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科技成果管理試行辦法
- 檔案類別:試行辦法
- 地點:臨沂市
- 發布年份:2009
試行辦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附則信息,
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臨沂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調動我市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技進步,加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臨沂市產生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
科技成果鑑定
第三條 鑑定依據:1994年10月26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第19號令發布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科發成字[1995]048號檔案《科技成果鑑定規程》。
第四條 鑑定原則:科技成果鑑定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講求實效的原則,確保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五條 鑑定範圍:列入國家、省、市科技計畫的套用技術研究、基礎性研究、軟科學研究成果,重大科技專項,科技工程,以及科技計畫外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礦產新品種等套用技術成果。
在引進、推廣、套用中對科技成果進行二次創新,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新成果,
套用技術成果的局部技術已申請專利,但整體未申請專利且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進行鑑定。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鑑定:
(一)整體技術已申請專利的套用技術成果,以該項目向國家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的日期為限,申請日後不組織鑑定。
(二)已轉讓實施的套用技術成果。
(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資源有破壞作用,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廢未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科技成果)。
(五)列入科技計畫逾期未完成,且未按時向市科技局寫出延期報告的。
第六條 鑑定條件:
(一)申請鑑定的市列科技計畫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完成計畫任務書或科技計畫契約指標。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異議和權屬方面的爭議。
3.技術資料和有關檔案齊全,並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二)申請鑑定的科技計畫外項目套用技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成熟並有明顯的創造性。
2.性能指標在國內同領域中處於先進水平。
3.經實踐證明能夠套用。
4.對本行業或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科技進步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
(三)需鑑定的科技成果應提供以下材料:
1.鑑定材料目錄
2.鑑定大綱(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來源、鑑定依據、鑑定性質和目的、鑑定內容、鑑定形式、鑑定程式和方法、鑑定會議技術檔案提綱)
3.計畫任務書或者契約書。
4.研究工作報告(包括單位概況及項目由來、項目研究工作過程及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措施、組織與領導情況、主要研究人員及排序等)
5.研究技術報告(包括國內外技術發展狀況、技術方案論證、技術特徵、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先進技術的比較、技術創新點、技術成熟程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意義、推廣套用的條件和前景、存在的問題等)
6.測試分析報告(或測產驗收報告)及主要實驗、測試記錄報告(包括原始記錄)
7.設計與工藝圖表及實物圖片
8.質量標準(指產品類的企業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9.經濟效益(主要指套用成果的直接效益)、社會效益分析報告及證明材料
10. 查新檢索結論報告
11.用戶試用或推廣套用情況報告
12.涉及污染環境和勞動安全等問題的科技成果,需有關主管機構出具的報告或證明
13.研究經費決算報告
14.有關商業機密的材料請單獨附報
15.與鑑定有關的其他附屬檔案
上述技術資料和有關檔案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獻資料和他人技術必須說明來源,材料檔案必須列印、裝訂整齊。?
第七條 鑑定申報:完成單位按隸屬關係經技術審查和形式審查後向市科技局申報,申報程式如下:
1.科技計畫項目鑑定申報:各類計畫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計畫鑑定15天前到發展計畫科提出鑑定申請,填寫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一式三份分別報發展計畫科、科技成果科和項目主管科。發展計畫科負責對申請鑑定的項目進行審查匯總,與項目主管科、科技成果科共同商定準備鑑定的項目。報辦公會研究同意後,由發展計畫科負責通知項目完成單位進行總結,組織鑑定材料。需延期完成計畫任務或終止契約的要向市科技局發展計畫科書面闡明理由,申請延期或終止。
2.計畫外項目申報:自選課題鑑定,由鑑定申請單位在計畫鑑定一個月前到科技成果科提出鑑定申請。科技成果科根據項目性質分類,與項目主管科室共同進行現場考察,根據技術水平、套用價值等,提出初步意見,向分管領導匯報同意後,報局領導班子審批。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經完成單位共同協商,由第一完成單位負責鑑定申請。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鑑定一次,不得多單位分頭申請鑑定。
對年終集中鑑定的項目,完成單位應當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對本年度要求鑑定的項目向科技成果科進行預申請,提出初步鑑定計畫。
每年度鑑定截止時間為次年的元月三十一日。
第八條 鑑定形式:科技成果的鑑定形式分為檢測鑑定、會議鑑定和函審鑑定三種形式,三種鑑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檢測鑑定:凡通過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檢驗、測試性能指標可以達到鑑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計量器具、儀器儀表、新材料等),應以檢測鑑定形式進行。專業技術檢測機構應依據檢測報告對檢測項目作出質量和水平的評價。憑檢測報告難於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質量和水平評價時,組織鑑定單位或主持鑑定單位可以會同專業技術檢測機構聘請三至五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鑑定專家小組,依據檢測報告,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二)會議鑑定:對於需要組織同行專家進行現場考察或演示、測試和答辯的科技成果,應以會議鑑定形式進行。組織鑑定單位根據被鑑定科技成果的技術內容可聘請七至十五名同行專家組成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到會專家不得少於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被聘專家不得以書面意見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組織鑑定單位或主持鑑定單位不得因專家不到會臨時更換鑑定委員。鑑定結論必須經到會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才有效。不同意見應在鑑定結論中明確記載。
