生的財產或貨物滅失或損壞和人身傷亡的最高賠償額。考慮到水路運輸的特殊風險,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規定了賠償...
責任有限制是責任無限制的對稱。股份制企業出資人(股東)對企業所負的責任只限於其出資額以內,除此之外不對企業負有任何其他賠償責任的股份組織制度。...
責任限額制(Limit of liability),又稱“獨立責任制”、“限額責任制”或“賠款比例分攤制”,是按照各保險人在無他保情況下單獨應負的賠償金額作為基數加總得出各...
責任限制基金(Limitation fund ),責任範圍外索賠基金。是由意圖根據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Limitation Convention 1957) 第二條或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對於船舶在營運過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貨物、其他財產等各項損失而對責任人的總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限額內的責任限制制度。根據中國《海商法》...
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將承運人對其不能免責的貨物遲延交付、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實質上是從量的方面對承運人賠償責任的部分免除。...
海事賠償責任限額是責任人對某一特定事故產生的賠償請求所支付的最高賠償額。責任限制人如就同一事故向請求人提出反請求的,雙方的請求金額應當相互抵消,賠償限額僅...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已明確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和損壞負有賠償責任應支付賠償金時,承運人對每件或每單位貨物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全稱《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全稱《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中文名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時...
雙重責任限制,是指以兩種標準確定責任限額的方式。例如,可根據“件”或者“重量”計算責任限額。海上貨物運輸中,該項制度最早由“維斯比規則”設立,該規則規定承運...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簡稱責任基金,是指依海商法規定要求限制海事賠償責任的責任人,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設立的擔保在賠償責任限額內清償限制性債務的保證金。1976年《...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CONVENTION ON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976 本公約各締約國,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關於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某些統一規則是合需要的,決定為此目的...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是在1957年10月10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57年10月10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
《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1996年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96年05月02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
1957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國際公約* 各締約國, 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的某些統一規則是合乎需要的;決定為此締結一項公約,並協定如下:第1條 (1)...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是指對海事賠償請求負有責任並依法有許可權制其賠償責任的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最初只適用於船舶所有人,隨著航運業的發展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