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肥東縣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肥東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掌握全縣少數民族的各方面情況,組織協調對全縣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
(二)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檢查、督促民族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
(三)協調民族關係,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的事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四)參與全縣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制訂,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五)參與研究制訂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
(六)辦理民族成份的恢復和改正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
(八)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有關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務。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在民族問題上的分裂活動,打擊利用民族工作部門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九)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檢查監督有關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
(十)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十一)依法取締非法宗教活動場所,配合公安部門打擊邪教。調查掌握全縣各種宗教的信息和動態,預測發展趨勢,提出政策性意見,為領導提供依據。
(十二)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管理,做好活動場所的登記、年檢審工作。
(十三)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各教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指導有關宗教團體搞好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管理。
(十四)指導各宗教團體按照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開展與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來,抵制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對外宣傳我國的宗教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十五)組織和指導開展宗教政策宣傳、法制教育工作。幫助宗教活動場所制定教規、教義。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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