(三)函審鑑定:對於不需要組織同行專家到現場進行考察、測試和答辯,由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即可進行評價的科技成果,應以函審鑑定形式進行。函審鑑定由組織鑑定單位聘請五至九人組成函審組。提出書面函審意見的專家不得少於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鑑定結論必須依據函審專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見形成。不同意見應在結論中明確記載。
第九條 鑑定組織:
(一)鑑定具體工作由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科負責,相關業務科室配合,鑑定會議服務工作由市生產力促進中心承擔,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有償服務。
(三)鑑定委員會專家由科技鑑定主管部門確定,可以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或指定本專業具備資格的專家組成鑑定委員會。科技成果鑑定委員會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於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級技術職務的中青年科技骨幹)。
2.對被鑑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3.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四)下列人員不作為科技成果鑑定專家
1.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人員。
2.計畫任務下達單位的人員。
3.任務委託單位的人員。
4.長期脫離教學、科研、生產的黨政機關管理人員。
(五)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在鑑定工作中應當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進行認真負責的審查,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結論。並對結論負責,有義務和責任對鑑定成果保密。
(六)組織、主持鑑定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干涉專家獨立地進行工作。
第十條 鑑定評價
鑑定評價水平分為:國際領先、國際先進、國內領先、國內先進、省內領先、省內先進、市內領先、市內先進等檔次。
作出國內先進水平以上評價原則上需有一名省級學科帶頭人或省級專家擔任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十一條 鑑定程式:
(一)檢測鑑定:
按國家科技部《科技成果檢測鑑定規則(試行)》進行,程式如下:
1.由組織鑑定單位指定對口的檢測機構,向檢測機構和成果完成單位下達“委託書”。
2.成果完成單位持“委託書”並攜帶成果實物和相關技術資料到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3.檢測機構完成檢測工作,並出具“檢測報告”。
4.檢測機構將檢測報告和評價意見一併送組織鑑定單位審查,組織鑑定單位將檢測報告和評價意見作為《鑑定證書》中的鑑定意見。
5.檢測機構的原件由組織鑑定單位存檔。
(二)會議鑑定:
1.組織鑑定單位批覆鑑定申請後,由生產力促進中心負責鑑定項目受理,對鑑定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和對不合格材料進行修改,初審合格後報成果科,由成果科組織項目鑑定。
2.鑑定單位應在鑑定會前將會議通知和鑑定材料送達應聘專家。
3.需現場測試的,必須在會前完成,寫出測試報告並經專家簽字。
4.申請鑑定單位應在會前做好會務的準備工作。
5.鑑定會開始後,由鑑定會議主持人宣布鑑定委員會成員名單,推薦鑑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由鑑定委員會成員討論通過。
6.在鑑定委員會主任的主持下,成果完成單位、測試組、用戶單位分別作技術報告、測試報告、套用報告。
7.專家進行現場考察或觀看演示。
8.專家質疑,成果單位必須據實回答。
9.鑑定委員會評議,評議內容包括:
① 是否完成契約或計畫任務書要求的指標。
② 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並符合規定。
③ 套用技術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
④ 套用價值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⑤ 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不明確寫上“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或建議”的鑑定意見視為無效鑑定,組織鑑定單位或主持鑑定單位應退回重新鑑定,予以補正。
⑥ 做出的總體性能、水平的評價要有可比的對象。
⑦ 由鑑定委員會指定的鑑定委員起草鑑定意見。
9.鑑定意見通過後,鑑定委員會委員在鑑定意見原稿和《鑑定證書》中簽字,不同意鑑定意見的委員有權拒絕簽字。經專家簽字的鑑定意見原件由組織鑑定單位存檔,科技成果經鑑定委員會評議未通過的,鑑定委員會應正式寫出未通過的理由。
成果完成單位將專家簽字的鑑定意見填寫在《鑑定證書》的“鑑定意見”欄中,再將《鑑定證書》送主持鑑定單位審核無誤後,加蓋主持鑑定單位印章。由主持鑑定單位或委託成果完成單位送組織鑑定單位審核無誤後,加蓋組織鑑定單位“科技成果鑑定專用章”。
(三)函審鑑定:
1.組織鑑定單位選聘函審專家組成函審組,並指定正、副組長。
2.組織鑑定單位或委託成果完成單位將《科學技術成果函審表》和技術資料以及起草的《鑑定證書》初稿送函審專家審閱,函審專家收到函審材料後進行審查,並在《函審表》中填寫審查意見,一個月內將已填寫審查意見的《函審表》、技術資料、《鑑定證書》初稿寄回組織鑑定單位。
3.組織鑑定單位對函審鑑定意見原件和《函審表》審核無誤後,加蓋組織鑑定單位“科技成果鑑定專用章”。
對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按有關規定發給技術諮詢費,費用由成果完成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成果登記 :
為了規範科技成果登記工作,保證及時、準確和完整地統計科技成果,為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決策服務,凡市科技局組織鑑定的科技成果,必須向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科登記備案。
科技成果登記時,應報送科技成果鑑定證書、科技成果登記表等文摘。
第十三條 成果管理與待遇:
對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依據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凡在市科技局進行了登記的科技成果,均可在規定時間內申報臨沂市科學技術獎。
對具有重要推廣價值的優秀科技成果,將優先列入臨沂市科技成果推廣計畫予以支持;重大項目給予資金支持,以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三章
市科技科學技術獎評審和獎勵
第十四條 獎勵依據: 2006年2月13日臨沂市人民政府臨政發[2006]第5號檔案發布的《臨沂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十五條 獎勵和評審原則:市科學技術獎勵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攀登科學技術高峰,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社會、生態效益,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貫徹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六條 獎勵範圍及條件:
