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試行)

《成都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試行)》已經成都市政府同意,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7月28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28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1.1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論述,科學規範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高效有序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最大限度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秩序和諧穩定。
1.2依據  202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四川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試行)》《成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全市範圍內應對各類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總綱,指導全市突發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應急保障、預案管理與更新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是指在較短時間內因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直接或間接威脅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1.4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貫徹“兩個堅持、三個轉變”,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領導負責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全面提升突發地質災害綜合防範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突發地質災害事件風險,減少突發地質災害給人民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建立健全黨委政府齊抓共管、部門聯防聯動、動態監管的指揮體系。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指揮機構統籌協調作用,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對處置工作。  
堅持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管理體制,強化市、區(市)縣兩級政府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的主體責任,負責各自轄區的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統一協調同級各類應急力量。  
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依據有關行政法規,使應對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加強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升應對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科學水平和指揮能力。
1.5突發地質災害事件分級  
本預案按突發地質災害危害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四級。  
(1)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2)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3)中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4)小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1.6分級應對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層級回響,協調聯動”原則。發生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在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報請省級層面組織應對和協調支持,在省級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工作。發生中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或重點地區、重要時期突發以及跨區(市)縣的小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由市政府負責應對。發生小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由區(市)縣政府負責應對。當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超出屬地應對能力時,由省、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  
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發生後,市、區(市)縣兩級政府地質災害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根據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判定本層級應急回響級別。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敏感時段或者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過程中,可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  
區(市)縣級回響級別可參照市級層面應急回響級別設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市地質災害指揮部  
市政府成立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領導督促開展地質災害風險防範、監管防治等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指揮中型地質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特大型、大型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發生後,應在上級的領導下組織指導協調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對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地質災害防災救災領域的其他工作。  
市地質災害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負責規劃和自然資源工作的副市長  
第一副指揮長:成都警備區副司令員  
常務副指揮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局長
市應急局局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工副秘書長
 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
 市水務局局長
 市氣象局局長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人防辦、市氣象局、團市委、成都警備區、武警成都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  
市地質災害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設辦公室主任1名,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局長兼任;副主任2名,分別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應急局各1名分管副局長兼任。
2.2市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市地質災害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做好地質災害日常防治和應急救援工作。牽頭編制完善全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承擔市地質災害指揮部日常事務和市地質災害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專項工作組職責  
發生中型及以上地質災害後,市地質災害指揮部根據災情和險情情況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並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技術支撐組、通信能源保障組、交通保障組、軍隊協調組、調查評估組、民眾安置組、醫療救治組、社會治安組、宣傳輿情組專項工作組。各專項工作組組長由市地質災害指揮部指派專人擔任,各工作組人員從相關單位抽調。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可根據地質災害類型、規模和應對需求,增減相關編組設定。  
各專項工作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應急局  
成員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文廣旅局、市衛健委、成都警備區、武警成都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搶險綜合協調及各專項工作組之間協調工作。負責收集匯總並審核災情和險情、社(輿)情等信息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對接相關部門和事發地政府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承辦市突發地質災害指揮會議、活動和文電工作;負責指揮部後勤保障工作。  
