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物價上漲與低收入群體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

成都市物價上漲與低收入群體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聯動機制)自2011年5月試行以來,總體運行情況良好,對於有效減輕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的影響,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發揮聯動機制在穩價安民、服務民生上的積極作用,從制度上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現就完善聯動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物價上漲與低收入群體價格補貼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聯動機制)自2011年5月試行以來,總體運行情況良好,對於有效減輕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的影響,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發揮聯動機制在穩價安民、服務民生上的積極作用,從制度上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現就完善聯動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聯動機制的運行條件
(一)啟動條件。連續3個月,每月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達到或超過3%時,啟動聯動機制。
(二)停止條件。連續3個月,每月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回落到3%以內,停止運行聯動機制。
二、價格補貼對象
(一)成都市城鄉低保對象、城鄉重點優撫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市屬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及孤兒。
(二)在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領取了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
(三)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市屬地方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
(四)在物價漲幅較大時,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擴大補貼範圍。
三、價格補貼標準 根據國家統計局成都調查隊提供的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按月進行測算,分檔確定價格補貼標準。具體為:
(一)當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為3%—6%時(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每人每月價格補貼標準為我市主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
(二)當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為6%—9%時,每人每月價格補貼標準為我市主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
(三)當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為9%—12%時,每人每月價格補貼標準為我市主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
(四)當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為12%—15%時,每人每月價格補貼標準為我市主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5%。
四、價格補貼資金來源
價格補貼所需資金從價格調節基金中預算列支。成都高新區所需資金由成都高新區負責解決;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所需資金由市及區(縣)兩級價格調節基金各承擔50%;其他區(市)縣所需資金由市級價格調節基金承擔。各區(市)縣價格補貼資金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解決。
五、價格補貼發放辦法
根據價格補貼對象類別,價格補貼由相關部門按原有發放渠道發放。聯動機制啟動當月,向價格補貼對象一次性發放前3個月的價格補貼,以後按月發放,直至停止。
如遇城鄉低保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國家助學金調整,則從調整之日起3個月內,對相應保障對象視具體情況停止發放或差額發放價格補貼。
六、工作職責
聯動機制有關工作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一)市發改委根據國家統計局成都調查隊提供的我市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牽頭組織市財政、民政、教育、人社等相關部門進行會商,提出啟動或停止聯動機制的建議意見,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國家統計局成都調查隊負責對我市低收入群體的家庭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按月測算、編制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並及時向市發改委提供有關數據。
(三)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劃撥價格補貼資金,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價格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四)市民政局負責統計、提供城鄉低保、城鄉重點優撫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市屬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及孤兒等基礎數據,做好職責範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
(五)市教育局負責統計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市屬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的基礎數據,做好職責範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
(六)市人社局負責統計、提供在我市領取了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基礎數據,並協助教育部門做好領取國家助學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學生相關數據的統計工作,做好職責範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
(七)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掌握本區域內價格補貼對象的基礎數據和基本狀況,並做好價格補貼發放的相關組織實施工作。
七、實施時間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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