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稅收。徵稅目的在於限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建立發展農業專項資金,促進農業生產的全面協調發展。該條列共19個子項,下面均一一闡述。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號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已經2008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周強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
前款所稱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積。
耕地占用稅計稅面積的核定以農用地轉用審批檔案為依據;未經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實地勘測面積為依據。
第五條  各縣市區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在《條例》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各縣市區人均耕地數量和經濟發展情況核定。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標準見附表。經濟發展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縣市區適用稅額標準確需調整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適用稅額在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20%。
第七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前款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依據《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內的耕地。
第八條  軍事設施、學校、幼稚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以及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免徵、減征耕地占用稅,按照《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占用稅。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徵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減半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的確定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省人民政府規定比照執行少數民族政策的市、縣市區、鄉鎮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後,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於免徵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改變用途時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
第十二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耕地占用稅征管職能向地方稅務機關劃轉前,耕地占用稅按照國家規定暫由財政部門徵收。
第十三條  徵收機關應當根據農用地轉用方案對耕地占用稅進行核定。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耕地占用稅徵收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檔案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十五條  經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耕地所在地徵收機關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未經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實際占有耕地之日起30日內,向耕地所在地徵收機關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六條  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徵收耕地占用稅。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當地占用耕地適用稅額的80%徵收。
第十七條  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自2008納稅年度起,耕地占用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省人民政府1987年10月4日發布的《湖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湘政辦發〔1987〕35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