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該《辦法》經2010年7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號公布。《辦法》共13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1987〕晉政發64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 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 施行:2010年8月4日
  • 省長 :王君
政府令,實施辦法,

政府令

第229號
《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已經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王君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徵收耕地占用稅。
本辦法所稱園地,是指種植以採集果、葉、根、莖、汁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包括果園、茶園、桑園、花椒園、藥材種植園等園地。
第三條 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確定,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30元;
(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1.5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5元;
(三)人均耕地超過1.5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0元;
(四)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2.5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8元;
(五)人均耕地超過2.5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5元;
(六)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2元。
縣(市、區)耕地占用稅的具體適用稅額見本辦法所附的《山西省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
第四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在0.5畝以下地區,適用稅額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0%。
第五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0%。
第六條 除《條例》、《細則》規定的減免耕地占用稅優惠外,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耕地占用稅,但一戶只能享受一次。
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以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認定。
革命老根據地、邊遠貧困山區的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山西省革命老根據地邊遠貧困山區名單》執行。
第七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八條 經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通知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未經批准但實際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實際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九條 財政、稅務、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交換與共享。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和其他有關檔案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稅務部門應當將納稅人完稅或者免稅信息及時告知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納稅款的,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納稅人占用耕地,應當在耕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納稅人占用耕地跨縣(市、區)的,應當分別向所屬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的變化,在《條例》和《細則》規定的範圍內,對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1987〕晉政發64號)同時廢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本辦法公布施行之日期間的耕地占用稅,依照《條例》、《細則》及本辦法規定的稅額標準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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