(2)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成員單位:市公安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衛健委、團市委、成都警備區、武警成都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  
主要職責:負責人員搜救和應急搶險。負責制定搶險救援計畫,組織各方救援隊伍和力量開展人員搜救;指導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開展搶險救援;統籌涉及應急救援力量和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派遣和管理工作;組織調用、徵用搶險救援裝備、設備和物資,協助各類應急救援力量的後勤保障工作;採取一定期限的應急處置措施避免人員二次傷亡。  
(3)技術支撐組  
牽頭單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成員單位:市教育局、市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局、市氣象局、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科技局、成都警備區、武警成都支隊,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  
主要職責:負責進行災情和險情動態監測、預警預報、搶險救援方案制定等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協調專家隊伍開展地質災害現場災情會商研判,提供必要的搶險救援指導;開展災害現場及周邊隱患點排查巡查;指導開展災害現場地質災害應急監測;開展應急測繪數據支持工作;開展氣象監測,做好氣象風險預警;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及時提供環境監測信息;開展水情和汛情監測;開展交通沿線、市政公用設施及周邊應急排查與監測。  
(4)通信能源保障組  
牽頭單位:市經信局  
成員單位: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市國資委、市人防辦,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電力等運營企業搶修和維護因災損壞的民用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儘快恢復災區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服務;調度800M應急通信、電力等設備,做好應急搶險救援現場通信、電力等保障工作。
(5)交通保障組  
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成員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物資、應急車輛、交通保障,落實資金保障、救援人員運送、現場安全、善後處理等,為現場與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之間的密切配合提供保障。  
(6)軍隊協調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成員單位:成都警備區、武警成都支隊,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  
主要職責:協調調動軍隊力量參加搶險救援;協助建立軍地協同對接渠道,加強信息互聯互通,進行軍地聯合指揮;做好軍隊力量在災害現場時的後勤保障工作。  
(7)調查評估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成員單位: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廣旅局、市氣象局,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災害體的應急調查,動態掌握災情和險情狀況;收集、分析相關信息,商技術支撐組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初步預測,提出初步應急處置措施建議,匯總後報市地質災害指揮部;負責災情信息的收集、統計、核查和上報工作;開展災情調查和跟蹤評估;對受災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評估災害損失;對災後民眾救助情況進行調查評估。  
(8)民眾安置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成員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人防辦、團市委,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  
主要職責:負責災害發生地民眾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組織疏散、轉移和臨時安置受災人員;對安置場所進行災害風險評估,確保全全;開闢緊急避難場所,設定集中安置點,調撥帳篷、衣被、食品、飲用水等救災物資,保障受災民眾吃飯、穿衣、飲水、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鼓勵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民眾。  
(9)醫療救治組  
牽頭單位:市衛健委  
成員單位:市經信局、市應急局、市醫保局,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  
主要職責:負責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搶救和轉送受傷民眾,必要時建立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醫療物資及設備設施的調度;及時向災害現場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及救援情況;做好災害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預防和有效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10)社會治安組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成員單位:武警成都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  
主要職責:負責災害發生地社會秩序穩定。開展災區的社會治安維穩工作,預防和打擊各類犯罪活動,預防和處置群體事件;對災害現場指揮部、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避難和臨時安置場所等重要目標開展安全保衛工作。  
(11)宣傳輿情組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  
成員單位: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市文廣旅局、市應急局、市衛健委、市氣象局、團市委、武警成都支隊,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  
主要職責:負責新聞宣傳和輿情監管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開展災情、險情和搶險救援行動新聞宣傳報導和信息發布;加強輿情收集分析,開展輿情監測、研判和引導工作;組織開展對災區民眾的防災減災、衛生防疫等方面的科普宣傳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現場新聞媒體服務管理工作。  
2.4區(市)縣地質災害指揮機構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設立同級地質災害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及配合屬地相關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3預防監測和預警機制  
3.1預防監測  
3.1.1監測預警體系建設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要進一步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專業監測網路,配備專職監測人員和專業監測設備,逐步完善“群專結合”“人技結合”的地質災害監測體系,形成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網路。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地質災害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  
3.1.2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各區(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住建、水務、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地質災害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批准後公布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明確轄區內主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分布,說明主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威脅對象和範圍,明確重點防範期,重點防範區域及重點防範對象,制定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責任人及專職監測員聯絡方式。  
3.1.3發放“明白卡”  
為提高民眾的防災意識和主動避災能力,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鎮長、街道辦主任和村(居)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民眾,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防災工作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發到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和受威脅民眾手中,做到人人皆知,並轉化為防災減災能力。  
