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

1991年4月5日 國防科工委發布。是一部為了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鑑定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
  • 頒布單位: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1.04.05
  • 實施時間:1991.04.0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鑑定的形式,第三章 鑑定的程式,第四章 鑑定的內容,第五章 鑑定委員會的職責,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國防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管理,正確評價國防科技成果的技術水平,促進國防科技成果的套用和推廣,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防科技成果是指以國防為目的或者為主要目的的科學研究和開發活動中產生的下列科學技術成果:
(一)對國防科技發展有指導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二)解決國防建設中科學技術問題的、具有實用價值的套用技術成果;
(三)對國防科學技術決策管理有推動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三條 執行國家科學技術計畫項目所完成的國防科技成果、申報科學技術獎勵的國防科技成果以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鑑定的其它國防科技成果 , 按照本辦法進行鑑定。
第四條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成果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國防科技成果的鑑定工作,主要負責制定並監督實施有關法規,統一頒發《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和《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視同鑑定證書》。
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地區的成果管理機構負責所屬系統的國防科技成果鑑定工作。
第五條 國防科技成果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申請進行鑑定:
(一)完成項目任務,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
(二)資料齊全,並符合科技檔案管理部門調要求。
科學理論成果的學術資料主要包括:學術論文、在國內保密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發表情況的說明、國內外學術情況對照材料、論文發表後被引用情況報告等。
套用技術成果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研究報告、技術指標測試報告、實驗報告、有關設計技術圖表、質量標準、國內外技術情況對照材料、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分析等。
軟科學成果的學術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總體研究報告、專題論證報告、調研報告及有關背景材料、模型運行報告、國內外研究情況對照材料等。
(三)套用技術成果經過實踐,證明其成熟,並具備套用推廣的條件。預研成果應經過實驗證明其成熟性及潛在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軟科學成果應出據有關部門或單位的使用或採納意見。
(五)成果的權屬已不存在爭議。

第二章 鑑定的形式

第六條 國防科技成果鑑定,可採用以下幾種形式:
(一)檢測鑑定:由專業檢測機構按國家標準、國家軍用標準、行業標準對國防科技成果進行技術指標的檢測、測試和評價,並作出結論。
(二)驗收鑑定:由驗收單位按計畫任務書或所規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並作出結論。
(三)通信鑑定:由組織鑑定單位將被鑑定的國防科技成果的有關技術資料,以書面形式送請同行專家審查,提出評價意見。由組織鑑定單位將專家意見匯總作出結論。
(四)會議鑑定:對重大的國防科技成果由組織鑑定單位負責邀請五至十三名同行和使用單位的專家,組成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按規定的程式,對成果進行審查、評價、並作出結論。
以上四種形式具有同等效力,應儘可能採用前三種鑑定方式。
第七條 用於國防科技成果鑑定的計量器具,必須經國防計量技術機構或其認可的其他計量技術機構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內。對於鑑定結論中所涉及到的數據,必須經相應的國防計量機構進行計量審查,在確認測量方法正確、數據準確可靠並簽署意見後,其結論方為有效。
第八條 國防科技成果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視同已通過鑑定:
(一)按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戰略武器定型工作條例》和《軍工產品定型工作條例》定型的;
(二)已在生產、使用中證明技術上成熟,並取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由套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寫出 評價意見並出具證明的;
(三)術語國防科技成果轉讓的項目,已經按契約規定驗收合格,在套用後取得了社會效益因經濟效益,並由受讓方出具證明的;
(四)已授予國防專利的發明,實施後取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

第三章 鑑定的程式

第九條 通信鑑定和會議鑑定的程式
(一)申請鑑定單位或個人應提前一個月向組織鑑定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報告須對鑑定形式和主持鑑定單位及同行專家或鑑定委員會候選人提出建議。
組織鑑定單位應為申請鑑定單位的直接上級主管部門或上一級的主管部門。
(二)組織鑑定單位接到申請鑑定的報告後,應認真進行研究,就下列內容在一個月內作出答覆,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1.是否同意進行鑑定。若不同意,應說明理由。
2.主持鑑定單位及鑑定形式。
3.同行專家或鑑定委員會委員名單。
4.其它有關事項。
(三)主持鑑定單位根據批准的鑑定申請報告進行鑑定。
(四)同行專家或鑑定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贊成鑑定結論,方能通過,記入鑑定報告。對鑑定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在鑑定報告中註明。
(五)同行專家或鑑定委員會委員應在鑑定證書上籤字。
(六)鑑定報告由主持鑑定單位送組織鑑定單位審核 ,《 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經組織鑑定單位批准蓋章後生效。
第十條 檢測鑑定、驗收鑑定分別由專業檢測機構、驗收單位出具鑑定報告,《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經專業檢測機構、驗收單位審核、蓋章後生效。
第十一條 視同鑑定的國防科技成果應由完成單位填寫《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視同鑑定證書》,並附必要的技術檔案,報組織鑑定單位審核、蓋章後生效。

第四章 鑑定的內容

第十二條 國防科技成果鑑定的內容
(一)科學理論成果的鑑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需檔案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2.論點是否正確,論據是否充分,有關數據是否準確;
3.成果的學術價值,與國內外同類成果比較,其創新點、學術意義及所達到的實際水平;
4.套用研究理論成果經過實踐檢驗的效果、套用範圍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
5.劃定密級及保密期限的建議;
6.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
(二)套用技術成果鑑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技術資料檔案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2.是否達到計畫任務書(或契約)規定的技術指標;
3.有關技術檔案中的數據、圖表是否準確、完整;
4.與國內外同類技術比較,其特點、創造性及水平;
5.實踐檢驗的效果,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套用範圍和推廣方案的可行性;
6.劃定密級及保密期限的建議;
7.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
(三)軟科學成果鑑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需檔案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2.採用的理論、方法、技術是否先進,有關數據是否準確;
3.成果是否為有關國防科技的發展戰略、 規劃、 政策及管理提供了科學決策的依據;
4.套用情況和實踐檢驗的效果,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
5.劃定密級及保密期限的建議;
6.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

第五章 鑑定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三條 鑑定委員會成員應有一的代表性,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本行業或領域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鑑定委員會的成員不得是參加該課題的研究人員,被鑑定成果的完成單位參加鑑定委員會的人員不得超過鑑定委員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在討論鑑定意見時,本課題研究人員應迴避。
第十四條 鑑定委員會委員對被鑑定的國防科技成果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鑑定委員會有要求成果完成者進行答辯,或重複試驗的權利。如果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單位不能提供充分的檔案,致使鑑定委員會不能形成完整的鑑定結論,鑑定委員會有權在鑑定結論中註明。
鑑定委員會應對鑑定評價結論的正確性負責。
鑑定委員會全體成員應對所鑑定的國防科技成果承擔保密的責任。
第十五條 國防科技成果鑑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精簡節約的原則。
組織鑑定單位應對鑑定委員會提交的鑑定報告進行認真審核。發現鑑定報告中有重大缺陷的,應當責成原鑑定委員會補充進行鑑定和評價。發現鑑定報告弄虛作假或者在鑑定工作中搞形式主義的,有權駁回鑑定報告,另行組織鑑定。
第十六條 對應聘參加國防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專家,可發給技術諮詢費,由該項成果鑑定費支付。
第十七條 國防科技成果的鑑定,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工作的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略)
附屬檔案二:國防科學技術成果視同鑑定證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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