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是指對海事賠償請求負有責任並依法有許可權制其賠償責任的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最初只適用於船舶所有人,隨著航運業的發展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其適用的範圍也在不斷擴大。1924年責任限制公約首次將責任限制的權利賦予“不擁有船舶而經營船舶的人”和“第一租船人”;由於該公約的責任限制主體不包括船舶所有人的僱傭人員,這就使得有些債權人向其僱傭人索賠,從而使其主體不能享受責任限制。

為克服這一缺陷,1957年責任限制公約在1924年公約的基礎上,增列“船長、船員和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理人和經營人服務的其他僱傭人員”為責任限制的主體;在制定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時,又在1957年責任限制公約基礎上,將責任限制主體擴大到“救助人”和責任保險人。中國《海商法》對責任限制主體的規定基本上與1976年責任限制公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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