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在1985.11.18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5.11.18
  • 實施時間:1985.11.18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我省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屬於國內首創的或具有國內本行業先進水平的,並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轉讓、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第三條 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按所獎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分為下列四等: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金
一等獎 獎狀、榮譽證書 四千元
二等獎 獎狀、榮譽證書 二千元
三等獎 獎狀、榮譽證書 一千元
四等獎 獎狀、榮譽證書 五百元
第四條 對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獎,其獎金數額高於一等獎。
第五條 設立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委員會),負責湖南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授予工作。省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湖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六條 符合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條件的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由省評審委員會負責申報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委員會進步獎的申報、評審程式:
(一)請獎項目,按隸屬關係逐級申報。
省直各主管機關的直屬單位向主管機關申報;
各地、州、市直屬單位的報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向地、州、市科委申報;
縣以下基層單位的,報縣主管部門初審,合格的向縣科委申報,由縣科委審查,合格的向地、州、市科委申報;
國防、軍工各單位向省國防科工辦申報;
中央在湘單位向對口的省直主管機關或所在地、州、市科委申報;
全省性學術團體可向省有關主管機關推薦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
(二)各地、州、市科委和省直主管部門收到的請將項目,應根據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負責進行評審。
(三)各地、州、市科委和省直主管部門評審合格的,必須就項目的作用、意義、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及建議省級獎勵等級提出具體意見,加蓋公章後報送省評審委員會。
第八條 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經省評審委員會授予後,從省財政撥給的專門獎勵經費中支付。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省評審委員會作出預算,報省財政廳。
第九條 經批准的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在授獎前應在湖南日報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個月內,如無異議,即行授獎;如有異議,由申報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評審委員會裁決,若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內仍未處理完畢,則取消該項目獲獎資格,爭議處理完畢後,按新項目重新申報。
第十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項目經過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級別,其獎金只補發差額部分。
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給予重獎,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十一條 推薦和審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項目,應當嚴肅認真,實事求是。
獲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退回獎金、獎狀和榮譽證書,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委員會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湖南省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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