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條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條件,是指有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人在享受責任限制時所應符合的要求。從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的發展歷史來看,其責任限制的條件是逐漸放寬的。最近的1976年的責任限制公約規定,只有證明損害是由於責任人本人故意或明知可能會造成損害而輕率地作為或不為而造成的,責任人才不得享受責任限制。

這一規定使得其責任限制的條件與現行國際上的保險契約的有關條款相適應,以不使責任人責任限制的權利輕易喪失,從而減輕由於公約責任限額的大幅度提高給責任人和責任保險人帶來過多的負擔。中國《海商法》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條件的規定與1976年責任限制公約的規定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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