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

國家科委1988年3月30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
  • 頒布單位:國家科委
  • 頒布時間:1988.03.30
  • 實施時間:1988.03.30
為正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以下稱《辦法》),特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根據《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需要進行鑑定的科學理論成果,在全國性專業學術刊物、學術會議或國際學術刊物、學術會議公開發表,並得到學術界的公認後,可按規定進行鑑定。
二、《辦法》第三條所稱:
1.“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指包括縣級以上(含縣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委、以及國家制定的科技計畫項目。
2.“科學技術獎勵”,指國家及省、部委所設的科學技術獎勵。
3.“國家有關規定”,指國家有關法律、國務院有關法規及國務院有關部委頒布的有關規章、政策規定等。
三、未列入國家科技計畫的科技成果需要進行鑑定時,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科委的成果管理機構提出鑑定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按《辦法》規定的形式和程式組織鑑定。
四、跨行業的科技成果,本行業不能鑑定時,應由成果完成單位的主管部門報同級科委,由科委負責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組織鑑定。
五、《辦法》第四條所稱:
1.“專業檢測機構”是指依國家有關法律、國務院有關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委規定設立的國家級、省(部委)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經專業檢測的科技成果,由檢測機構出具測試證明和評價結論,必要時可聘請少數同行專家參與進行諮詢、評議。
2.採用驗收鑑定形式的,必要時驗收單位可視具體情況邀請少數同行專家參加驗收。
3.採用專家評議形式的,應儘量不召開會議,而採用函審方式。以函審方式無法達到預期目的時,組織鑑定單位可聘請有關專家召開鑑定會進行審查、評價,聘請專家的人數一般控制在五至十三人。要嚴格控制會議規模,與被鑑定成果的技術內容無關的人員不得參加鑑定會。
六、視同鑑定形式與科技成果的其它鑑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申請視同鑑定的科技成果應做到:
1.填寫《視同鑑定證書》並附有關技術檔案。
2.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分別提交有關證明:
(1)科技成果實施單位出具的財務部門的經濟效益證明或社會效益證明;在本企業實施套用,應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2)技術契約當事人出具的財務部門的經濟效益證明或社會效益證明。
(3)專利實施單位出具的財務部門的經濟效益證明或社會效益證明。
3.報送地方科委或有關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經批准後生效。
七、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進行科技成果鑑定:
1.完成項目任務,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
2.學術或技術資料必須齊全,並符合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科學理論成果的學術資料主要包括:學術論文、在國內外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發表情況的說明、國內外學術情況對照材料、論文發表後被引用情況報告等。
套用技術成果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研究報告、技術指標測試報告、實驗報告、有關設計技術圖表、質量標準、國內外技術情況對照材料、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分析等。
軟科學成果的學術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總體研究報告、專題論證報告、調研報告及有關背景材料、模型運行報告、國內外研究情況對照材料等。
3.套用技術成果應經過實踐,證明其成熟,並具備套用推廣的條件,對高技術研究中難度較大、周期較長的,組織鑑定單位可酌情組織階段成果鑑定。
4.軟科學成果應經有關單位採納或套用。
八、完成科研項目的單位或個人,應至少在鑑定前兩個月向組織鑑定單位提交科技成果鑑定申請書和學術或技術資料。
九、組織鑑定單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鑑定申請書後,應認真地進行審查,在一個月內作出下列決定,並答覆申請鑑定單位。
1.是否同意鑑定。
2.鑑定的形式。
3.鑑定委員會委員名單。
4.其它有關事項。
十、凡科技成果鑑定前存在爭議的,須在其爭議解決後提交申請。
十一、科學理論成果的鑑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需檔案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發表後被引用情況報告。
2.對項目研究的目的和意義的評價。
3.該成果的論點、論據是否明確,有關數據是否準確。
4.該成果的學術價值,與國內外同學科比較,其成果的創新點、學術意義及所達到國內外的實際水平。
5.該成果存在的缺點及改進的建議。
6.科學理論成果採取函審方式評議時,應將專家評審表附在鑑定證書之後。
7.套用理論研究成果應補充經過實踐檢驗的效果、套用範圍及對可產生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分析報告。
十二、套用技術成果鑑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鑑定所需技術資料、檔案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2.是否達到計畫任務書(或契約)規定的技術指標。
3.有關技術檔案中的技術數據、圖表是否準確、完整。
4.與國內外同類技術比較其特點、獨創性及水平。
5.實踐檢驗的效果、套用範圍和推廣方案的可行性。
6.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預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十三、軟科學成果鑑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鑑定所需檔案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2.是否達到課題要求的標準和目的。
3.套用情況和實踐檢驗的效果。
4.成果所達到的實際水平。
5.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十四、鑑定委員會委員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鑑定委員會有要求成果完成者進行答辯,或重複試驗的權利。如果科技成果完成者不能提供充分的檔案,致使鑑定委員會不能形成完整的鑑定結論,鑑定委員會有權在鑑定結論中註明。
十五、鑑定委員會應對鑑定評價結論的正確性負責。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對鑑定結論負技術責任,全體鑑定委員會委員應在鑑定證書上籤字。
十六、《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按國家科委統一規定的格式印製,並由組織鑑定單位頒發。
十七、對應聘參加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專家,組織鑑定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發給技術諮詢費。
十八、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城市科委,國務院有關部委,應根據《辦法》的規定,並結合各自具體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科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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