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耕地占用稅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財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4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耕地占用稅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財農管[2008]18號
- 發布日期:2010年04月15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財政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通知》(冀政函〔2008〕91號)已經印發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請認真遵照執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今年1月10日,我廳在《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冀財農管〔2008〕3號)中要求,2008年以後發生的耕地占用稅徵稅事項,各地暫按原適用稅額提高四倍(為原稅額五倍)標準徵收。新適用稅額確定後,多退少補。《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通知》印發後,請各地對2008年1月1日後發生的占地徵收耕地占用稅事項進行核對,適用稅額與《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通知》適用稅額不一致的,按《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通知》適用稅額予以調整,多退少補。
二、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通知》等法規政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要求,切實加強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各級徵收部門要完善健全征管工作制度,明確工作程式、崗位職責、辦事要求,建立科學高效的工作機制。要主動與國土部門聯繫,建立國土、徵收部門批地、占地、徵稅、清查等信息定期傳遞制度,確保做好耕地占用稅徵收工作。
三、耕地占用稅徵收工作中存在或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廳反饋。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