3.1.4巡查和排查地質災害險情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隱患巡排查制度,充分發揮專業隊伍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的作用,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隱患的汛(雨)前排查、汛(雨)中巡查和汛(雨)後複查,遇到破壞性地震發生應及時巡查,及時發現和防範地質災害隱患;對可能威脅城鎮、學校、醫院、集市、村莊、聚居區、旅遊景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組織力量進行調查評價,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相應監測和防範措施。地質災害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的督導與檢查,對潛在的地質災害隱患,要及時組織專業隊伍進行現場核查,督導與檢查情況要及時通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  
3.1.5綜合治理  
根據地質災害隱患的規模及威脅狀況,分輕重緩急,採取避險搬遷、排危除險、工程治理等分類處置措施,加大地質災害綜合整治力度,及時消除地質災害威脅。  
3.1.6宣傳培訓和應急演練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結合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實際情況,統籌專業力量開展分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寬領域的地質災害防治宣傳培訓,持續提升基層幹部、監測人和受威脅民眾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信心和能力。組織有關單位和受威脅民眾開展突發地質災害綜合演練,提高各方協調聯動和綜合處置能力。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定期與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應急演練,確保演練針對性與實用性。  
3.2預警機制  
3.2.1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信息,進行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資料資料庫,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3.2.2預警分級 
 根據氣象和地質環境因素預測地質災害發生的風險大小程度,對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相關區域進行預警。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別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 
 四級預警:注意級,地質災害發生風險較低。  
三級預警:預報級,地質災害發生風險較高。 
 二級預警:預警級,地質災害發生風險高。  
一級預警:警報級,地質災害發生風險很高。  
3.2.3預警信息發布  
市、區(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氣象部門的會商,聯合開展轄區內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政府,並通過預警平台、手機簡訊、網路平台及廣播電視等媒體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的內容包括突發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空間範圍和風險等級等。市級預警側重於全市大的範圍和趨勢,區(市)縣級預警要細化預警級別和區域。  
3.2.4預警回響  
預警信息發布後,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組織要依據成都市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及應急回響制度相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回響,並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並組織預警區域的受威脅對象轉移避讓。各單位和當地民眾要對照“防災預案表”“防災工作明白卡”“避險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發布三級及以上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時,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組織應按照預警級別啟動預警回響,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開展具體工作,按速報制度及時上報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及其他相關情況。  
(1)三級預警回響:發布三級風險預警時,監測人員應加強對所有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巡查和監測,發現險情及時組織受威脅民眾避讓;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組織負責採取措施限制遊客等外來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對危險區域加強巡查;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2)二級預警回響:發布二級風險預警時,在三級回響的基礎上,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組織負責組織受地質災害威脅民眾全部實施提前轉移避讓,撤出危險區域內遊客等外來人員;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準備工作;市級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技術支撐隊伍做好待命準備。  
(3)一級預警回響:發布一級風險預警時,在二級回響的基礎上,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組織負責組織地質災害易發區內民眾全部實施提前轉移避讓,並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巡查;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準備工作;市級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技術支撐隊伍做好待命準備。  
3.2.5預警更新和結束  
預警回響級別可視氣象預警及實時雨情、水情、災情和險情監測情況進行升(降)級。超出地質災害預警時限,未再發布新的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或在預警時段內未發生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預警回響結束。
4應急處置
4.1信息報告  
(1)有災必報。凡是發生突發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各區(市)縣地質災害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規範向市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歸口管理。需要向區(市)縣黨委、政府(管委會)和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報告的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信息,由區(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做好信息核實,並逐級報告。需要向市委、市政府上報的突發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信息,應同時抄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成員單位掌握的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信息,應第一時間報告市委、市政府,並同時通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  
(3)及時報告。堅持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重大災情、險情事件應按規定續報,直至事件結束。必要時,可向市地質災害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災情和險情信息。  
4.1.1速報時限  
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發生後,事發區(市)縣要立即採取控制措施,在事發後15分鐘內報告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並根據處置進展續報;1小時內書面報告詳情(同時報送電子文檔),處置結束後2天內上報總結報告;確因通信、交通中斷等特殊原因無法及時獲知信息的,在接到事件報告後15分鐘內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  
4.1.2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應儘可能詳細說明包括突發地質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提出已採取的對策和措施。對地質災害災情的速報,還應包括傷亡、失蹤和受傷人數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  
4.1.3信息通報  