(一)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予下列個人:
1.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
2.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市技術發明獎授予:
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系統,在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其核心技術取得了國家技術發明專利,並實施後獲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個人和組織。
(三)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之一:
1.在實施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社會公益、重大工程建設等項目中,技術上有重要創新,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在引進消化吸收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及科技成果產業化過程中,技術上有創新並形成較大規模,取得了重大經濟社會效益。
3.在科學管理、科學決策、科學規劃、科技立法等方面研究中有創新,促進了科技與經濟、社會、自然協調發展,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4.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了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其科學理論、學說上有所創見,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完善了科學理論體系,推動了科學技術發展,得到了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四)科技成果鑑定後三年之內可申報市科學技術獎勵,但技術總結和效益分析及有關證明材料必須提供最新資料;醫療衛生成果除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批准複議的項目外,一律不允許復報市科學技術獎。
(五)項目鑑定後,課題完成人原則上不予以變更,對確需變更的,最遲應在課題獲獎公示前進行,公示後一律不再予以變更。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
1.臨沂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書。
2.附屬檔案材料:科技成果鑑定證書,套用證明,查新報告、專利證書及權利要求書(複印件),主要技術研究報告,其他證明材料。
3.申報材料按推薦書、附屬檔案材料順序一式2份裝訂成冊(其中,其中一份,隱去完成單位及完成人員)。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獎申報程式:
1.下達申報通知:市科技局成果科負責起草市科學技術獎申報通知,明確申報範圍和申報條件,並提交局領導簽批,按局公文程式發布。
2.按行政隸屬關係申報推薦。各縣區科技局負責本地所屬單位項目的初審和推薦工作;市直部門負責其直屬單位的初審和推薦工作;中央、省駐臨沂單位由科技成果科代表市科技局初審推薦。
3.各推薦單位對申報的書面材料進行初審,並填寫推薦意見,匯總報送臨沂市生產力促進中心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程式:
1.受理申報項目:推薦單位初審合格項目,由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受理並統計匯總後報市科技局成果科。
2.項目評審組織:成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評審委員會、市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委員會。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3-5名,秘書長1 名,委員若干名。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成果科,負責評審和獎勵日常工作。
3.項目評審:
(1)市科技局成果科制定當年度評審方案和初評量化評分標準,報市科技局黨組研究確定。市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委員會各專業初評組根據有關評分標準,以會議形式對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逐一進行評分,並寫出推薦意見。
(2)成果科對各初評專業組推薦意見進步匯總,提出推薦等級建議,經市科技局黨組研究,提交市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評審委員會或市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委員會審議,提出授獎建議,在市級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3)召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會議,由獎勵委員會秘書長向會議作前期評審情況匯報。獎勵委員會對授獎建議進行審定,做出授獎決議。
第二十條 授獎:市科技局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作出表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獲獎證書的發放與領取:市科學技術獎經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評審通過後一個月之內,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必須完成成果獎勵證書發放的準備工作,經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主任簽批後開始發放。
縣區獲獎單位及個人獲獎證書由縣區科技局統一領取;市直獲獎單位及個人獲獎證書由第一完成單位統一領取,不對個人發放。
第二十二條 獲獎成果獎金的發放與領取:縣區獲獎獎金由縣區科技局統一領取。
市直獲獎單位獎金由第一完成單位或成果第一完成人領取,單位領取時須攜帶單位介紹信及單位收款憑證。第一完成人領取時須攜帶單位介紹信、個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獎金髮放通知後必須在兩個月內到市科技局領取,
第二十三條 獲獎項目及材料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存檔。
第四章
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申報
第二十四條 申報依據:2002年5月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136號令發布的《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二十五條 申報程式:
1.市科技局按每年省科技廳申報科學技術獎通知精神,下發通知對申報省獎具體事宜作出安排。
2.各縣區科技局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宣傳、發動及協調工作,並按隸屬關係匯總上報市生產力促進中心受理並統計匯總後報市科技局成果科。
3.成果科對全市申報省科學技術獎項目進行審查,經有關領導審閱後,提交局辦公會研究通過,並由成果科代表市科技局填寫推薦意見和推薦獎勵等級上報省科技廳成果處。
附則信息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臨沂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