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耕地占用稅徵收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耕地占用稅徵收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9年02月21日發布,自1989年02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9年02月21日
  • 實施日期:1989年02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耕地占用稅
  為了進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稅的徵收工作,保護耕地資源,增加農業投入,支援農業的綜合開發,特作如下通知:
一、國家徵收耕地占用稅是從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出發,套用經濟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政府務必高度重視,認真教育用地單位和廣大農民要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資源,同時對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納稅。各地對占用耕地的審批必須從嚴掌握,國家計委和國家土地管理局下達的一九八九年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計畫不得隨意突破,財政部門按核准的耕地占用畝數依照有關規定徵稅。
二、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耕地占用稅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來的對半分成調整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中央這次讓出的二十個百分點是給縣的,目的是調動他們的徵收積極性。因此,省、地兩級都不得截留。調整分成比例以後,各地必須保證完成中央收入任務,凡實際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務的,要用地方財政補足。對於一九八八年應收未收的稅款要繼續組織徵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央、地方對半分成執行。
三、各地必須從嚴控制減免範圍。在《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減免範圍之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擅自規定減稅、免稅。各地對以前自行規定的徵收管理實施細則要逐項清理審查,凡違反《暫行條例》規定的計稅標準、擴大減免稅範圍,都要立即糾正;凡超越管理許可權下達的減免稅規定一律無效,徵收機關應拒絕執行。
四、各有關部門要協同配合,各盡職責,做好耕地占用稅的徵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門要及時提供占地資料,並憑財政部門開具的完稅證明辦理批准占地手續;財政部門要憑土地管理部門的占地批件依法徵稅,並及時、足額組織徵收入庫;銀行要及時劃轉、上解已經入庫的稅款,不得拖延;各主管部門要做好所屬單位中占用耕地大戶的納稅工作。
五、各地要儘快建立健全徵收管理機構,充實和加強徵收力量,強化征管手段,確保應徵耕地占用稅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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