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科學技術研究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及時得到正確的評價,以利鞏固、推廣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和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鑑定暫行辦法
- 原則:試驗和堅持科學的原則
- 目的:促進科學技術和生產的發展
- 評價:及時得到正確解決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自然科學成果,第三章技術成果,第四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使科學技術研究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及時得到正確的評價,以利鞏固、推廣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和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指的科技成果分自然科學成果、技術成果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性成果。
第三條 鑑定科技成果應本著實事求是,百家爭嗚,一切經過試驗和堅持科學的原則,嚴肅認真地進行。倘有弄虛作假、浮誇失實者,撤銷登記,不予評獎。
第四條 凡達到預期目的的科技成果,資料章全,試驗現場具備,均可申請鑑定。
資料齊全,是指該項成果各個研究環節和所涉及有關方面的充分可靠的數據、文字和圖表記載。
試驗現場具備,是指對能做現場試驗或模擬試驗的均要做現場或模擬試驗,並以試驗或模擬試驗結果作為鑑定結論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自然科學成果
第五條 自然科學成果一般於鑑定前一年,以論文形式在全國性公開學術刊物或專業會議上發表,廣泛聽取和徵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為鑑定作好準備。
第六條 鑑定採取學術評議或結合論文審查方式進行,主要就其學術水平(包括科學性、創見性、實用的可能性和對實踐的指導性等)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鑑定科學成果應持慎重態度,參加人員絕大多數必須是熟知國內外科學研究動向水平的國內同行、學術權威機構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其鑑定一般應由省科委、省直廳、局主持。省內無力主持鑑定的,應申請國家鑑定。
第七條 在國家、省級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的科學論文,經評議、審查,並由論文評審委員會簽署了肯定性意見,可視為通過鑑定。
對於新樹種、蟲種、病原體等的新發現,經國內專門權威機構或人員的命名認可,也應視為通過鑑定。
第三章技術成果
第八條 技術成果必須具備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國內沒有的;
先進性,有科學依據,且較現有的先進;
實用性,有實際套用和經濟意義。
第九條 技術成果分為省科委,省直廳、局,地、市、自漢州、縣和基層(院、所、廠、場、礦、院校等)四級鑑定。
列入省科委重點科研計畫的項目,或省科委計畫外的重大項目,由省科委主持鑑定,或省科委會同有關主管廳、局聯合主持鑑定。
列入省直廳、局重點科研計畫的項目,或省直廳、局計畫外的較重大項目,由省直廳、局主持鑑定。
列入地、市、自治州、縣科委科研計畫的項目,或在本地區具有較大意義的項目,由地、市、自治州、縣科委或其他主管部門主持鑑定。
基層處選的項目,一般自行組織鑑定;幾家協作的由組長單位主持鑑定;重要的可按隸屬關係申請上報主管部門組織鑑定。
第十條 農林牧漁業技術成果鑑定時應具備的條件是:
1.新品種:農作物、園藝作物的新品種,培育成功後,需經三年以上區域試驗,證明比當地主要生產用種具有顯著增產、優質、抗逆性強或其他推廣價值的特殊優異性狀,並且有一定數量的種籽、種苗。
林業新品種的培育或在現有農家品種中的選育,至少需要經過二代以上樹齡的觀察試驗,或通過正規的試驗,文教是出試驗結果證明較原樹種具有顯著豐產、速生、抗逆性強等多種優良遺傳性,且有一定數量者。
畜、禽、漁、蠶、蜂等新品種,須是生產性能、產品質量顯著超過現有生產用種,並有一定數量者。
2.農林牧漁業增產、保產技術措施:經大面積生產示範,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者。
3.農用微生物及生物防治、新畜藥、新疫苗:須經過生產試驗,證明安全可靠,可以提供工廠生產者。
4.新儀器、儀表、試驗、化驗方法:使試驗觀察更精確,更節約時間與勞力,可以提供工廠生產者。
5.民眾經驗總結:運用現化農林牧漁科學技術總結民眾創造的增產、保產經驗,使之上升為具有一定科學理論意義,並經再次生產實踐,證明行之有效者。
第十一條 工業技術成果達到鑑定的條件是:
1.新技術:有充分的科學理論依據和試驗依據,經三個月至一年以上的實際套用,證明技術先進,經濟效益顯著,並已研製出使用該項新技術的主要工具。
