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遠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省編辦《關於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機構設定的通知》(皖編辦〔2007〕248號)和市編辦《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省編辦〔2007〕248號檔案的通知》(蚌編辦〔2008〕2號)精神,懷遠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為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民族宗教事務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遠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地區:懷遠縣
  • 功效:民族宗教事務
  • 主管:全縣民族宗教事務的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編制和職數,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懷遠縣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地方性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掌握動態,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三)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協調處理民族關係的重大事宜,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四)調查分析我縣民族經濟發展情況,參與制訂有關少數民族散居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發展民族經濟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和協調對民族經濟的對口支援和扶貧開發工作以及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五)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我縣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六)負責培訓全縣民族宗教部門幹部,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組織、統戰、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交流使用工作和宗教上層人士的政治安排;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愛國愛教。
(七)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各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八)對各鄉鎮民族宗教工作部門進行業務指導;辦理宗教團體須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協助地方政府及時正確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
(九)負責局機關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及黨群工作。組織、接待民族宗教團體參觀、考察、訪問事宜,協助辦理有關宗教團體涉外事務。
(十)承辦上級業務部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依據上述職責,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內設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密、外事、人事、勞資、財務、通訊、行政事務和局召開的會議組織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後勤工作;負責組織、接待民族宗教方面的學習、參觀、考察事宜;完善工作制度、起草局機關的重要檔案。
(二)民族事務科
負責民族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參與地方規範性檔案中有關少數民族條款的擬定、宣傳、執行和監督;參與研究制訂民族經濟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民族經濟扶貧開發、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協作工作;辦理民族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宜,調解民族糾紛、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負責對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綜合統計與分析,負責對民族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的研究、指導、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的指導和組織工作,負責收集、處理涉及民族方面的信息和來信來訪工作。
(三)宗教事務科
負責全縣佛教、基督教、道教、天主教、伊斯蘭教等方面的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負責有關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工作;檢查督促國家有關宗教政策、法規的落實,保護正常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場所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權益;研究宗教的歷史和現狀,負責對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與管理,負責研究並起草地方性宗教方面的法規的貫徹實施辦法、細則等工作;處理有關宗教團體的涉外事宜,開展友好交往;指導教會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防止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負責全縣宗教場所的年檢,負責收集宗教方面的信息,處理來信來訪工作。

編制和職數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名。
黨的組織、監察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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