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是2008年1月由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08〕2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對我市各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下同)的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區(市)縣耕地占用稅每平方米平均稅額標準: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為50元;成都高新區為45元;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為32元;新津縣為29元;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為26元;邛崍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為25元。
二、鄉(鎮)之間差別較大的區(市)縣,區(市)縣政府可根據人均耕地多少、土質和經濟條件等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鄉(鎮)適用的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區(市)縣政府所確定的各鄉(鎮)適用的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的平均數額不得低於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當地平均稅額標準,並應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備案。
三、我市新的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自2008年1月1日起計征。1987年10月20日市政府發布的《成都市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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