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 期限 利率,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批,第五章 貸款的辦理流程,第六章 貸款的發放 使用 償還,第七章 貸款的管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房是指開發企業已辦妥房屋產權證(大產權證),可以直接辦理房屋分戶產權及抵押登記手續的、開發企業尚未售出且房屋竣工驗收未滿五年的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現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委託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現房的個人住房貸款。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全部滿足其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受託銀行申請商業性貸款即組合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在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借款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明的職工。
(二)申請時在成都公積金中心已連續6個月(含)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沒有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同時無公積金貸款餘額。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契約或協定,且首付款不低於所購住房價值的30%。
(四)有較穩定的職業及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五)借款申請人同意以所購房產及其權益作為貸款抵押擔保。
(六)借款申請人與售房人不存在有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利害關係。
(七)成都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 期限 利率
第七條 現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超過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第八條 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二十年(含)。
第九條 貸款利率: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行,在貸款還款期限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開發企業申請現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成都公積金中心“一站式”住房公積金貸款現房項目申請審批表兩份(見附屬檔案一)。
(二)加蓋公章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一份。
(三)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一份。
(四)加蓋公章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複印件一份。
(五)加蓋公章的現房所在樓盤的大產權證複印件(或經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監章確認的現房確認單)一份。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現房住房貸款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共有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並提供複印件。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共有人婚姻狀況證明檔案及複印件。
(三)符合規定的住房買賣契約、協定及首付款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成都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貸款的審批。
(一)受託銀行受理崗收集齊全借款人的證明資料並初審。
(二)根據銀行初審意見,成都公積金中心審查管理崗、專職審批人崗再進行審批。
(三)審批通過後及時通知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貸款的辦理流程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可自主在以下兩種辦理方式中任選其一作為該項目進行現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方式:
一、抵押方式工作流程
(一)開發企業備齊合作項目申請資料,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交合作申請。
(二)經成都中心審批同意,與其進行現房貸款合作。
(二)借款申請人備齊貸款申請資料,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三)貸款申請經成都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後,借款人與所選受託銀行簽訂借款契約,簽署辦理抵押登記相關檔案。
(四)受託銀行將貸款審批結果通知現房所在樓盤開發企業,由開發企業辦理分戶產權證,並配合受託銀行在當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取得《房屋他項權證》。
(五)受託銀行向成都公積金中心報送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料以及房屋產權證和他項權證複印件,經成都公積金中心核准無誤後,按契約約定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受託銀行通知借款人領取借款契約、發放憑證以及分戶產權證。
二、抵押加保證擔保辦理方式工作流程
(一)開發企業備齊合作項目申請資料,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交合作申請。
(二)經成都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提供現房貸款合作的,選擇抵押加保證擔保辦理方式的開發企業需與成都公積金中心、擔保公司簽訂三方合作協定(見附屬檔案二),並承擔擔保費用(擔保費收費標準為貸款金額的3‰)。
(三)借款申請人備齊貸款申請資料,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四)成都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後,借款人與所選受託銀行簽訂借款契約,辦理擔保手續,簽署辦理抵押登記相關檔案。
(五)擔保公司同意擔保,通知開發企業繳納擔保費,出具擔保承諾函。
(六)受託銀行向成都公積金中心報送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料及擔保承諾函原件,經成都公積金中心核准無誤後,按契約約定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發放貸款後,受託銀行通知借款人領取借款契約、發放憑證。
(八)擔保公司通知現房所在樓盤開發企業為借款人辦理分戶產權證,並配合受託銀行在當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房屋他項權證》。待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後,將分戶產權證退還給借款人。
第六章 貸款的發放 使用 償還
第十四條 貸款發放。開發企業選擇抵押方式作為該項目進行現房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方式的,在辦理完房屋他項權利證書後,成都公積金中心將貸款按契約約定劃入指定帳戶。開發企業選擇抵押加保證擔保方式作為該項目進行現房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方式的,在收到擔保公司出具的同意擔保的擔保承諾函後,成都公積金中心將貸款按契約約定劃入指定賬戶。
第十五條 貸款使用。借款人必須按契約規定使用貸款。違反借款契約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停止貸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十六條 貸款償還。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借款人應到期一次償清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自貸款發放後次月開始按月償付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還款方式。一年以內的貸款採用一次性還本付息法,一年以上的貸款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十八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可向受託銀行申請提前歸還貸款,經批准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清貸款。
第七章 貸款的管理
第十九條 分中心、各管理部要加強對現房貸款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和貸款回收催收工作。
第二十條 貸款發放以後,要不定期檢查貸款的償還情況,了解貸款抵押物有無變化。
第二十一條 應加強貸款檔案管理,定期對檔案管理的情況進行檢查,防止檔案的損壞、丟失,監督受託銀行按照內部規範進行檔案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公積金中心辦理的現
房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參照《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