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試行)》在1987.04.01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04.01
- 實施時間:1987.04.0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耕地,是指水田、菜地、魚塘、農地(園地)、圍墾內的灘涂地。占用前三年內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亦視為耕地。
第三條 占用耕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非農業建設用地是指除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灌溉設施(不含以發電、旅遊為主的水庫)、田間農用道路和必不可少的曬穀坪、烤菸房、茶葉初制場以外的建設用地。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徵收。
第五條 耕地占用稅稅額規定如下:
(一) 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零點五畝以下(含零點五畝)的,水田每平方米為十元,其他耕地(指菜地、魚塘、農地、圍墾內灘涂地,以下同)為八元;
(二) 人均耕地零點五畝至一畝(含一畝)的,水田每平方米為八元,其他耕地為六元;
(三) 人均耕地一畝至一點五畝(含一點五畝)的,水田每平方米為六元,其他耕地為四元;
(四) 人均耕地在一點五畝以上的,水田每平方米為四元,其他耕地為二元。
農村居民占用山坡耕地和圍墾內灘涂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徵收。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適用稅額可按上述規定提高30%至50%,由市人民政府具體確定。鄉鎮所在地和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30%,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
國家、集體單位占用山坡耕地和墾區內灘涂地適用稅額要適當降低,但降低稅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30%,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
第六條 納稅人必須在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
第七條 下列經批准徵用或占用的耕地,免徵耕地占用稅:
(一) 軍事設施用地。指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省級以上(含省級)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台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機修所,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
(二) 鐵路線路。指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鐵路系統其他堆貨場、倉庫、招待所、職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稅之列。地方修建鐵路的線路及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稅,其他占用耕地,應照章徵收耕地占用稅。廠礦企業專用鐵路用地,不在免稅之列。
(三) 民用機場飛機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機樓、指揮塔、雷達設施用地。
(四) 炸藥庫。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炸藥專用庫房以及為保證安全所必須的用地。
(五)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指全日制大、中、國小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和幼稚園、託兒所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
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六) 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療養院等不在免稅之列。
(七) 敬老院。指國家、集體單位興辦為安置農村孤寡老人生活場所。
(八) 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用地。
(九) 殯儀館、火葬場用地。
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於免稅範圍的,從改變之日起,補交耕地占用稅。
第八條 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徵收,土地管理部門在批准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後,應及時通知所在地同級財政機關。獲準徵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納稅收據或徵用批准檔案劃撥用地。應稅耕地未經納稅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劃撥用地,獲準用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耕地。
第十條 對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內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納稅人偷稅、漏稅的,財政機關除追繳應納稅款外,可酌情處以應納稅款兩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拖欠稅款、罰款、滯納金,經催繳無效時,財政機關可以通知開戶銀行扣繳入庫。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偷稅、抗稅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徵收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單位或者個人獲準徵用或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按規定稅額加征兩倍以下耕地占用稅;對未經批准或者超過批准限額、超過農民住宅建房用地標準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納稅人同財政機關在納稅或者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財政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然後在十日內向上級財政機關申請複議。上級財政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覆。申訴人對答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規定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條例》發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福建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