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責任限制

雙重責任限制,是指以兩種標準確定責任限額的方式。例如,可根據“件”或者“重量”計算責任限額。海上貨物運輸中,該項制度最早由“維斯比規則”設立,該規則規定承運人對於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賠償限額不超過每件或者每單位10000金法郎,或者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兩者中以高者為準。

“漢堡規則”和中國《海商法》關於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也採用雙重責任限制。在我國,責任人要求依照海商法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的,可以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設立責任限制基金;責任人設立責任限制基金後,向責任提出請求的任何人,不得對責任人的任何財產行使任何權利;已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責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已經被扣押,或者基金設立人已經提交抵押物的,法院應當及時下令釋放或者責令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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