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是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由陝西省人民政府於2009年6月21日發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 編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號
  • 頒布時間:2009年6月21日
  • 實施區域:陝西省
內容,聲明,

內容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號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2009年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袁純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一次性徵收。
第四條 縣級行政區域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核定。具體稅額見《陝西省耕地占用稅稅額表》。
第五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第六條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當地適用稅額的50%徵收耕地占用稅。
第七條 耕地占用稅的免徵或者減征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
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占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範圍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照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
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各級征管部門負責徵收。
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書面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征管部門。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檔案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十條 2008納稅年度的耕地占用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聲明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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