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

1989年7月4日國家體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委體育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89.07.10
  • 實施時間:1989.07.10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體育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管理,保證體育科技成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科技成果包括:
(一)在增強人民體質,促進運動技術水平提高和發展體育科學方面,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體育科學理論成果。
(二)在解決體育科學技術方面,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新工藝等。
(三)在制定體育或體育科技政策、規劃、管理方面提供重要科學依據或重要科技情報、信息,對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三條 技術成果可採取如下鑑定形式:
(一)檢測鑑定:由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國務院有關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委規定設立的國家級、省(部委)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有關技術指標進行檢驗、測試和評價,並做出結論。
(二)專家評議:對涉及面較廣,對體育事業或集體科學技術的發展影響較大的技術成果,可由下達任務單位或主管部門召開專家鑑定會進行審查、評價,並做出結論。
第四條 體育科學理論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應在國內外學術刊物、學術會議公開發表或宣讀並得到學術界的公認後進行鑑定。一般情況下,此類成果的鑑定應採取通訊的形式進行,即由組織鑑定的單位將成果的有關資料寄給鑑定委員會成員,分別提出鑑定意見,由鑑定委員會負責人匯總並寫出鑑定意見,報組織鑑定部門審批並發給鑑定證書。
第五條 需要進行鑑定的體育科技成果,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均視同已通過鑑定:
(一)經生產或體育運動實踐證明技術上成熟,取得社會、經濟效益,並由科技成果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在本單位實施套用,應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二)經技術契約登記機關登記的技術項目,已經按契約約定驗收合格,在生產或體育運動實踐中套用後取得社會、經濟效益,並由當事人出具證明的。
(三)經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施後取得社會、經濟效益,並由專利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
第六條 體育科技成果鑑定工作按部門、單位歸口管理。
(一)國家下達的重大科研項目,其成果鑑定工作由國家科委成果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管理。
(二)國家體委下達的科研項目,其成果鑑定工作由國家體委科教司負責組織和管理。
(三)各部門、各單位的科研項目,其成果鑑定工作由本部門、本單位成果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管理。
第七條 對於需要進行鑑定的體育科技成果,由組織鑑定的單位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成員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並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鑑定委員會需由三個以上單位,5-13名具有該行業或該領域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應在二分之一以上。
課題研究人員和與被鑑定成果的技術內容無關的人員不得被聘為鑑定委員會的成員。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參加鑑定委員會的人員不得超過鑑定委員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
第八條 申請鑑定的體育科技成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項目任務,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
(二)學術或技術資料齊全,並符合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
科學理論成果的學術資料主要包括:學術論文,在國內外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發表情況的說明,國內外學術情況對照材料,論文發表後被引用情況報告等。
套用技術成果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研究報告,技術指標測試報告,實驗報告,使用報告,有關設計技術圖表,質量標準,國內外技術情況對照材料,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分析材料等。
軟科學成果的學術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總體研究報告,專題論證報告,調研報告及有關背景材料,模型運用報告,國內外研究情況對照材料,有關單位採納或套用報告。
(三)套用技術成果應經過實踐證明其成熟,並具備套用推廣的條件。對難度較大、周期較長的項目,組織鑑定單位可酌情組織階段成果鑑定。
第九條 申請鑑定體育科技成果的單位,須填寫《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申請書》,提前一個半月向組織鑑定單位遞交申請書和有關技術或學術資料。
第十條 凡列入國家體委體育科研課題計畫的科技成果,須經研究單位審核同意後,向國家體委提出鑑定申請,經同意後方可組織鑑定。
第十一條 凡有爭議的科技成果,須在其爭議解決後提交鑑定申請。
第十二條 組織鑑定單位的職責:
(一)在接到《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申請書》和技術或學術資料後,應認真進行審查,在一個月內做出下列決定,並答覆申請鑑定單位:
1、是否同意鑑定;
2、鑑定形式;
3、鑑定委員會委員名單;
4、其它有關事項。
(二)對鑑定委員會提交的鑑定意見進行審核,發現鑑定報告中有重大缺陷的,有權責成原鑑定委員會進行補充鑑定和評價或另行組織鑑定委員會重新進行鑑定。發現鑑定報告弄虛作假或在鑑定工作中搞形式主義的,有權駁回鑑定報告。
第十三條 鑑定委員會的職責:
(一)對申請鑑定單位提交的技術檔案、資料進行審查,對科技成果提出評價意見。
1、體育科學理論成果的鑑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需檔案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發表後被引用情況報告。
(2)對項目研究的目的和意義的評價。
(3)該成果的論點、論據是否正確,有關數據是否準確。
(4)該成果的學術價值與國內外同學科比較,其成果的創新點、學術意義及所達到國內外的實際水平。
(5)該成果存在的缺點及改進的建議。
科學理論成果採取函審方式時,應將專家評審意見附在鑑定書之後。
套用理論成果應補充經過實踐檢驗的效果、套用範圍及對可產生的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2、套用技術成果鑑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鑑定所需技術資料、檔案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2)是否達到計畫任務書(或契約)規定的技術指標。
(3)有關技術檔案中的技術數據、圖表是否準確完整。
(4)與國內外同類技術比較,其特點、獨創性及水平。
(5)實踐檢驗的效果、套用範圍和推廣方案的可行性。
(6)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預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
3、軟科學成果鑑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鑑定所需檔案是否齊全並符合要求。
(2)是否達到課題要求的標準和目的。
(3)套用情況和實踐檢驗的效果。
(4)成果所達到的實際水平。
(5)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
(二)對所鑑定的科技成果的保密範圍及密級提出建議,並承擔保密義務。
(三)鑑定委員會應對所鑑定、評價結論的正確性負責。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對鑑定結論負技術責任。全體鑑定委員應在鑑定書上籤字。
對鑑定、評價結論持有疑義的,應在鑑定意見中註明。
第十四條 對應聘參加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專家,組織鑑定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發給技術諮詢費。
第十五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委科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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