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4日,成都市住房委員會以成房委資〔2004〕12號印發《成都市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住房資金的繳存、住房資金的使用與提取、住房資金的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22條,由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住房委員會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委資〔2004〕12號
- 印發時間:2004年12月14日
通知
暫行辦法
第一條表 為了加強我市住房資金管理,推進我市住房分配貨幣化進程,促進職工住房消費,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1996]34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財政部關於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4]6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範圍內住房資金的歸集、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資金,是指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建立的住房基金以及公有住房售房款等其他資金。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售房款,是指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款收入,包括按房改政策和市場價出售公有住房的房款收入以及因拆遷所獲得的公有住房產權補償收入。
第四條 成都市住房資金管理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統籌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成都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中心”)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對五城區住房資金進行統一歸集和管理,並指導各郊區(市)縣住房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資金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資金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並在受委託銀行開設住房資金專戶。
第七條 單位住房資金應當按下列規定繳存:
(一)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在市房委辦核定房價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售房款全額繳存入住房資金專戶;
(二)按市場價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將售房款繳存入住房資金專戶:
(三)因拆遷獲得的公有住房補償款,原產權單位應在收到補償款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公有住房補償款繳存入住房資金專戶。
第八條 單位將住房資金繳存入住房資金專戶後,應到資金中~辦理繳存登記,由資金中心出具住房資金繳存憑證,作為單位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 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破產清算組持有關檔案到資金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公有住房售房款除按規定預留住房維修資金外,應當用於發放職工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售房單位因發放職工住房補貼需動用公有住房售房款的,持相關材料,向資金中心提出申請。經資金中心核准後,將售房款和其他用於發放住房補貼的資金一併劃入職工住房補貼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集資建房單位因支付工程款需動用預收的職工購房款的,持相關材料,向資金中心提出申請。經資金中心審核後,預收售房款隨工程進度撥付,超過工程決算的購房款部分,納入住房資金專戶管理。
第十三條 資金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契約,委託辦理住房資金專戶設立、繳存、使用等手續和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在住房資金專戶下建立單位住房資金賬戶,用以核算單位住房資金的繳存、使用、結算等情況。
第十四條 公有住房售房款的所有權歸屬售房單位所有,單位售房款自存入賬戶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結息到戶。
第十五條 資金中心應在市房委會領導下,負責住房資金的保值和增值,住房資金增值收益上繳財政作為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第十六條 資金中心在確保資金安全和保證支付的前提下,經市住房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資金用於購買國債或定住房資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住房資金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或挪用住房資金的單位或個人,除責令限期歸還外,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資金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資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其他郊區(市)、縣住房資金的繳存、使用、提取、管理和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成都市住房資金管理中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