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遼寧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經2011年1月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月15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公布。該《辦法》共11條,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1987年10月5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遼政發1987131號)同時廢止。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遼寧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號
《遼寧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業經2011年1月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遼寧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辦法的規定徵收耕地占用稅。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一次性徵收。
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包括經批准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和未經批准的應稅土地面積。
第五條 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遼寧省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以下簡稱《稅額表》)確定的稅額標準執行。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其適用稅額按照《稅額表》確定的稅額標準執行。
省級以及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區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按照在所在行政區域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的標準執行。
因沒有耕地而未核定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城市行政區,在行政區劃重新調整後擁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按照耕地原來所屬行政區域適用稅額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 農村烈士家屬、革命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自治縣、自治鄉(鎮)及屬於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第七條 經批准占用應稅土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准占用應稅土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第八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應稅土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占用應稅土地所在地的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應稅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或者稅收確認書以及其他有關檔案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九條 納稅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在耕地或者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
第十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1987年10月5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遼政發[1987]131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