區(市)縣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健全突發地質災害信息通報、協調機制。出現突發地質災害影響範圍超出本轄區的情況,根據處置工作的需要,要及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區域通報情況,並積極協調處置。
4.2先期處置  
一旦發生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所在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按照防災責任制的規定及時上報有關情況,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並將有關信息通知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監測人、危險區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警示標誌,按照預定的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避讓或採取排危措施,加強地質災害風險區的臨時管控,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地質災害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應急搶險隊伍及其責任人按各自職責立即到達規定崗位,緊急組織搶險救災。  
4.3應急回響  
根據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分級,結合地質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突發地質災害市級層面應急回響分為Ⅰ、Ⅱ、Ⅲ級。在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過程中,市級層面可根據突發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  
地質災害易發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應急回響、應急救援等機制,科學設定本級回響級別和啟動條件,原則上應滿足逐級提升回響、分級承擔任務的總體要求。發生突發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後,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立即啟動應急回響,組織開展應急搶險救援等應對處置。  
4.3.1Ⅰ級應急回響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啟動市級地質災害Ⅰ級應急回響:  
(1)發生特大型或大型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  
(2)巨災大難誘發的社會關注度高、危害大的次生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  
(3)省級已先期啟動二級及以上應急回響。  
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由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報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後決定啟動應急,各成員單位按組集中。同時,上報省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按照上級要求,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2.指揮與部署  
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主要是:  
(1)市地質災害指揮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應急廳、自然資源廳報告災情和險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統一部署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超出市級處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提請省政府協助處置。  
(2)市地質災害指揮部組織召開指揮部會議,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救援及其他後續工作。  
(3)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報告事件的相關情況。 
 3.應急處置措施  
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災情和險情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應及時做好以下應對處置工作。  
(1)加強氣象風險預警預報。開展應急值班值守工作,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加強開展災區氣象條件和天氣趨勢監測預報,動態發布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  
(2)立即組織避險轉移。指導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按照群測群防責任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監測人和受威脅民眾,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危除險措施,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標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3)開展災情和險情監測與研判。組織專業隊伍及專家指導開展應急調查及現場和周邊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監測預警,會商研判災情和險情及發展趨勢,為搶險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4)開展災情調查評估與報送。開展災情和險情調查,對災區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和統計匯總,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及時報送災情和險情信息和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開展人員搜救。立即組織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和廣大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協調各方應急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千斤頂、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開展被困或失聯人員搜救,並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式提請駐軍或武警部隊參與搶險救援。在市地質災害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下,現場救援隊伍加強協調配合,合理劃分責任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確保自身防護安全。  
(6)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結合災情和險情評估和趨勢研判情況,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組織專業隊伍採取一定期限的排危除險等應急處置措施,延緩災害的發展進程,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防止造成二次傷亡。  
(7)開展醫療救治。迅速協調組織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民眾,必要時建立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等醫療物資的組織調度,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及時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後心理救助。  
(8)安置受威脅民眾。開放應急避險場所或設定集中安置點,對安置場所進行地震、洪災、地質災害等風險評估,確保全置場所安全;組織和調運食品、飲用水、帳篷、衣被等各類救災物資,保障好受災民眾基本生活需求;在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嚴防火災發生。鼓勵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民眾。  
(9)搶修基礎設施。搶修因災損毀的基礎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障應急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員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民眾生活需要和應急處置工作正常開展。  
(10)維護社會治安。加強災區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犯罪活動,做好社會治安風險監測、矛盾糾紛化解,嚴密防範、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11)做好新聞宣傳與輿情應對。統籌做好災情和險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新聞報導工作。加強輿情監測、研判和導控,依法打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  
(12)涉及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其他措施。  
4.3.2II級應急回響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啟動市級地質災害II級應急回響:  
(1)發生中型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  
(2)重點地區、重要時期(舉行重點活動、重要會議等)突發小型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以下簡稱特殊小型地質災害災(險)情]。  