2.新工藝:經三個月至一年以上的運行考核,證明技術路線和工藝設備合理,經濟效果顯著,操作管理簡便、安全,可為進一步擴大試驗提供數據,或為工業性生產提供設計依據。
3.新產品:經三個月至一年以上試用,證明填補了國內空白或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明業優於現有產品。
4.新材料:經三個月至一年以上較大範圍試用,證明質地優良,性能可靠,填補了國內空白,或較現有材料的經濟技術指標有顯著提高。
5.測試、化驗方法:經三個月至一年以上的試用,證明測試、化驗速度顯著加快、精確,成本顯著降低,或測試、化驗範圍顯著加寬,開闢了新的測試、化驗類別,且操作簡便,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醫藥衛生技術成果鑑定的要求是:
1.診斷方法:利用現化醫學科學成就和器械,經三二例以上病例證明可以顯著提高診斷率者。
2.醫療方法:包括預防方法、臨床治療和中西醫結合治療等,經三十例以上病例證明顯著療效者。
3.新藥:新藥的臨床用病例數,常見病、多發病一般不少於三百例(其主要病種應不少於一百例);避孕藥不少於一千例,特殊病種和臨床驗證的病例數,可視情況定,其鑑定嚴格按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制訂的《新藥管理辦法(試行)》有關條文執行。
4.醫療器械:經臨床套用確能提高預防、診斷、治療、科研等水平者。
第十三條 申請鑑定的調查考察成果應是作出了有材料、有分析、有論點、有建議的系統研究報告,經實踐檢驗證明對科學技術或國民經濟發展有較大參考價值或促進作用者。
套用性調查考察成果一般採取評議形式,主要就其技術經濟意義、效果進行鑑定。
第十四條 鑑定成員組成採取研究(試驗)、設計(試製)、試用(使用)單位和技術人員、管理幹部、工人兩個三結合的形式,其中,同行專家、 科技人員不得少於五分之四。
第十五條 屬地、市、自治州以上鑑定的項目,鑑定前三個月至一年應進行預鑑定。預鑑定只須由完成單位報請主持鑑定部門批准後,邀請主要有關部門人員參加。根據計畫任務書,主要就技術資料的完整性和科學性,及現場測試條件、手段的可靠性等進行審查,並提出預鑑定意見,上報主持鑑定部門,為正式鑑定作好準備。
第十六條 主要技術檔案於鑑定前一個月發給參加鑑定的主要技術部門和技術人員,使之有充分時間準備鑑定意見。
第十七條 鑑定的主要內容:
1.研究試驗方案(設計)、技術路線(方法)的合理性;
2.實驗測試、數據處理、結論推斷的嚴密性;
3.科學技術資料的完整性;
4.達到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與國內外技術水平的比較;
5.實際套用意義大小;
6.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7.成果處理意見,包括能否進一步擴大試驗、試生產、推廣,能否申請發明、密級、獎勵等級等。
第十八條 協商成立鑑定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中,有關科技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鑑定領導小組依照鑑定大綱,組織指導鑑定。
鑑定大綱系鑑定的實施細則綱要,包括實施鑑定的總原則和各項具體要求,包括技術標準、實施手段、鑑定手段、目的等。
鑑定大綱由主持鑑定單位參照計畫任務書起草,交鑑定領導小組審查,徵得參加鑑定的全體代表通過後執行。
協商成立鑑定證書起草小組。起草小組應全部由科技人員組成(成果完成單位酌情參加一至二人),在鑑定領導小組指導下,充分集中全體代表的意見,起草鑑定意見和結論。
第十九條 技術成果包含有學術性部份的,在鑑定時還應從學術進行評議。
有污染問題的科研項目,無有效處理措施,不準予鑑定。
第二十條 實驗室成果經過鑑定後,才能進行中間試驗或擴大試驗;中間試驗或擴大試驗成果鑑定後,才能進行生產性試驗;生產性試驗成果經鑑定,取得技術鑑定證書後,方可以列入推廣計畫和國民經濟生產計畫。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成果的鑑定意見和結論,均須經參加鑑定的絕大多數代表(註明技術職稱)簽字認可後才算通過鑑定,不簽字的代表連同技術職稱也應在技術鑑定證書上註明。然後報主持鑑定單位批准蓋章,發給技術鑑定證書。基層鑑定由基層學術(技術)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發給技術鑑定證書。
第二十二條 對科技成果的科學性不能肯定時,鑑定領導小組有權要求項目主持人補充有關資料,並按提供的資料重複進行試驗,加經驗證。
申請單位或個人對鑑定結論持有不同意見,可以申請主持鑑定部門重新進行覆核、複審。
第二十三條 各級科委人權敦促和檢查所屬地區和部門對重要科技成果的鑑定。
第二十四條 超越本地區或本部門鑑定能力的科技成果,可報請上級科委或主管部門主持鑑定。
第二十五條 填寫技術鑑定證書必須按規定的統一格式,鉛印或列印,並按順序排列完成單位和主要研究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和修訂。
1980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