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經2011年4月22日長沙縣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長沙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6月2日印發的政策法規,自2011年6月1日起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縣科學技術事業、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長沙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以及科學技術成果的套用推廣、為本縣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設立縣科學技術獎。縣科學技術獎包括如下類別:
(一)縣創新貢獻獎;
(二)縣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縣創新貢獻獎;
(二)縣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縣產學研合作與科技成果轉化獎。
第四條縣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加速我縣社會經濟全面、健康發展。
第五條縣科學技術獎授予在技術創新、高新技術產業化和促進科技進步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六條長沙縣科學技術獎是縣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組織的榮譽,獎牌、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直接依據。
第七條縣科學技術局負責縣科學技術獎勵的巨觀管理和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縣科學技術獎的設定
第八條縣科學技術創新貢獻獎獎勵對象是指註冊地在我縣的各類性質的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科技創新、科學研究、重大工程建設、社會發展、科技成果轉化或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並對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貢獻特別突出的直接實施者或完成者。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需要解決的帶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礎性的科技問題上取得重大突破的;
(二)在對行業或地方經濟起關鍵作用的科學技術問題及國際合作項目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在促進我縣技術進步中,帶動相關產業發展,調整和提升產業結構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四)在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巨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設中,設計新穎,工程質量一流,技術水平居省內同類系統領先,社會、經濟效益巨大的。
第九條縣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對經濟社會發展有推動作用的發明創造,且實用性強。
(二)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或採用新原理、新工藝、新材料,其技術水平居省內同類系統領先,社會、經濟效益顯著;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經實踐證明,對行業的技術進步推進、示範作用明顯,社會效益特別顯著;
(四)在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規模化上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五)在推廣、套用先進的科技成果中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示範引導作用突出,取得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第十條縣產學研合作與科技成果轉化獎是獎勵在產學研合作與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先進的科技成果中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示範引導作用突出,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公民和組織。獎勵對象為對長沙縣在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中成績突出的境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個人,並具備下列條件:
1、近3年來在產學研合作方面取得實質性成效的法人單位,在我縣有較大的影響力和顯示度;單位具有較強的研發和產業化能力,並有配套的激勵政策。
2、聯合研發和轉化的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清晰,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其技術處於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3、聯合研發的科技成果達2項以上,或者聯合研發的科技項目2項以上,並獲得國家科技部、省科技廳重點項目的立項支持。
4、聯合承擔的科技項目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科技項目近三年累計新增稅收達500萬元以上,或年人均新增利稅1萬元以上。
第三章縣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與授予
第十一條縣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縣科學技術局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縣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並報縣政府批准,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獎勵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縣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縣直各科局;
(二)經開區管委會科技管理部門;
(三)各鄉鎮(街道);
(四)經縣科學技術局認可的具有推薦資格的其他單位。
第十四條已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科學技術獎的原則上不參加縣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十五條縣科學技術獎委託有資職的評估論證機構,實行特邀專家和學者初審、評審委員會複審的兩級評審制度。縣科學技術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複審獎勵等級建議,對獎勵等級進行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縣科學技術創新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不超過2人,可以空缺。縣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縣產學研合作與科技成果轉化獎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七條縣科學技術創新貢獻獎由縣科學技術局報請縣人民政府縣長簽署,並由縣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個獲獎者獎金數額為50萬元,其中20%屬獲獎者個人所得,用於改善生活和工作環境,另80%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研經費。
第十八條縣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由縣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特等獎採取“一事一議”。縣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分別為: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6萬元,三等獎2萬元。每年獎勵項目數根據申報項目數和申報項目質量確定。一等獎不超過2個,二等獎不超過8個,三等獎不超過10個。
第十九條縣產學研合作與科技成果轉化獎,由縣人民政府頒發獎牌和獎金,獎勵的項目數和獎金數額,每年每次每類不多於5個,每個獲獎者獎金單位為10萬元、個人為5萬元。
第二十條縣科學技術獎實行公示制度,獎勵項目複評後,正式授獎前在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獲獎項目、單位或候選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縣科學技術局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縣科學技術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的異議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檔案,並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單位印章。縣科學技術局對異議材料內容進行實質性的審查,並作出處理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二條凡在智慧財產權或在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產生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長沙縣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三條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由縣人民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獎金和證書。對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獎勵的,由縣科學技術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推薦資格。
第二十四條縣科學技術獎勵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請獎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縣科學技術獎勵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請獎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縣科學技術獎的經費由縣財政專項下達。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實行。《長沙縣人民政府印發〈長沙縣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03〕56號)及《長沙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標準的通知》(長縣政發〔2008〕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