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耕地占用稅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

《海市耕地占用稅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是2019年9月1日施行的一個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耕地占用稅 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
  • 施行時間:2019年9月1日
方案全文,草案的說明,審查結果,

方案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 關於本市各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
自2019年9月1日起,本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為: 崇明區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區每平方米46元。
二、 關於本市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
自2019年9月1日起,暫不提高本市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地區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
三、 關於占用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標準
自2019年9月1日起,本市對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占用當地耕地適用稅額標準繳納耕地占用稅。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要求,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作《上海市耕地占用稅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草案)》的說明。
按照《耕地占用稅法》的有關授權規定,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規劃資源局結合本市實際,共同開展專項調研,研究起草了《上海市耕地占用稅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徵求意見稿)》,通過座談以及書面徵求等方式充分聽取各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並專題向市人大財經委、預算工委作了匯報,最終形成《上海市耕地占用稅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具體說明如下:
一、 關於耕地占用稅的徵收情況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種。1987年4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並開始徵收耕地占用稅,2007年12月,國務院公布修訂後的《暫行條例》。2008年12月,市政府印發《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明確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等事項。政策實施至今,本市耕地占用稅總體徵收情況平穩有序,2008年至2018年,全市累計徵收約100億元,年均徵收約9億元。耕地占用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財政,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
二、 關於《耕地占用稅法》基本情況和授權地方人大決定事項
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稅制平移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原則,將《暫行條例》調整上升為法律。《耕地占用稅法》全文共16條,涵蓋納稅人、徵稅範圍、計稅依據、適用稅額、稅收減免等內容。
《耕地占用稅法》規定了對地方人大的三項授權事項,具體是: 各地區在稅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且不得低於稅法規定的平均稅額;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地區,可在百分之五十幅度內提高適用稅額;占用園地、林地等其他農用地的,可在百分之五十幅度內降低適用稅額。
稅法規定,上述具體適用稅額標準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 關於本市落實《耕地占用稅法》授權地方決定事項的主要考慮和相關建議
基於遵循國家“稅制平移”立法原則、堅持“稅負總體穩定”價值取向、體現本市“保護農用土地資源”政策導向的總體考慮,擬就落實《耕地占用稅法》授權地方決定事項提三點建議:
1 關於確定本市各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建議
考慮到《耕地占用稅法》稅額幅度區間及平均稅額的規定與原《暫行條例》一致,且本市2008年以來人均耕地情況未發生明顯變化,建議: 擬將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與現行稅額標準保持一致,即: 崇明區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區每平方米46元。按此標準,本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為每平方米452元,符合稅法相關規定。
2 關於確定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地區的稅額加成比例的建議
經測算,本市除崇明外其他各區人均耕地均不足05畝,符合上述稅額加成適用情形。考慮到《耕地占用稅法》規定的“上海平均稅額每平方米45元”已屬全國最高水平,且原《暫行條例》也有此項地方授權規定但本市未作加成,建議: 擬暫不提高本市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地區的適用稅額。
3 關於確定占用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的稅額降低比例的建議
本市現行對占用園地、林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按照占用耕地適用稅額執行,未作降低。考慮到本市目前對其他農用地實行與耕地同樣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作為與土地管理密切關聯的稅制安排,其他農用地稅額標準應與耕地稅額標準協調一致,建議: 擬暫不降低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標準。
《上海市耕地占用稅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查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將於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地區的稅額加成比例、占用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的稅額降低比例等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在《耕地占用稅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為此,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提請審議〈上海市耕地占用稅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草案)〉的議案》。
為做好《耕地占用稅法》的貫徹落實工作,自2019年3月起,由市財政局牽頭,協同市稅務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全面梳理了近年來本市耕地及其他農用地轉用情況、耕地占用稅征管現狀和本市土地資源基礎數據,並結合本市實際形成了《上海市耕地占用稅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草案)》,在聽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指導意見的基礎上,經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為落實《耕地占用稅法》授權地方人大決定事項,6月12日,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部分市人大代表和預算審查諮詢專家,聽取了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情況匯報,並提出意見和建議。7月8日,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第十三次全體會議,對議案進行了審查。
根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 (一) 本市各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為: 崇明區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區每平方米46元;(二) 暫不提高本市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地區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三) 占用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即本市對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占用當地耕地適用稅額標準繳納耕地占用稅。
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關於提請審議〈上海市耕地占用稅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草案)〉的議案》,遵循了國家“稅制平移,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立法原則,保持了稅負水平的總體穩定。提出的適用稅額標準,充分考慮了本市土地資源總量和規模、人均耕地狀況等因素,符合《耕地占用稅法》的規定,體現了加強農用地管理保護的政策導向。同時,不增加納稅人負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建議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耕地占用稅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草案)》。
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建議,市人民政府要認真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上海市耕地占用稅有關適用稅額標準的方案》,切實發揮耕地占用稅對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保護農用土地資源的作用,為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提供有力支撐。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健全並落實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認真做好法律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宣傳,加強納稅培訓輔導,確保《耕地占用稅法》於2019年9月1日在本市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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