(3)省級已先期啟動三級應急回響。  
由市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建議並報分管副市長決定啟動II級應急回響。同時,上報省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並按上級要求開展相關處置工作。  
2.指揮與部署 
 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主要是:  
(1)市地質災害指揮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應急廳、自然資源廳報告災情和險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按照上級要求,統一部署開展處置工作。  
(2)市地質災害指揮部組織召開指揮部工作會議,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3)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報告事件的相關情況。  
3.應急處置措施 
 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災情和險情應急處置和救援需要,參照Ⅰ級應急回響處置措施中的有關條款執行。  
4.3.3III級應急回響  
發生跨區(市)縣的、超出事發地區(市)縣應對能力的小型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以下簡稱跨區域小型地質災害災(險)情],啟動市級地質災害III級應急回響。  
發生小型突發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除特殊小型地質災害災(險)情、跨區域小型地質災害災(險)情之外],由事發地區(市)縣結合本地實際啟動相應應急回響,負責組織開展應對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在事發地區(市)縣黨委、政府(管委會)領導下,由當地地質災害指揮機構負責現場指揮,組織、協調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並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採取以下應急回響措施:  
1.指導開展災區氣象條件和天氣趨勢監測預報,及時發布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  
2.指導當地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及事發地和周邊地區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監測預警、會商研判災情和險情及發展趨勢,動態掌握災情和險情和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3.根據應急搶險工作需要或區(市)縣地質災害指揮機構的請求,市地質災害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應單獨或聯合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力量,必要時按程式提請駐軍、武警部隊支援應急救援工作。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和管理許可權,調撥、配送有關應急物資支援災區。  
4.3.4回響級別調整  
啟動應急回響後,根據地質災害發展變化趨勢,由市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回響級別建議,並參照應急回響啟動程式報批後,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4信息發布  
中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搶救信息由市地質災害指揮部按成都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並對外發布。小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和搶救信息由區(市)縣地質災害指揮機構審核發布。  
災情及搶險救災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印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5應急結束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由啟動相應應急回響的機構宣布終止應急回響。
5後期處置
5.1調查評估  
特大型、大型突發地質災害災情評估工作,在省地質災害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中型突發地質災害災情評估由市應急局組織開展,對受災情況進行調查和核實,評估損失,查清災害事件的起因與過程,形成災害事件調查評估報告,經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審核後按要求報送市政府及省地質災害指揮部。小型突發地質災害災情調查評估由事發地區(市)縣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
5.2恢復重建  
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結束後,災害發生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做好救助、補償、撫恤、撫慰、安置等工作,並根據災害損失實際,組織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市級相關單位按照職責給予指導和幫助,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恢復重建工作。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裝備保障  
市、區(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應急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與搶險救援專業隊伍的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後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防治與搶險救援隊伍、武警部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及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避險與應急救援演練,鍛鍊隊伍,熟悉程式,完善預案,提高防治與救援處置能力。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應將地質災害防治與應急處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強搶險救災及防治裝備建設和專用物資儲備,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救災補助等資金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6.2通信與信息傳遞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和網路技術,逐步建立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應急管理信息平台,並實現部門間相關信息的互通共享。
6.3應急技術保障
6.3.1地質災害技術支撐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應急局分別建立市級地質災害防治、應急處置專家庫及技術支撐隊伍,為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6.3.2地質災害防治科學研究  
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應增加投入,加大對地質災害防治與應急救援技術方法的研究力度,著重開展調查評價、風險評估、自動化專業監測、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發工作,提高成效。
7預案管理與更新
7.1預案管理  
各區(市)縣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轄區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同時,報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備案。
7.2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市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實際,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8責任與獎懲
8.1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及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8.2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遲報、漏報、瞞報、謊報地質災害信息的,視情況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9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可能將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級別分級:指根據某一地域、地段或地點在特定時間段內受氣象因素影響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小而確定的預警級別。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0年9月18日由市地質災害指揮部印發的《成都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試行)》(成地災指〔202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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