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有關規定,綜合考慮本省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現就本省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決定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9年7月26日
全文,審議意見,決定(草案)的說明,

全文

(2019年7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一、本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按《江蘇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執行。
  二、占用園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執行;占用林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的百分之八十執行;占用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執行。
  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19日,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完善耕地占用稅制度,對於促進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加大耕地保護力度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將於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障該法在我省順利貫徹實施,根據該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對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確定由省級政府提出並報同級人大決定的授權規定,省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啟動了決定草案的起草工作,經過詳細測算和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提出我省適用稅額的具體標準。我委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聽取了有關部門關於決定草案內容及立法進展情況的匯報,並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4月下旬,我委會同法工委、省財政廳牛剃鞏棵赴鎮江市丹徒區進行立法調研,6月中旬,我委又赴宿遷市開展立法調研,聽取了人大、政府相關部門和部分企業對決定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書面徵求了各市人大財經委、預算工委意見。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決定草案體現了蜜嚷拘稅制平移、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原則,統籌考慮了我省人均耕地面積、經濟社會發展以及落實國家減稅降費政策等情況,符合法律規定和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乃鑽紙雄行性。此外,有的文字表述需作斟酌修改。
  鑒於決定草案涉及的事項單一,耕地占用稅法施行在即,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決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9日通過,將於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我省貫徹實施工作,根據《耕地占用稅法》授權,省財政廳、省司法廳、省稅務局、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等部門認真研究,起草了《決定(草案)》。
  一、立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種。1987年4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開始徵收耕地占用稅,2007年12月,國務院公布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8年12月31日,省政府發布《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埋燥祖》(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並於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施行的《江蘇省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耕地占用稅是地方稅,收入全部納入地方財政收入,2009年至2018年,全省累計徵收耕地占用稅454.0億元,年均徵收 45.4億元,其中2018年徵收54.2億元。
  實施《耕地占用戰朽辯稅法》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的重要步驟,是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頁芝紙三個五年規劃綱要》關於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要求的重要舉措,對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姜歸為落實好《耕地占用稅法》對地方的授權,確保該法於2019年9月1日起在我省順利實施,亟需制定我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
  二、《決定(草案)》起草過程
  為落實好稅法授權事項,省財政廳、司法廳和稅務局會同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擬定了工作計畫,建立了工作協調機制,召開了部門聯席會議,開展了《決定(草案)》的起草工作。深入研究《耕地占用稅法》及其立法思路,將相關精神在我省立法中予以貫徹;根據省自然資源廳、統計局提供的全省各地區耕地和常住人口數據,全面測算我省各地區人均耕地情況。在此基礎上,擬定我省適用稅額初步方案。為確保稅額方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省司法廳根據立法程式進行了初步審查,形成《決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省級相關部門和設區市人民政府意見,通過協調達成了一致意見。4月19日,省司法廳會同省財政廳、稅務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到南京市溧水區進行立法調研,通過座談會等形式進一步聽取地方相關部門和企業的意見和建議。2019年5月30日,省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決定(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事項
  我們按照稅制平移,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思路,以2017年度全省各地區耕地和常住人口數據為依據,測算各地區人均耕地面積,並以此確定各地區適用稅額。
  (一)關於我省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
  《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本法規定的平均稅額(我省為30 元/平方米)。
  我省現行適用稅額以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人均耕地面積為依據,結合各地經濟發展等情況制定,共分為45元/平方米、4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等五檔。
  目前我省共有96個地區,包含19個縣、22個不設區的市、55個市轄區。經測算,南京市鼓樓區等 93個地區,現行適用稅額符合《耕地占用稅法》稅額幅度區間要求;南京市溧水區、高淳區和鎮江市丹徒區等3個地區人均耕地面積分別為1.35畝、1.36畝、1.17畝,現行稅額為每平方米45元,根據《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規定,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稅額應為每平方米8元到40元,需要調整。
  綜上,南京市鼓樓區等93個地區繼續按現行稅額標準執行;南京市溧水區、高淳區和鎮江市丹徒區的適用稅額下調一檔,調整為40元/平方米。
  按上述方法調整後,我省各地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稅額為34元/平方米,符合《耕地占用稅法》規定的江蘇省平均水平不得低於30元/平方米的要求。
  (二)關於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地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
