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鑑定(成果鑑定)

科技成果鑑定

成果鑑定一般指本詞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管理,正確判別科技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辦法。

科技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檔案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6〕12號)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轉變職能、加強監管、最佳化服務的原則和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要求,已決定對《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等規章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成果鑑定
  • 功能: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
  • 目的:加強科學技術成果鑑定工作的管理
  • 方式:會議鑑定
目的,方式,範圍,內容,程式,材料準備,法律依據,

目的

科技成果鑑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它可以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從而推動科技成果的進步、推廣和轉化。

方式

會議鑑定:根據金融行業的特點全部採用的是會議鑑定。對鑑定項目進行現場考察、測試,經過討論答辯後對科技成果作出評價。具體要求如下:
會議鑑定的鑑定委員會由七至十五名同行專家組成了。聘請專家的要求是:專家必須學風嚴謹、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專家不能是成果完成人。各行申請鑑定項目必須有鑑定委員會推薦人員名單一份與鑑定材料同時報科技司。
函審鑑定(依照國家科技成果鑑定辦法的規定進行),申請科技成果鑑定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完成契約的約定或者計畫任務書規定的任務要求,項目已正式使用半年以上;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異議和權屬方面的爭議;
技術資料齊全,並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
經科技部認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

範圍

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內的套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畫外的重大套用技術成果,按照本 辦法進行鑑定。 科技計畫內的基礎性研究、軟科學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驗收和評價方法,由國家科委另行規定。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環境和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不受理鑑定申請。正在進行鑑定的,應當停止鑑定,已經通過鑑定的,應當撤消。
哪些科技成果不能參加組織鑑定
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鑑定科技
(一)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二)軟科學研究成果;
(三)已轉讓實施的套用技術成果;
(四)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套用技術成果;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

內容

(一)是否完成契約或計畫任務書要求的指標;
(二)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並符合規定;
(三)套用技術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
(四)套用技術成果的套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鑑定結論不寫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的,應退回重新鑑定, 予以補正。
組織鑑定單位和主持鑑定單位應當對鑑定結論進行審核,並簽署具體意見。鑑定結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組織鑑定單位或者主持鑑定單位應當及 時指出,並責成鑑定委員會或者檢測機構、函審組改正。
經鑑定通過的科技成果,由組織鑑定單位頒發《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

程式

審查各單位報來的項目材料(如果檢查中出現問題,退回重報)如下:
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
科技成果鑑定證書(草稿)
項目研製報告
用戶報告
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分析報告
查新報告
測試大綱
將申報項目的審查結果報主管領導批准;
組織成立項目鑑定委員會,選擇好鑑定的時間、地點,通知有關人員參加會議;
成立測試小組對項目進行測試並寫出測試報告;
寫出會議日程,組織召開科技成果鑑定會(開會前,要求申請單位寫出鑑定意見草稿);
鑑定會上形成的鑑定意見必須寫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
對鑑定會後報來的科技成果鑑定證書進行審查並簽字蓋章後,提交科技司。

材料準備

申報鑑定時交一份鑑定材料及電子版範本;
科技司批准後,準備好開會的材料。
鑑定會後,鑑定材料要歸檔。

法律依據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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