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耕地占用稅征管的通知

進一步加強對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切實做好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堅持和完善同級批地、同級徵收辦法,提高耕地占用稅征管效率,堅持依法治稅,嚴禁亂開減免稅口子。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鄂政發[1998]32號
【發布日期】1998-05-22
【生效日期】1998-05-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耕地占用稅征管的通知
(1998年5月22日鄂政發〔1998〕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耕地占用稅征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對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耕地占用稅的開徵,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的領導,把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作為貫徹基本國策的一件大事來抓,充分發揮耕地占用稅保護耕地、籌集土地開發建設資金的作用。
二、切實做好重點工程建設項目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省人民政府決定,對中央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的耕地占用稅,從1998年起,實行單獨徵收、單項結算辦法。凡在我省境內的中央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的耕地占用稅,一律由省財政廳直接組織徵收,稅款入省級國庫,省和地方結算按原規定執行。對繳納耕地占用稅有困難的省和中央或省外投資者合資合作的少數大型重點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即征即退辦法,所退稅額作為項目資本金,按比例計入省和地方股本。
三、堅持和完善同級批地、同級徵收辦法,提高耕地占用稅征管效率。目前採取的同級批地、同級徵收以及先交稅後辦理批地手續等辦法要繼續堅持,不斷完善。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配合,凡用地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辦理納稅手續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批地手續。交通、水利、電力、鐵道等用地大戶,要增強依法自覺納稅意識,積極做好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申報工作,按規定及時向財政部門繳納。屬於免稅對象的,也要按規定辦理免稅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為由,影響耕地占用稅的徵收工作。
四、堅持依法治稅,嚴禁亂開減免稅口子。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許可權和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各地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各級人民政府不得把耕地占用稅的減免作為一項優惠政策來吸引投資。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對耕地占用稅清理檢查工作的力度,對以批准非耕地為名實際占用耕地和批少占多及未批先占,造成偷稅漏稅的行為,一經發現,除按稅法規定補交稅款和處以罰款外,情節嚴重的要移交法務部門處理。對於地方人民政府隨意降低稅率,亂開減免稅口子的行為,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並由上一級財政部門查補入庫,採取單項結算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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