  《耕地占用稅法》第五條規定,在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式確定。
  經測算,我省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地區共有36個,75%的地區在蘇南等經濟發達地區,大部分執行我省45元/平方米的最高稅額。為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成長,今年國家出台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我省也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耕地占用稅實行減半徵收。因此,暫不提高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地區的適用稅額。
  (三)關於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
  《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於本地區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目前,我省對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徵收耕地占用稅;占用林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的80%執行;占用牧草地等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的50%執行,此三項稅額均符合《耕地占用稅法》相關規定。
  依據本次立法思路,擬平移現行稅額標準,即:占用園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執行;占用林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的百分之八十執行;占用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執行。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草案)》,請予審議。
  實施《耕地占用稅法》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的重要步驟,是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關於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要求的重要舉措,對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好《耕地占用稅法》對地方的授權,確保該法於2019年9月1日起在我省順利實施,亟需制定我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
  二、《決定(草案)》起草過程
  為落實好稅法授權事項,省財政廳、司法廳和稅務局會同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擬定了工作計畫,建立了工作協調機制,召開了部門聯席會議,開展了《決定(草案)》的起草工作。深入研究《耕地占用稅法》及其立法思路,將相關精神在我省立法中予以貫徹;根據省自然資源廳、統計局提供的全省各地區耕地和常住人口數據,全面測算我省各地區人均耕地情況。在此基礎上,擬定我省適用稅額初步方案。為確保稅額方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省司法廳根據立法程式進行了初步審查,形成《決定(草案)》(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省級相關部門和設區市人民政府意見,通過協調達成了一致意見。4月19日,省司法廳會同省財政廳、稅務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到南京市溧水區進行立法調研,通過座談會等形式進一步聽取地方相關部門和企業的意見和建議。2019年5月30日,省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決定(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事項
  我們按照稅制平移,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的思路,以2017年度全省各地區耕地和常住人口數據為依據,測算各地區人均耕地面積,並以此確定各地區適用稅額。
  (一)關於我省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
  《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各地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本法規定的平均稅額(我省為30 元/平方米)。
  我省現行適用稅額以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人均耕地面積為依據,結合各地經濟發展等情況制定,共分為45元/平方米、4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等五檔。
  目前我省共有96個地區,包含19個縣、22個不設區的市、55個市轄區。經測算,南京市鼓樓區等 93個地區,現行適用稅額符合《耕地占用稅法》稅額幅度區間要求;南京市溧水區、高淳區和鎮江市丹徒區等3個地區人均耕地面積分別為1.35畝、1.36畝、1.17畝,現行稅額為每平方米45元,根據《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規定,人均耕地超過一畝但不超過二畝的地區,稅額應為每平方米8元到40元,需要調整。
  綜上,南京市鼓樓區等93個地區繼續按現行稅額標準執行;南京市溧水區、高淳區和鎮江市丹徒區的適用稅額下調一檔,調整為40元/平方米。
  按上述方法調整後,我省各地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平均稅額為34元/平方米,符合《耕地占用稅法》規定的江蘇省平均水平不得低於30元/平方米的要求。
  (二)關於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地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
  《耕地占用稅法》第五條規定,在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適當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過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式確定。
  經測算,我省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地區共有36個,75%的地區在蘇南等經濟發達地區,大部分執行我省45元/平方米的最高稅額。為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成長,今年國家出台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我省也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耕地占用稅實行減半徵收。因此,暫不提高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地區的適用稅額。
  (三)關於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
  《耕地占用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於本地區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適用稅額,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目前,我省對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徵收耕地占用稅;占用林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的80%執行;占用牧草地等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的50%執行,此三項稅額均符合《耕地占用稅法》相關規定。
  依據本次立法思路,擬平移現行稅額標準,即:占用園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執行;占用林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的百分之八十執行;占用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按照當地占用耕地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執行。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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