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

《大足縣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是在大足縣施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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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名:大足縣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大足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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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縣範圍內,征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
耕地是指征占用前三年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魚塘、菜地、園地、飼料地、林地等。
第三條耕地占用稅的應納稅額按核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徵收,各街鎮鄉耕地占用稅的適用標準見附表。
第四條征占用耕地,按征占用耕地面積每畝折667平方米計算。
第五條耕地占用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適用稅額和第四條規定的征占用耕地面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征占用耕地面積×適用標準
第六條征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在向財政徵收機關繳納耕地占用稅後,財政徵收機關應向納稅人出據耕地占用稅完稅證。
第七條耕地占用稅的減征、免徵按照《稅收征管法》、《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徵耕地占用稅條件的,應當在辦理征占用土地批文前,到縣財政局辦理減征或免徵耕地占用稅手續。
第九條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財政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條國土管理部門憑納稅人持有的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或者減征、免徵、延期繳納手續,辦理征占用耕地用地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納稅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或者耕地占用稅減征、免徵、延期繳納手續的,國土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 國土管理部門應積極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徵收耕地占用稅,及時提供辦理征占用耕地的有關資料和數據。
第十二條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的稅款的,徵收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徵收機關除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追繳外,還可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偷稅、漏稅、抗稅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縣財政局及其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稅款流失的,除補徵稅款外,應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大足區財政局
第十四條國土管理部門未憑財政部門出據的耕地占用稅完稅證或減征、免徵、延期繳納手續辦理了征占用耕地用地手續的,除責令其追收稅款外,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耕地占用稅的征管機關為縣財政局和各街鎮鄉財政所。其依照《稅收征管法》、《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對本縣範圍內的耕地占用稅組織征管。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於2005年5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間,上級征管機關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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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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