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1日,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公發〔2005〕264號印發《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8條,由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公發〔2005〕264號
- 印發時間:2005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05年12月31日
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業主、使用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市公安局、市房產管理局聯合制定的《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含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實施物業管理的非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房產管理部門應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開展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組織社區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定期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並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五條 物業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或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在契約中約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務的內容。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物業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應當與具有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格的單位簽訂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契約,明確維護保養責任,保證自動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物業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與具有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格的單位簽訂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契約的,從其委託。
建設單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或業主大會制定業主公約時,應明確消防安全事項,要求全體業主和使用人自覺遵守。
第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三)監督、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服務工作;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維修更新消防設施。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並落實受聘提供物業服務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實行防火安全崗位責任制;
(二)負責落實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落實專(兼)職消防安全員,並使員工掌握必備的消防知識和技能;
(三)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在與住戶訂立裝飾裝修協定時,應告知其注意事項,指導、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四)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同時,根據公安部門下達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五)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人員疏散、逃生等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七)發現業主、使用人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應及時進行勸阻、制止,並填發《告知單》(見附屬檔案一);對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公安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並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八)發現火災應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並向實施滅火的消防隊提供必要的協助;
(九)火災撲滅後,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第八條 業主、使用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設施的有關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三)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中存在的火災隱患等情況有舉報權;
(四)發現公安、房產管理等部門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九條 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做好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並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員進行防火教育,並落實必要的防火安全保護措施;
(三)裝飾、裝修房屋時,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四)在指定地點停放燃氣、燃油助動車和機車,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氣、油泄漏;需要家中存放少量危險化學品的,應存放在安全地點,並選擇合適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滅火器;
(五)在規定區域、路段和規定時間內安全燃放煙花爆竹,不非法儲存、銷售或燃放煙花爆竹;
(六)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發出的《告知單》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七)發生火災後,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進入、清理、撤除火災事故現場;
(八)按規定承擔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相關費用。
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應當保障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二)埋壓、圈占消防火栓;
(三)占用防火間距,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車道,影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四)其他損害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的行為。
第十一條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誰承租、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並在訂立房屋租賃契約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住宅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物業管理條例》和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三條 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保養應當符合《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保養技術要求》(見附屬檔案二)。
第十四條 消防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應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有關規定執行。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應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被公安消防機構列為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的消防設施,其維修項目應納入急修項目,實行“先維修,後向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報告”的程式,維修費用由相關所有人承擔。
消防設施因人為因素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行為責任人承擔。
第十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法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房產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相應職責,並將消防安全作為物業管理行業評比(包括物業管理優秀項目評比)考核與信用檔案建立的主要內容之一。
公安機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將消防安全工作列為安全住宅區、安全大樓等評比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 公安、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告知單
2.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保養的技術要求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我單位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在進行日常防火安全巡查時,發現存在以下消防隱患:
建議你在________天內採取以下整改措施:
逾期不整改的,我們將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報告,一切法律後果由你自己承擔。
附屬檔案2
一、消防設施是指用於防火和滅火的器材、設施和設備,包括水帶、水槍、水喉、水泵接合器、滅火器、防火門、自救逃生器、逃生繩、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消防電梯、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含簡易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等。
二、使用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對消防設施進行管理、維護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維護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消防設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規程,並建立值班記錄和設施運行、檢查記錄。
四、對以下消防設施,應當每日進行檢查:
(一)檢查火災報警器的功能是否正常、指示燈有無損壞;
(二)檢查消防泵房內的閥門、報警閥組、管道壓力、供電是否正常;
(三)檢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門是否完好,常閉防火門是否處於正常狀態。
五、對以下消防設施,應當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或試驗:
(一)進行消防水泵啟動運轉,當消防水泵為自動控制時,應進行模擬自動控制的條件啟動運轉,檢查其運轉是否正常;
(二)檢查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屬檔案是否完好,有無滲漏、悶蓋是否齊全;
(三)檢查屋頂供水水箱的儲水水位和保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
(四)檢查消防泵房間的防火門是否完好。
六、對以下消防設施,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或試驗:
(一)檢查火災警報裝置聲光顯示、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等是否有效、是否處於正常狀態。對主、備電源進行自動轉換試驗;
(二)進行消防電梯強制停於首層試驗;
(三)對水流指示器進行功能試驗,利用末端試水裝置排水,水流指示器應動作,消防控制室應有信號顯示,水力警鈴應發出報警聲,並應啟動消防水泵。對報警閥旁的放水試驗進行供水試驗,驗證系統的供水能力;
(四)檢查噴頭外觀,發現有不正常的噴頭應及時更換,當噴頭上有異物時應及時清除;
(五)檢查室外閥門井中進水閥、屋頂水箱閥門和管道中的閥門,核實其是否處於正常狀態;
(六)檢查與火災報警系統有聯動功能的防火門(包括防火捲簾)能否聯動,檢查設施、設備間的防火門是否完好;
(七)檢查防排煙系統是否處於正常狀態。
七、對以下消防設施,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或試驗:
(一)檢查室內消火栓內的設備及報警按鈕、指示燈、報警控制線路功能是否齊全完好,有無故障、生鏽、漏水,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消火栓箱門是否完好無缺,是否能正常開啟;
(二)檢查安裝在公共部位的自救逃生器、逃生繩是否正常、是否有效、是否破損;
(三)檢查滅火器的壓力是否達到要求、是否過期失效、是否生鏽、是否無法啟用。
八、對安裝的探測器,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試驗,並對全部報警控制裝置進行一次試驗;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後,應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次,不合格的應當調換。
九、消防設施發生故障,需停水、停電進行修理前,應當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人的同意,並臨場監督,加強防範措施後方可施工。修理結束後,應及時恢復供水、供電。
十、當消火栓箱門用玻璃門時,可以採取加鎖措施,防止水帶、水槍被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